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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土壤学会
释义

中国土壤学会是国家一级学会。1945年12月25日在重庆北碚召开中国土壤学会成立大会,到会会员37人,有关单位代表12人。通过了会章,确定了学会的任务。第一届理事会由李连捷等7人组成,会员有58人。1946年初,政府批准成立,并登报声明。1954年7月16-28日在北京召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完成在新中国正式成立手续。

简介

中国土壤学会 Soil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SSSC

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等。

机构发展

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召开下届代表大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等。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推选秘书长一人,并视工作需要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下设立办公室(秘书处),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中国土壤科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员。国际土壤学会的团体会员和理事国成员。主办学术刊物《土壤学报》和《土壤通报》。其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土壤科学工作者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普及土壤科学知识,并参加国际土壤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提高土壤科学水平,为经济建设服务。

1945年12月25日成立于重庆北碚,由李连捷任理事长。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经过社会团体的重新登记,另设办会室,于1954年在北京召开了重新登记后的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由马溶之任理事长。

1983年召开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李庆逵为理事长。产生第一届理事会,设有土壤物理、土壤化学、土壤农业化学(植物营养)、土壤肥力、土壤生物和生物化学、土壤发生分类和土壤地理、土壤侵蚀、盐碱土、森林土壤等9个专业委员会和科普、教育和名词审定3个委员会。另设办会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分会,负责地区性学会活动。根据土壤科学的发展趋势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学会每年举办若干次规模不等的各种专业性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并参加国际土壤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开展国际性的学术交流。其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土壤科学工作者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主办学术刊物《土壤学报》和《土壤通报》。

组织机构

现任理事长:周健民

副理事长(以姓氏笔画为序):沈仁芳(常务) 沈其荣 邵明安 张玉龙 张维理 张福锁 武志杰 涂仕华 栗铁申

秘书长:蒋新

副秘书长:依艳丽 王昌全 李定强 申建波 严卫东(专职)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主要围绕土壤与肥料科学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为广大会员服务:

1.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活动;

2.编辑出版并发行学术书刊;

3.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经验;

4. 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重点课题发挥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友好往来;

6.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进修班、专场咨询活动;

7.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社会风尚,举荐人才,设立中国土壤学会奖、中国土壤学会科技奖、中国土壤学会优秀青年奖等奖项,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8.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学会章程

(2008年9月27日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土壤学会(Soil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缩写SSS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土壤科学技术工作者跨行业、跨部门、非营利性、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领导和联系广大土壤与肥料科技工作者的纽带与桥梁,是发展中国土壤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土壤科技工作者,为繁荣我国的土壤和肥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土壤肥料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71号,邮编: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土壤与肥料科学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为广大会员服务:

1.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活动;

2.编辑出版并发行学术书刊;

3.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经验;

4. 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重点课题发挥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友好往来;

6.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进修班、专场咨询活动;

7.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社会风尚,举荐人才,设立中国土壤学会奖、中国土壤学会科技奖、中国土壤学会优秀青年奖等奖项,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8.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团体会员 在土壤与肥料科学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2. 个人会员

凡热爱土壤肥料科学技术事业,自愿遵守学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3. 通讯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的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在中国土壤学会网站上注册;

2. 经委托,授权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学会批准,方得为本会会员,并报当地科协和本会备案;

3. 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二)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和其它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学术资料;

5.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通讯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

1.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通讯会员

1.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2.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无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反章程情节严重者,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会会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评选、表彰学会奖获得者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4。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他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届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届满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应由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副秘书长;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图案为:

1. 图案中间的一条横线表示在地球陆地表面有深厚的土层;

2. 大地上托起的长城代表古老文明的中国;

3. 在长城边升起一轮红日,红日中的S表示土壤科学学会。

第四十七条 章程于2008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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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3: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