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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释义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全国性社团法人,成立于1990年12月,原名中国邮电企业管理协会。2001年5月经信息产业部、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简称中国通信企协),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CACE)。

基本资料

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成立时间:1990年12月原名:中国邮电企业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

缩写:CACE

协会资料

协会会标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会标已在国家工商局完成注册。它的含义是:蓝色是我国通信业惯用的色彩,象征协会扎根和服务于通信企业;会标中的白色线条代表我国的通信业打破垄断,多家共存,但又体现了规范有序竞争的格局;平行曲线形成的带子状,如同纽带和桥梁,寓意了企协要做好三个沟通--企业与政府的沟通、企业与企业的沟通、企业与社会的沟通;也寓意了企协是企业通向未来与成功的桥梁; 两组平行线的交汇又像是一个变形的"v"字,象征我国通信业未来的发展和成功;两组平行线的交汇还像翱翔中的双翼,仿佛能看到双翼振翅的雄劲动力,象征协会内在蕴涵的生命力;两组线条的交汇,又好似两只紧握的手,寓意协会为通信行业创造合作的平台,同勉共进,共求发展的美好心愿。

协会性质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以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通信业的行业性协会,是以“自立、自治、自养”为自身建设方针的社会中介组织。

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为职业纪律;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职能机构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理事会由全国有关通信部门的领导、企业家、专家和学者组成,现有常务理事47名,理事183名,目前已注册团体会员单位690家。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等运营集团及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麦肯锡(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等均为协会会员单位。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是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工作部、培训部、质量咨询部、调研联络部。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下设八个分支机构:国家邮政分会、通信器材分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增值服务专业委员会、视讯专业委员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通信企业家工作委员会、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

主要职能

对通信企业的发展、改革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通信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总结交流通信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

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和贯彻ISO9000标准活动,收集和反馈通信企业的质量、服务信息,开展用户对通信服务质量测评;

开展树立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

组织开展多层次的管理培训和新技术、新业务培训;

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

经有关部门授权,指导、监督、协调通信企业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组织开展评优、创新和表彰优秀管理工作者活动;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承担政府与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谢高觉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原会长

张春江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

会长 刘立清

副会长(共15名 按姓氏笔画排序)

冯新生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左迅生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吴劲风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张春林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驻会)

张继平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李 跃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副总裁

杜肤生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副会长兼副秘书长(驻会)

杨小伟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副总裁

陈黎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

林 源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郝为民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副会长(驻会)

真才基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 董事长

袁 欣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陶雄强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副总裁

谭星辉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总经理

秘书长: 张春林 (兼)

副秘书长: 杜肤生(兼) 王立杰 王洪建

办事机构

办公室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理事会的工作要求和安排,负责秘书处内部日常 事务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修改有关报告和文件;拟定、分解秘书处年度主要工作计 划。检查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和办理情况。编写企协大事记。

三、负责秘书处工作会议及有关会议、活动(如:新春联谊会、高层论坛 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秘书处公文的收发、运转及机要文电的管理;负责公文文稿的审核、公文办理的检查和督察,催办会长、秘书长确定的工作事项。

五、负责管理秘书处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查各部门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工作;负责企协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秘书处的经费预、决算工作,拟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秘书 处相关各项经费的使用;负责秘书处国有资产管理及安全。

七、负责企协简讯、网站相关内容的收集、文字整理工作。

八、负责中国通信摄影协会的有关工作。

九、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话:(010)66034730

会员工作部

一、 负责组织制定、修改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分支机构及会员管 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听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会员 管理工作;

三、负责策划,组织会员活动,同时做好创收工作;

四、负责与民政部、部相关司局的联系工作;

五、负责对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指导和各省通信行业(企业)协会的日 常工作联系,做好维护团体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工作。

六、 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电话:(010)66058354

培训部

一、负责归口管理企协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各省、市、区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与企协相关的培训 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企协年度培训计划和掌握分支机构的培训情况;

