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释义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全国性、综合性的、具有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工业性中介组织,将凭借其广泛的行业代表性,以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中国轻工业的发展,为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而努力。承担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十二项基本职责。 联合会成立2001年2月28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在北京成立,它标志着国家轻工业局已经顺利完成机构转换,中国轻工业进入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状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陈士能在成立大会上表示,国家轻工局作为政府机构,已圆满完成历史使命,取消后的国家轻工局,将保留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牌子,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合署办公。 陈士能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作为轻工业全国性、综合性、具有服务和管理职能的中介组织,具有比政府机构更加灵活的工作空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将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新任务。 他表示,轻联会在业务上将承担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十二项基本职责。 轻工业是中国最早走向市场经济的行业。从八十年代开始,由轻工业部改为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轻工业局至今天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逐步完成了由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由微观中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单纯管理转变为服务管理的体制改革,体现了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 主要职能*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 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 * 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与初审; *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 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服务; * 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等; * 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 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 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主要领导名誉会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陈士能 会 长: 步正发 专职副会长: 杨志海、潘蓓蕾、王世成、杨自鹏、李玉娟、杜同和 高级顾问: 张善梅 副 会 长: 王凤和、龙 飞、刘 渊、吕永杰 吕坚东、安 志、汤天曙、杨大行 杨 立、杨绵绵、陈学忠、陈洪国 陈 坚、陈鄂生、季克良、宗庆后 周 山、林永宁、范大政、茆庆国 徐 永、郑秀康、秦锡麟、高德康 谢 宁、童志成、葛文耀、霍杜芳 内设部门办 公 室 研 究 室 综合业务部 人事教育部 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会 员 部 市 场 部 资产财务部 国际合作部 总社办公室 信息统计部 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简称中轻联)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缩写为CNL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联合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以“八荣八耻”为准绳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轻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全国和地区轻工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结构调整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指导行业质量检测中心和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开展轻工行业质量管理、名牌培育和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和企业开拓市场及营销活动; (五)受委托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 (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制定政策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 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 (十一) 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本会代管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轻工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轻工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五)长期在轻工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轻工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全国各地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经其单位同意和本会邀请,可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包括主办、支持各类业务活动的收入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2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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