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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土地学会
释义

中国土地学会,英文全名“CHINA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CLSS,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推动我国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学会宗旨

中国土地学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中国土地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以及挂靠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对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相关文件

土地学发规字[2010]22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土地规划甲级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0-11-15)

土地学发规字[2009]16号 关于将2008年度甲级机构作为2009年度甲级机构向社会推荐 (2009-9-23)

土地学发组字[2009]14号 关于收取2009年度中国土地学会团体会员会费的通知 (2009-9-15)

土地学发学字[2009]10号 2009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征文通知 (2009-7-28)

土地学发办字[2009]4号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学会章程》的通知 (2009-5-21)

土地学发办字[2009]5号 关于征集2009年6.25土地日网上论坛征文通知 (2009-5-15)

土地学发办字[2009]2号 关于推荐2009年度候选创新研究群体的通知 (2009-2-4)

土地学发办字[2009]1号 关于转发中国科协“关于推荐、提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的通知 (2009-2-3)

土地学发规字[2008]18号 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土地规划甲级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8-7-28)

土地学发办字[2008]1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国土地学会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7-24)

土地学发办字[2008]14号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学会五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8-7-24)

土地学发组字[2007]33号 关于转发中国科协《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7-12-21)

学会职能

中国土地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与发展;

(二) 面向社会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 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 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科技咨询服务以及举办科技展览等;

(五) 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蹦译土地科技书刊;

(六) 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 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

(八) 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 举办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学会活动

中国土地学会举办纪念第20个全国“土地日”座谈会专家学者热议“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

6月23日上午,36名土地管理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齐聚北京,围绕 “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这一主题,积极建言献策,共同纪念即将到来的第20个全国“土地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王世元讲话。国土资源部原副部长、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土地学会名誉理事长李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蒋省三出席会议并发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老领导陈业、马克伟、刘文甲、刘广金等应邀出席。座谈会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中国土地学会秘书长郑凌志主持。

当前重点要在六方面力争取得突破:一是创新土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作用。二是优化规划调控体系,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引导机制。三是完善标准控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夯实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四是健全市场配置体系,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利益机制。五是加快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机制。六是搭建多渠道宣传平台,增强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土地学会,英文名称:CHINA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CLSS。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土地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倡导土地科学前沿和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宣传、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战略,增强国民“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意识;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土地科技对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支撑力;反映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土地科技工作者服务; 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邮编100035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举办高层次的、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坛;开展专题研讨等。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发展和土地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促进全民土地科学素质提高;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土地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

2、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资质认证;加强对土地科技领域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

3、设立“土地科学专业奖”,表彰在土地科技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土地科技进步;

(五)开展土地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科技论证、技术评价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等;

(六)组织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对国家土地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土地科技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传播最新土地科技信息、研究动态;

(八)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兴办符合本团体章程、有利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从事土地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

4、热心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

(五)单位会员:凡与土地学科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规划、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入会后在中国土地学会网站进行个人会员登记,并由本团体发放“个人会员登记号”。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入会后在中国土地学会网站进行单位会员登记。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优惠获得本团体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七)优惠获得本团体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建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定工作计划;

(十一) 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本团体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9 月27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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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