四、负责配合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协会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如:组织实施 “653工程”, 具体承办“653工程”各类高级研修班,开展职业经理人培 训等;

五、负责组织各类短训班,如:“财会税务培训班”、“劳动合同法培训 班”等;

六、负责组织实施为企业服务的有关工作,如:与通信运营公司开展联合 征文活动等;

七、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发行《中国通信业发展分析报告》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话:(010)66053341

咨询评审部

一、完成经政府部门批准由协会承办的评优、表彰活动。

二、制定评审办法,组织评审活动,交流、宣传、推介企业管理经验和优 秀服务品牌等任务。

三、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探索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和发展的新经 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

四、负责协会分支机构评优工作的规范管理。

五、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话:(010)66038870

对外合作部

一、负责协会与部内外机构和组织的联系工作。加强协会与世界主要国家 和地区通信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相互间建立长期的战略性合作伙伴 关系。增进境内外通信企业的沟通和了解,促进相互间交流与合作。

二、负责协会配合部相关部门协调通信企业“走出去”工作。

三、发展组织协会承办的国内外通信展览会、研讨会等工作。

四、负责协会外事接待、组团出访等外事工作。五、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支机构

国家邮政分会

国家邮政分会成立于2001年6月17日。分会现任会长为谭小为。现有团体会员41个。

邮政分会成立以来,紧密结合邮政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以邮政经营、改革和发展为中心,通过开展广泛的研究、咨询和调研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推进邮政企业管理现代化,调动和发挥各级邮政企协组织的力量,为中国邮政持续平稳协调健康发展做贡献。

几年来,邮政分会组织了多次较有影响力的活动:

结合邮政业务发展的实际,举办WTO知识讲座、《现代物流与中国邮政》等多种业务知识讲座及培训活动。

围绕邮政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邮政企协先后于2002年和2005年举办两次大型征文活动。

围绕邮政的中心工作,根据邮政发展不同时期的需要,组织开展了多次大范围的专题调研活动,调研报告受到了邮政企业的欢迎,对推动邮政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积极做好评优推先工作。为促进邮政企业不断创新,提高邮政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邮政企业的服务水平,邮政分会在邮政系统内开展了邮政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和用户满意企业的评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做好各项评优级推先工作。

为提高邮政企业的服务水平,邮政分会承担了全国邮政企业的用户评价工作,为国家局对邮政企业的服务质量考评提供的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器材分会 (名称变更申请中)

通信器材分会成立于1999年10月,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总裁杨忠良任分会会长。副会长:王吉三、李亚东、林醒;秘书长:肖人龄。现有团体会员47家。。

分会宗旨是:面向全国通信器材企业,全心全意为通信器材企业服务,维护通信器材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通信器材企业的群体和综合优势,促进通信器材企业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国通信事业发展服务。

通信器材分会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领导和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指导下,依法开展具有通信物资流通特色的行业工作和对外交流。分会成立以来,多次组织通信物资经营管理与改革改制方面的经验交流会;新技术及专业理论培训班和研讨会;组织通信物资企业领导和业务骨干赴国外、境外考察访问,参观汉诺威和香港国际通信展;组织通信物资企业领导参观中国国际通信展和全国通信展;为会员单位对业务学习与交流提供服务;开展"5.17"世界电信通信产品展示的群众性纪念庆祝活动等。编写器材分会简报、资料,交流协会和会员单位信息。

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

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英文缩写CDCC,CACE),由全国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国家邮政通信企业等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目前有团体会员近300家。

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全国通信设计、施工、咨询、监理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国家邮政建设等建设主管部门的企业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张春林副司长任主任委员,另有20家大型通信设计、施工、咨询、监理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国家邮政通信企等建设主管部门及本专业委员会各工作部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本专业委员会在内部按通信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业设立五个工作部,是本专业委员会在各个专业工作方面的工作渠道。常设办事机构为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内设综合部、咨询部、标准化部和考试中心。

