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制冷学会 |
释义 | 中国制冷学会成立于1977年4月25日,是全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学术团体,是全国制冷行业的非营利性学术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一级学会之一。197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加入国际制冷学会(IIR),为二级会员国。 学会简介中国制冷学会有单位会员480家,资深会员89人,高级会员680余人,重新登记普通会员7,500余人,学生会员3,731人,海外会员3人。该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团结服务全体会员和广大制冷行业工作者为宗旨,以促进制冷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己任,广泛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活动,编辑出版《制冷学报》和《中国制冷简报》、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促进制冷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积极制定、修订各种制冷技术、产品标准,举办和组织参加国际性展览,为中国制冷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贡献。 中国制冷学会还承担了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制冷行业各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推广将起重要作用。全国已有辽宁,广东,北京,湖北,浙江,陕西,天津,黑龙江,上海,河南,湖南,福建,四川,安徽,吉林,云南,山东,江苏,广西,新疆,河北,山西,贵州,重庆,内蒙古等25个省,市自治区先后成立了制冷学会,共发展普通会员二万五千人,这些地方学会在当地科协领导下,在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普及教育,职业培训,国际交往,出版刊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下设机构中国制冷学会下设六个专业委员会: 第一专业委员会:低温专业委员会; 第二专业委员会:制冷机械设备专业委员会; 第三专业委员会:冷藏冻结专业委员会; 第四专业委员会:冷藏运输专业委员会; 第五专业委员会:空调热泵专业委员会; 第六专业委员会:小型制冷机低温生物医学专业委员会。 组织机构中国制冷学会组织机构——第七届理事会领导成员 理事长:田元兰 副理事长:金嘉玮周远江亿穆传江于元波吴剑峰樊高定肖大海韩彧徐伟韩作梁吴德绳 秘书长:金嘉玮(兼) 常务理事:潘秋生吴元炜梁惊涛郎四维王浚应志增王如竹龙惟定吴百灵申江李连生李先庭耿德玉李功洲罗云波朱宏清江宏纶何小渝张守信张辉田明力刘玉涛马国远解国珍邱忠岳张萍 常务副秘书长:邱忠岳 副秘书长:张萍杨一凡荆华乾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制冷学会 英文译名为CHINESEASSOCIATIONOFREFRIGERATION,缩写为C.A.R.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中国制冷科技工作者和大专院校、科学研究及设计院所、制冷、公司、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本团体依法登记成立,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国性、学术技术性、专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制冷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制冷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制冷(含低温工程,下同)空调领域内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二)编辑和出版“制冷学报”,制冷技术资料和制冷科普读物; (三)开展科技普及、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组织各类制冷技术国内外培训; (四)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委托对国家制冷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有关制冷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处理因制冷产品及相关工程引发的经济纠纷及相关案例;推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项目论证;制冷科技成果鉴定和成果奖励的评定;制冷产品的质量认证;制冷技术水平和技术职称的评定;制冷标准的制、修订和制冷科技文献编译; (五)认定会员资格,发现和推荐人才,开展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六)充分发挥我会加入国际制冷学会的有利条件,组织会员出席国际制冷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参观或参加国外相关展览,促进中国制冷科学技术的发展; (七)举办国际性制冷、空调、暖通及冷冻食品加工展览会和各类专题研讨会,引进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产品; (八)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制冷产业,举办制冷空调信得过产品推荐活动,以创中国名牌; (九)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创造条件兴办实体,依法登记,照章纳税,其利润用于发展学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有个人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助研、讲师、工程师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及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及经营管理工作者; (四)资深会员: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对学会和学科建设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高级会员; (五)学生会员:大学本科高班学生(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及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六)单位会员:应具备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相当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单位; (七)外籍会员:(另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高级会员和单位会员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资深会员需由二名资深会员或学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委托各省、市、自治区制冷学会按第八条发展总会所属的个人会员,并报中国制冷学会登记管理; (五)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发展会员和推荐人才;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本会书面提示后壹年内仍不交纳会费并不作任何书面答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学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国内部、国际部,在理事会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根据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岁,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下可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有理事长的委托书并在常务理事会上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对为学会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学会领导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人事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根据会员的意愿设计制作会徽和会旗。会徽的制作原则为圆形,中间为白色雪花,四周为天兰色,写有中英文学会名称,总的意思是表示“冷”的意义。会旗为长方形,底色为天兰色,右上方有白色雪花图样,左上方写有学会英文缩写名称,中间写有学会中文名称。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4年4月2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奖励机制“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于2003年设立。该奖项由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审,中国制冷学会秘书处承办实施奖励。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设奖目的是促进全国制冷行业科技进步,鼓励全国制冷科学研究单位及相关企业的科技创新,提升中国制冷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推动制冷行业发展中的作用。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4个奖项: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发明奖、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青年奖、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贡献奖。每二年评选一次,逢双年评。首届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于2004年进行了评选。 “中国制冷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我国制冷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最高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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