词条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
释义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全国质量检验机构及质量检验工作者和全国质量监督工作者组织的专业社团组织,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目前拥有包括国家级质检机构、行业和地方质检机构等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团体会员1000多家,企业团体会员5000余家,这些质量检验机构会员和企业会员遍及国家各部门和全国各地。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组织机构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为周铁农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白立忱同志(全国政协副主席)、顾秀莲同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理事长为张纲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工程师),秘书长为柯振权同志。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共16名,具体为田世宏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武津生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司长)、谢军同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方向同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世远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司副司长)、刘洪生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副司长)、沙南生同志(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高玉潮同志(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黄序和同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钟群鹏同志(中国工程院院士)、庞国芳同志(中国工程院院士)、杨学桐同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于旭波同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袁洁同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柯振权同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张军同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6个,具体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常务理事127名。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会员工作部、企业工作部、检验工作部、学术工作部、培训工作部、鉴定工作部、执业资格管理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还成立了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食品专业委员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等五个分支机构,并有中国质量网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数码防伪物流管理服务中心(iTD9000数码防伪中心)等具体工作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维护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 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同时还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具体的技术性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五、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开展质量评估,利用各种媒体和措施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引导质量消费,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贯彻“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方针,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的检验、鉴定和监理,以检验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名优企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组织对专用质量检验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开发、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质检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检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九、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 十、承办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司(局)临时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缩写:CAQ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质量检验工作有关或从事质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质量检验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求实、求专、求精、求新”精神,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努力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境外质量管理与检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确保和不断提高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和推进品牌建设,为我国质量事业的科学发展做好服务,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维护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 (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和加强质量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升产品质量。 (四)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技术性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五)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六)贯彻“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方针,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的检验、鉴定和监理,以检验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优秀典型企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产品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并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授权组织制定检验标准。 (八)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境外质检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检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九)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推荐或奖励质量检验领域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十)关心和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为质量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团体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质量检验领域先进工作者。 (十一)承担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有一定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机构、重视质量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与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有关的单位或社团以及从事质量工作的有关单位。 (五)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多年质量检验或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领导人和从事质量工作的工作人员; 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监督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开发,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团体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以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协助理事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1、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技监大楼西七层 邮 编:100029 电 话:“010-114”查询电话 2、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食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 3、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员工作部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企业工作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13层 邮 编:100028 4、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数码防伪物流管理服务中心(iTD9000数码防伪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16号楼3楼) 邮 编:10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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