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 |
释义 |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是由全国各艺术学校自愿组成,以艺术职业教育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团体,成立于1986年,前身为中国中等艺术教育学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行业学会,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国和国文化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业务指导。 学会简介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是由全国各艺术学校自愿组成,以艺术职业教育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团体,成立于1986年,其前身为中国中等艺术教育学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行业学会,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国和国文化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业务指导。历任会长:赵培镛、程功恩、卢竹音。现任会长王丰,法人曹锦荣。 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艺术职业教育工作者,开展以艺术教育研究为中心的各项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繁荣我国的文化艺术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艺术专门人才贡献力量。现有会员学校一百余所,其中常务理事学校三十五所。 学会在国家民政部依法登记,社团法人登记证为社证字第4257号,社团代码为50001652-7。 学会常设办公机构在北京。 业务范围(一)总结艺术职业教育教学经验,探索艺术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对艺术教育工作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向有关主管部门、院校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各种艺术活动和教育教学的研究,对有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和推广,编辑出版会刊,评选学术论文,组织专业技能比赛; (三)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与艺术教育相关的评估、研究、交流、比赛等活动; (四)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加强对外交流,并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初级艺术教育的发展; (五)开展符合本会性质和办会宗旨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Art Education)。 第二条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是由全国各艺术学校自愿组成,以艺术职业教育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全国性、非 营利性行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艺术职业教育工作者,开展以艺术教育研究为中心的各项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繁荣我国的文化艺术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艺术专门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总结艺术职业教育教学经验,探索艺术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对艺术教育工作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向有关主管部门、院校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各种艺术活动和教育教学的研究,对有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和推广,编辑出版会刊,评选学术论文,组织专业技能比赛; (三)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与艺术教育相关的评估、研究、交流、比赛等活动; (四)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加强对外交流,并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初级艺术教育的发展; (五)开展符合本会性质和办会宗旨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各艺术院校自愿报名参加。申请加入学会的单位须确定1名负责人为会员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艺术院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 (三)经审核批准由学会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学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及退会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提供学会所需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主动退会的,应向学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一)1年不交纳会费,经通知在限期内仍不交纳的; (二)3次以上(不含3次)不参加学会活动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议案由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时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它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具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等。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案须由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违法犯罪纪录。 第二十三条 如由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会员代表出任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教育科技司批准,学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学会的重大活动情况以及重要工作事项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清算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及其他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等级考试中心国内爵士舞(Jazz Dance)踢踏舞(tap dance)的权威认证机构:中国中等艺术职业教育学会全国爵士舞踢踏舞考级中心,位于北京市,负责目前国内爵士舞高级教师的考核认证工作。 中国中等艺术职业教育学会全国爵士舞踢踏舞考级中心于2004年开始筹备,2008年成立,是经国家文化部审批的全国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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