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释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由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时任)于2003年1月签署命令并颁布施行。 这部《条例》是我军武器装备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后,中央军委颁布的规范全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一部基本法规,是组织实施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施行,是依法治军、依法管装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江主席、中央军委对我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军武器装备管理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条例》共分15章106条及三则附录,明确了武器装备管理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基本方法,新增了武器装备的训练、战备、战时管理工作和授装、接装仪式等内容,赋予了武器装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标准新的内涵,涵盖了我军武器装备从接收到退役、报废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充分体现了新体制下我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 这部《条例》是在1990年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基础上,总结部队10多年来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武器装备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和装备发展需要重新制定的。 《条例》明确规定,我军武器装备管理必须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立足现有武器装备,以保障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为目标,发扬我军武器装备管理的优良传统,按照武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要求,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同时,强调武器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首长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解放军总装备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完善武器装备管理法规体系,提高我军武器装备管理水平,促进我军装备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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