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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微生物学会
释义

中国微生物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简称CSM)是由全国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微生物学科事业的社会力量。

学会简介

中国微生物学会成立于1952年12月18日。早在1928年,由我国现代医学的先驱伍连德、谢和平和林宗扬等发起,即在北京成立过中国微生物学会。1937年改称中国病理学微生物学会(The Chinese Society of Pathology and Microbiology),移会址于上海,有会员50多人,并举行过学术讨论会。1945年在广州开过大会,到会者百余人。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在中华医学会首都大会上成立过中华微生物学会。这是中国微生物学会于1952年正式成立前的孕育阶段。

历届理事长

中国微生物学会历届理事长为汤飞凡教授、余贺教授、朱既明院士、焦瑞身教授、李季伦院士、闻玉梅院士、杨胜利院士、赵国屏院士。

第一、二届理事会理事长 汤飞凡教授 (1897-1958)

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 余 贺教授 (1903-1988)

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 朱既明院士(1917-1998)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焦瑞身教授

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李季伦院士

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闻玉梅院士

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杨胜利院士

第九届理事会理事长赵国屏院士

学会历史

中国微生物学会成立于1952年12月18日。早在1928年,由中国现代医学的先驱伍连德、谢和平和林宗扬等发起,即在北京成立过中国微生物学会。1937年改称中国病理学微生物学会(The Chinese Society of Pathology and Microbiology),移会址于上海,有会员50多人,并举行过学术讨论会。1945年在广州开过大会,到会者百余人。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在中华医学会首都大会上成立过中华微生物学会。这是中国微生物学会于1952年正式成立前的孕育阶段。1952年正式成立中国微生物学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理事长为著名微生物学家汤飞凡教授,成立之初全国有19个省级分会,会员189名。现在学会成立五十多年来,不断发展壮大,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微生物学的学术组织,目前已有会员近1.5万人,成立了18个专业委员会和5个工作委员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科学事业迅猛发展,国力增强的缩影。

中国微生物学会1958年前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中国科协前身)的团体会员,1958年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改组为中国科协,中国微生物学会即转为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在中国科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几十年来,本学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的领导下,依靠会员,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出版高质量的学术性刊物,是几代学会会员始终坚持的工作,从学会成立之初只主办《微生物学报》一种刊物,现在主办的刊物则已达7种之多。

中国是国际微生物学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Microbiology Society,简称IUMS)的发起国之一,1947年汤飞凡教授曾代表中国微生物学界参加过国际细菌学会联合会 [IUBS,后改名为国际微生物学会联合会(IUMS)]在丹麦哥本哈根的会议,并当选为执行委员。1980年经上级批准,中国微生物学会正式加入了该组织,1999年9月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IUMS会议上,我会曾毅院士当选为执行委员,2000年并参加在法国举办的IUMS执委会议,带去了介绍中国微生物学会的资料,为巩固我会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打下了基础,之后与IUMS的交流更加密切。2002年,国际微生物学会联合会(IUMS)副主席Luciano Polonelli教授及夫人等一行7人,应中国微生物学会的邀请访问了北京、上海两地。2005年10月,国际微生物学会联合会新当选的主席Karl Heinz Schleifer教授全权委托中国微生物学会秘书长肖昌松先生代表IUMS参加在苏州举行的国际科联第28次全体大会。2006年6月,IUMS主席Karl Heinz Schleifer教授接受中国微生物学会邀请,访问了北京、上海。

工作重点

学术交流、国际交往、会员工作等一直是学会工作的重点。每年的学术年会是中国微生物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倡导坚持下来并打造成为精品项目,是每年中国微生物学界专家学者的盛会。中国微生物学会学术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活跃了微生物学科领域的学术气氛。近几年来,中国微生物学会除定期召开中国-日本双边国际学术会议外,同时还加强与欧美微生物学界的联系和交往。2007年8月美国微生物学会首次派代表团出席了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的2007年中国微生物学会学术年会。基于中国微生物学会在学术活动方面和会员管理方面的工作成绩,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被中国科协评为“第四届中国科协国内学术交流先进学会”和“第五届中国科协国内学术交流先进学会”;2007年被评为中国科协“学术交流先进奖”和“会员工作先进奖”学会。

中国微生物学会无论从学术水平上,还是从组织规模上看,都远非昔日可比。今后,我们将满怀信心,团结、奋斗、奉献,为祖国的繁荣富强作出更大的贡献。

学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 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学会围绕微生物学的学科范围从事以下业务活动:一、开展微生物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技术合作,促进微生物学发展;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四、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编辑、出版、发行微生物学科类科技书刊;

六、开展对本会会员和广大微生物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对全国地方各省、市微生物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中国微生物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SOCIETY FOR MICROBIOLOGY,英文缩写是CSM)。

第二条 中国微生物学会是由微生物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学术性、非营利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 的组成部分, 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微生物学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微生物学科学技术的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的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 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学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3号(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内),邮政编码:100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围绕微生物学的学科范围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微生物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技术合作,促进微生物学发展;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四、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编辑、出版、发行微生物学科类科技书刊;

六、开展对本会会员和广大微生物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对全国地方各省、市微生物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凡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学历的微生物学界的领导干部,企业人士,对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中国科协批准可吸纳为我会会员。团体会员: 与微生物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学会办公室根据入会条件审查入会申请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团体会员除享有以上个人会员的权利外,可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所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的经本会书面提示,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要理事。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在任期间,因工作调离、变动或退休等原因,无法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所在单位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的理事变更或增补申请报告,经学会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兼任中国科协所属其它学会理事长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三十四条 中国微生物学会会徽呈椭圆形,图案是由中国微生物学会英文缩写CSM组成,图案显示细胞内含物包容在一个椭圆形的微生物细胞中。

第三十五条 中国微生物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30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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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