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
释义 |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12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中国听力医学、康复医疗、科研教育事业发展,筹集善款,帮助更多的聋人听力、语言康复。 机构简介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12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 的宗旨是:促进中国听力医学、康复医疗、科研教育事业发展,筹集善款,帮助更多的聋人听力、语言康复。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始终恪守本会宗旨,积极倡导听力保健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防聋治聋科普知识宣传、扶贫济困、安老助孤等多项公益性服务活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特殊的社会职能,为改变我国“十聋九哑”的局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发起的"中国儿童听力保健万里行"活动,对于增强群众防聋治聋意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基金会接受海内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企业、社团及个人捐赠,所募资金用于资助贫困地区进行听力现状调查、普及听力保健知识;帮助贫困聋人进行康复医疗;资助设立听力医学研究机构,进行有关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研究;资助听力学专业人才培训、设立听力康复语言培训机构等,设立"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奖",表彰为我国听力医学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在新的征程中,理事会将一如既往地保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循本会宗旨,努力推动防聋治聋工作,提高人们听力保健水平,使“十聋九哑”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善。 理事人员理事长 陶斯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陶斯亮,女,1941年诞生于陕西延安,祖籍湖南祁阳。 1967年:毕业于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医疗系; 1968-1987年:先后在解放军第七医院、26医院和空军总医院任医生; 1987-1991年:中央统战部曾任六局副局长; 1991-2001年:任中国市长协会副秘书长、秘书长; 2001年6月:任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2005年3月:当选全国政协委员; 2005年4月:出任中国听力基金会主席; 2006.4月兼任基金会理事长。 机构使命使命通过社会倡导资助与服务,传递爱心与善心,促进听力障碍者自我发展能力的成长。 强化防聋治聋,促进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研事业的发展,使更多的听力障碍者受益。 服务对象资助贫困社区的听力障碍者,特别是贫困地区聋儿; 资助为贫困社区中的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的专业人士和基层组织。 承诺将用全部的热情和爱去帮助那些贫困地区的聋人; 将在社会公众的关注下竭尽所能去帮助那些听力障碍的人们。 救助行动活动背景中国有听力语言残疾人2057万,占全国残疾人数的34.28%,其中87万为7岁以下的聋儿。因为药物、遗传、感染、疾病、环境噪声污染等原因,每年新增聋儿3万多人,给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听力语言障碍严重影响这一人群的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 国家对聋儿康复工作尤为重视,1998年将聋儿康复工作作为一项抢救性工程列入国家计划。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训练7岁以下聋儿22万余名,其中20%进入普通小学和幼儿园,并形成了全国年训2万名聋儿的能力。但我们不得不看到,在我国还有70%的聋儿生活在农村或城市的贫困家庭,加上助听器价格比较贵,贫困聋儿家庭是难以负担其费用,致使很多只要佩戴上助听器,经过语言训练就可以康复的聋儿错过了康复的最佳时机,成为聋哑人,造成终生遗憾。 活动宗旨1 通过中国贫困聋儿救助行动系列主题公益活动的开展,弘扬我国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动员全社会广泛开展贫困聋儿救助工作。倡导社会各界奉献爱心,营造一个关心、帮助贫困聋儿的良好社会环境。帮助贫困聋儿恢复听说能力,推动我国聋儿康复工作的开展。 2 通过"中国贫困聋儿救助行动"系列主题公益活动的开展,使贫困聋儿得到及时的治疗,让他们深切感受来自社会大家庭的关怀和温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活动目标设立"中国贫困聋儿救助基金", 1 用于帮助贫困地区聋哑儿童配置助听器,进行康复性治疗,建立聋哑儿童康复学校(班)。聋儿依据听力损失程度选配助听器:2000-4000元/每名(使用寿命5-8年),“救助行动”力争五年实现资助10000名聋儿的目标。 2 建立"中国贫困聋儿救助行动"聋哑儿童康复学校(班) ① 在贫困地区建立"聋儿语言康复学校"、"聋儿语言康复班",免费帮助那些贫困聋儿进行康复性治疗和语言训练。 ② 在贫困地区开设聋儿语训师资班,培养具有专业水平的聋儿语训教师。 ③ 开设聋儿家长培训班,帮助家长掌握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知识。 ④ 每所"聋儿语言康复学校" 约需要50万元,设立"聋儿语言康复班"约需15万元,力争通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筹集资金,争取5年时间内在贫困地区建立30所(个)康复学校(班)。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设立“中国贫困聋儿救助基金”,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严格合理的使用和运行,定期在网上发布捐赠和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权威审计机构审计。 资助程序一 救助申请:贫困聋儿家长申请,当地村委会 (居委会)、乡政府(街道)、市(县)民政或残联审核盖章。 二 听力核查:基金会专家进行听力复查审核、按聋儿的听力情况选配助听器。 三 资助形式:捐赠者以委托基金会或自主选择受助聋儿,采取一助一、多助一,一助多等形式资助。 执行委员会自2005年卫生部批准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倡导的“中国贫困聋儿救助行动”大型系列公益性活动以来,已有多部委明确表示支持该项活动,成立了由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海关总署、新闻出版署、药监局及广电总局等九部委共同成立的“中国贫困聋儿救助行动”执行委员会。开展活动近两年来,社会反响较大,受到政府部门、新闻界和企业界的关注。 为激发社会各界关爱贫困聋儿的热情,发挥基金会整合资源的优势,决定成立“中国贫困聋儿救助行动”执行委员会。该执行委员会吸纳全社会有志于帮助贫困聋儿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参与,在这个平台上展示爱心风采。 “中国贫困聋儿救助行动”执行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 主 席:陶斯亮 副主席:黄小川、曾延丽、何汉、傅建彤、陈泽华 秘书长:李京华 委 员:爱心人士(待定) 会徽标志标识中心形似三块听小骨又象形两只耳朵。上部呈球面的放射状线条为纵向传导声波,寓意失聪者在社会关爱下听力语言康复后的美好前景,下半实体圆象征充满着爱的坚实大地。 英文字母书写的“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环绕外周,象征着基金会在接受全社会帮助的同时也关心全球听力事业发展。主色调蓝色象征爱心的博大和深远。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英文名称:AUDIOLOGY DEVELOPMENT FOUND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和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促进中国听力医学、康复医疗、科研教育事业发展,使更多的聋人恢复听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募集资金;专项资助;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二) 听力医学专业人才教育培训; (三)开办非营利性听力康复医疗机构,为各类听力障碍人士服务。 (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学术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五)组织开展有益于听力医学、康复医疗、科研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六)奖励听力医学优秀人才及为听力医学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4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富有爱心; (四)为中国听力医学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根据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由当届理事会决定; (四)遵守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参加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活动,维护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六)对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 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 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 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 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设立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专项基金。 (二)资助全国贫困地区进行听力现状调查。 (三)资助设立听力康复医疗机构、聋儿听力语言培训机构。 (四)资助全国贫困地区确付不起医药、治疗费的聋人进行康复医疗。 (五)资助设立听力医学研究机构,进行有关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研究。 (六)资助设立听力学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培养中国听力学专业人才。 (七)设立“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奖”,表彰为我国听力医学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八)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公共宣传。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国性公募活动,并根据活动宗旨设立专项基金; (二)投资50万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 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 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捐赠给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