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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医学界联合会
释义

本会简介

本会名称是中国医学界联合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Medical Circle Federation,缩写为:CMCF。本会实行会员制,是由国内外从事医学事业知名专家、学者、研究管理人员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团体。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学界人士,倡导协作、创新、发展、求实的科学精神;广泛开展医学研究与创新活动,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医学事业的发展;组织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中外医学科学学术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增强医务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提高理论到实践的转化效率,促进医学的实用性,为国家献策,为人民服务。

本会职责

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医学工作者学术成果提供出版和发行;积极联系国际、国内学术期刊,为医务工作者提供发表学术论文的园地;自行组织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会刊、医学期刊、医学专著、医学文献、科普读物、电子声像等。同时开展医学教育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接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海外华人同内地联络工作和出国留学等各类医学咨询服务,组织医学评估、医学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活动。设立医学人才基金,由会员自主选题,基金提供资助。开展“乡村医疗扶持计划”,促进农村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向政府和卫生部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本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医学界联合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Medical Circle Federation,缩写为:CMCF。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是由国内外从事医学事业知名专家、学者、研究管理人员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学界人士,倡导协作、创新、发展、求实的科学精神;广泛开展医学研究与创新活动,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医学事业的发展;组织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中外医学科学学术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增强医务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提高理论到实践的转化效率,促进医学的实用性,为国家献策,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主要业务工作

(一) 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医学工作者学术成果提供出版和发行。

(二) 积极联系国际、国内学术期刊,为医务工作者提供发表学术论文的园地。

(三) 接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海外华人同内地联络工作和出国留学等各类医学咨询服务,组织医学评估、医学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活动。

(四) 开展医学教育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五) 开展“乡村医疗扶持计划”,促进农村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 进行国内外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开发等工作。

(七) 组织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会刊、医学期刊、医学专著、医学文献、科普读物、电子声像等。

(八) 设立医学人才基金,由会员自主选题,基金提供资助。对在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每项奖金10000-50000元。

(九)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本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十) 接受政府、卫生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课题申报、招标、科研组织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医学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者;

2、在读医学类研究生;

3、在国家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一篇及以上的学术论文;

4、对医学具有兴趣,愿意从中获取医学指导、健康信息的非专业领域工作者;

5、本会会员、理事、顾问推荐的具有一定医学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二) 团体会员条件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村卫生院及个体诊所;与中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药企业单位;其他医学研究机构;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相关企业,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可发展为企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本会秘书处审核、备案,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费缴纳

个人会员通联服务费:200元/年,三年一缴。团体会员通联服务费:1200元/年,三年一缴。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拥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医学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在本会合作或编辑出版的期刊、报纸、文集、网站上发表作品;

(五)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出国考察、旅游等活动并享有减免费用的权利;

(六) 优先享有本会组织的著作出版、成果推介、推广教材、学术研究成果参赛评奖等方面的支持和协助;

(七)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福利待遇,企业赞助书籍或礼品等;

(八)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挖掘、发展新会员,为本会发展培养重要力量。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一年内仍未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法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表彰、奖励先进;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成员的聘任,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网络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职权,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医学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理事、顾问及名誉会长等职,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和学术委员会。

(一) 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二) 不另立章程。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若干,为便于工作,可设常委会,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机构管理办法另定。

(三) 机构的挂靠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本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企业、个人的赞助。

(四) 政府拨款。

(五)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人。

(六) 利息。

(七) 本会基金。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换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章程有变动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会会徽图案含义:标徽中心以明代医学名家“药圣”李时珍头像为主体,辅以麦穗和五颗星。整个图标基色为蓝色。

第四十一条 会员证、会徽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2005年3月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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