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文化学会 |
释义 | 学会概况中国文化学会是在国家文化部门老干部倡导下,由有志于中国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化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民间高级文化学术团体。学会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方针、政策,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近几年在组织“爱在汶川”公益活动、“情动中国”书画会展和编撰中外文化名人书刊画册等方面得到了广大文化艺术爱好者、文化教育工作者、艺术家、文艺团体及国家文化部门的一致称赞。 中国文化学会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扩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化向现代化与国际化迈进,为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文化学会成立于2000年6月,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组织机构会 长:范智平 副会长:李健 王荣成 秘书长:沈一鹏 副秘书长:诸远兵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中国文化学会(英译名 China Culture Society 简称:CCS)。 第二条 中国文化学会是由有志于中国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实际文化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民间高级文化学术团体。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扩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化向现代化与国际化迈进,为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中国文化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有序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提高我国的文化艺术水平,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增进世界对中国文化的了解和认识,为加强世界人民之间的友好和人类的和平事业服务。 第四条 中国文化学会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并在各项会务活动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中国文化学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常驻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挖掘、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保护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民间艺术,创新开发现代的各艺术门类的文化产品。 第七条 编辑出版文化艺术门类为主的书刊、画册;编撰中外文化名人、传记,地方史等。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中国文化艺术研究成果。 第八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文艺、书画、摄影、文学、影视、动漫游戏、网络科技等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和短期培训班。 第九条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文化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提供文化咨询服务; 第十条 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举办大型专业化的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举办文艺演出、公益活动;协助地方政府和文化部门,宣传地方的历史文化、发掘保护地方的民间文化、民间艺术等。 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有关文化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组织专业人员外出考察学习;举办国内外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展览;邀请港澳台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的会展。 第十四条 组织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外出考察;影视文化艺术类最新产品及发展趋势的高峰论坛;影视文化艺术类精品展览;经典回顾展览;影视文化艺术项目合作交流等系列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专家会员、专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监管的,合法经营文化艺术类商品及出版物、文化艺术教育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上具有一定建树者; (二)在中国传统文化领域内,对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者; (三)由本会专家或专业委员介绍,或经各地文化艺术团体推荐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爱好者。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个人简历、免冠寸照2张及研究创作成果介绍); (二)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报本会会长审批;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五)个人资料存入学会文化人才资源档案库。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在学会会刊上推广介绍作品和研究成果,大型征稿评奖活动专函通知,特邀参加文化沙龙,向知名企业和收藏家推荐艺术作品和研究成果转化等); (四)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会刊、学术资料以及企业赞助的工艺品、文化藏书和纪念品等。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组织领导。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秘书处召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视需要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秘书处聘请名誉顾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率;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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