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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冶金教育学会
释义

简介

中国冶金教育学会是在1981年成立的“中国冶金高等教育学会”的基础上,于1993年5月经冶金工业部同意,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并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学会下设:冶金高等教育、冶金成人教育、冶金职业技术教育、冶金基础教育等分会、研究会。

学会办事机构有:秘书处、学术部、编辑部。

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51个。

冶金教育泛指冶金系统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厂矿企业举办的中小学),职业教育(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成人教育(管理学院、成人高等院校、成人中专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教育、继续工程教育、职工培训)等。冶金教育还包括国家教育部及省市举办的冶金类高等、中等教育。

学会成立以来,团结和组织全国冶金教育方面的力量,紧密结合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了许多工作。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工作,组织学术交流,评选优秀论文,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冶金教育工作者出国访问考察,推动冶金教育改革与发展。努力办好《中国冶金教育》刊物。积极为冶金工业建设与发展服务,学会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了纽带和桥梁作用,对冶金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了贡献。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冶金教育学会。英文译为名:CHINESE SOCIETY OF METALLURGICAL EDUCATION。缩写为:CS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国冶金系统大中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成人教育部门、职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厂矿企业的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所办技校、中小学、省市冶金教育部门和系统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国冶金行业教育和培训各方面的力量,研究教育理论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问题,探索社会主义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办好冶金教育及培训新思路,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冶金教育和培训质量、学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加速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小康社会的建设和我国冶金工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总结冶金教育和培训的经验,开展教育培训研究,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教育的规律。

(三)研究国内外教育和培训的理论及经验,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国际合作;

(六)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有关改革和发展冶金教育及培训的建议和意见,完成教育部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研究课题;

(七)编辑出版《中国冶金教育》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国冶金系统各有关教育培训单位;

(五)愿意加入本会的其他教育培训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会议和参观考察;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会编辑的刊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开展教育和培训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定期提出研究成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展冶金教育和培训事业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召开全国冶金教育研究学术会议,组织学术论文、成果的鉴定,并向有关部门推荐高水平的学术和科研成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皆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政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管理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条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5年7月2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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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