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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释义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位于中国北京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是由全国水土保持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学会成立以来,先后接待过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尼泊尔、日本、俄罗斯、朝鲜、泰国等多个国家的学术团体及专家的来访,组织召开专业性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普及和推广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为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服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致力于加强海峡两岸水土保持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与中国台湾相关的民间组织及专家学者有着密切的协作关系。

学会简介

历史发展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于1985年3月由国家体改委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

1986年5月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原部长杨振怀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1992年5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杨振怀连任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

2006年1月14日-15日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任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

第三届理事会由140名理事(其中包括台湾省一名)组成,常务理事19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6名。

2008年11月21日召开了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增、更选了理事和常务理事。增、更选后,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三届理事为164名,常务理事31名。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办公室、学术部、科普部、组织联络部、国际部、咨询部。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5名。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现有12个专业委员会,15个省(市、区)成立了省水土保持学会。

截至2009年,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共计有9800余名会员,22个团体会员单位,外籍名誉会员3人,台湾名誉会员1人。13各专业委员会。

学会会刊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的会刊是《中国水土保持科学》(双月刊),编辑出版《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讯》(一年四期)。

团体会员

单位名称 法人 会员证号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 陈雄龙 A12001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张兆祥 A12002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张旸 A12003

陕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研究所 刘铁辉 A12004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汪习军 A12005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廖纯艳 A12006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毛效嗣 A12007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周月鲁 A12008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 王海宁 A12009

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 左长清 A12010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郭索彦 A12011

南昌水专南方水土保持研究会 A12012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绥德水保站 A12013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A12014

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地区水保办 A12015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保站 A12016

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学生科协 A12017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姚震中 A12018

北京市水利科学研究所 李其军 A12019

广东省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中州 A12020

浙江省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徐庆华 A12021

辽宁省朝阳市水土保持局 丁福俊 A12022

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防护林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小流域综合治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黄河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崩岗防治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沙棘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土保持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泥石流、滑坡防治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土保持监测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工程绿化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水保持学会生态修复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风蚀防治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技协作工作委员会

学会章程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ChineseSociety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缩写为CSSWC。

第二条本会宗旨:本会是由全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和发展我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和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受国家水利、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共同领导,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水土保持学会可自愿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邮编100083)。

第六条本会刊物为《中国水土保持科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民间水土保持科技合作。

(二)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著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优秀书刊与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五)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为各级决策部门制定水土保持科技发展战略、法律法规,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

(七)承担国家水利、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八)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大学专科毕业,并有七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4.经考核达到中级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注册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直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凡加入本会的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区、市),申请入会的人员,在本省(区、市)水土保持学会办理入会登记手续,报本会备案,即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3.可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4.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1(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必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

(十)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终止无法执行理事任务的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人选由省(区、市)水土保持学会和专业委员会按分配名额推荐,理事每届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水土保持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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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