增值服务专业委员会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增值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经民政部正式批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下设分支机构,在业务上受信息产业部领导。专委会由从事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术团体、出版社等)及其它相关法人和专家、学者组成,于2002年12月20日成立。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铁通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的相关领导出任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对行业环境的研究分析,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有力的支撑。

监督成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为电信增值服务领域的生产经营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

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

加强产业链间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培育出有利于电信增值业务长期繁荣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链走向共赢。

扶持中小电信服务商的发展与壮大;引导企业在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发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

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简称运维专委会)是信息产业部审核同意,民政部2004年6月15日核准注册登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ommunications Network Operation & Maintenance Committee,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COMC CACE)。

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委员、指导工作组和秘书处。

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由葛镭同志担任主任,范贵福同志任秘书长。

常务委员和委员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的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国家邮政局信息技术局、国电通信中心、总参通信网络技术管理中心等专业通信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北京邮电大学等研究院所,国内外知名的通信设备与服务厂商组成。指导工作组由各常委单位委派代表组成,负责常务委员单位与运维专委会秘书处工作的协调与组织。 运维专委会秘书处设立以下工作部门--综合部、标准研究部、培训部、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评定中心和运维人员资格评定中心。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

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由全国各类通信电缆光缆生产企业和相关原材料及设备生产厂商等近百家会员单位所组成的、国家二级社会团体组织,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受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指导。

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面向全国各类通信电缆光缆生产企业和相关原材料及设备生产厂商,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帮助企业(行业)解决和处理经营与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加速我国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成立之始,正逢国外光纤厂商为抢占中国市场,不惜代价倾销的时期,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领导下,团结中国光纤产业的绝大多数成员,举起光纤反倾销大旗,全力组织和参与申诉、调查、取证、核实、听证等工作,最终赢得了中国通信产业第一案--光纤反倾销的胜诉,为我国光纤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空间。

通信企业家工作委员会

通信企业家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1月份,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主要分支机构之一。企业家工作委员会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联系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坚持为行业和谐发展服务,为企业家建功立业服务,积极引导和协助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造福社会大众、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企业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各级委员都是通信行业内部的优秀企业家或管理者,是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张继平同志任主任,肖金学同志任秘书长,马军胜、左迅生、张晨霜、吕建国、倪翼丰、林源等同志任副主任,李亚东、李致堂、唐如安、谢毅、吕廷杰、肖金学、李彤、戚其功、汪政文、杜维林、方伟等同志任常务委员。

通信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企业家之间的交流、联谊活动。通信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定位于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促进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家、企业与企业家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企业家的自律、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视讯专业委员会

协会章程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简称中国通信企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CACE)。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以通信运营企业、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为职业纪律;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探索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健康发展。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起草行业标准;根据授权进行相关行业统计,承担统计资料的分析整理、综合信息的报送以及行业信息化的组织和推广工作。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工作。

(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评优、表彰活动,交流、宣传、推介企业管理经验,塑造行业企业形象。

(六)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组织开展本行业的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八)为企业提供通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等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通信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十)依法维护通信产品(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收集消费者对通信服务质量的反映与评价信息,受理消费者投诉,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转达消费者的呼声。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业内高层论坛、展览会、展示会,协助组织听证会,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通信行业企业管理资料、书籍、办会刊物和网站。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信息和通信行业改革发展动态信息,努力把协会办成会员单位和企业之家。

(十三)承接行业调查、研究、评估、咨询等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加入本协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单位会员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组织);

(三)个人会员须是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各级领导,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一)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同意,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选举、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九)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推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制订协会长远规划;

(四)提名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本会设立执行(驻会)副会长,其职责是:在会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协助会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处理秘书处文秘、人事、财务等事务性工作;

(五)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抓好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其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

(七)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中国通信行业协会名称;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对其进行财务状况的监督,每年由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要向协会报告。

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

第二十九条协会应密切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会长、秘书长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经费、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协会业务活动支出;

(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三)本协会办公设施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四)在本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除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支出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 5 月 15 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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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5: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