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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桥牌竞赛规则
释义

《中国桥牌竞赛规则》为参照世界桥牌联合会对桥牌比赛规则,对我国桥牌竞赛规则进行了修改,由中国桥牌协会于1999年审定通过。本竞赛规则制定了正确的程序,明确了判罚规则。

中国桥牌竞赛规则[上]

1999中国桥牌协会 审定

本规则要领

本规则明确指出了正确的程序,并于发生偏差时提供切实补救措施。

违规赛员对裁判依照规则所作的任何判罚,或任何调整,均须欣然接受。

制订本规则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对违例者进行惩罚,而主要是对违例造成的损失予以纠正。

前 言

1997年,世界桥牌联合会对桥牌比赛规则进行了修改。为了与国际比赛接轨,中国桥牌协会组织国内部国家级裁判、资深教练、优秀牌手在对其进行了认真研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并对我国现行竞赛规则进行了修改。并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后,于1999年最后定稿。

这部修改后的规则,既贯彻了世界桥联规则的基本原则,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文字和内容上力求做到条目清晰、解释全面、语言流畅、表达明确。为此,从本规则颁布之日起,国内所有比赛均就照些执行。

无论是桥牌活动的组织者还是运动员,都应熟悉、掌握、运用竞赛规则,这对促进我国桥牌活动健康的发展,提高桥牌技术水平都是大有益处的。

在编审这部规则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国内桥牌界有关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谨些说明,并表示谢意和敬意。

中国桥牌协会

1999年12月

第一章 定 义

比赛分(MATCH POINT)把一个参赛者的成绩与其他参赛者的成绩比较后,所给予该参赛者的得分单位。

不叫(PASS)

系指赛员于一轮竞叫中,未做出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的叫牌。

部分定约(PARTSCORE)

一副牌定约的墩分在90分或90分以下,为部分定约。

裁判(DIRECTOR)

受权监督管理复工桥牌比赛并执行本规则的人。

参赛者(CONTTESTANT)

个人赛中每一赛员;双人赛中全赛程搭档的2名赛员;队式赛中的全队4名或4名以上赛员。

藏牌(REVOKE)

赛员虽能跟牌或可履行引牌判罚,却打出另外花色的牌张,即为藏牌。

超墩(OVERTRICK)

庄家所得的超过定约数目的牌墩。

打牌(PLAY)

1.每一赛员在每一墩牌中各打出了一张牌,包括引牌。

2.已经打出牌张的总称。

3.打出牌张的过程。

4.一副牌的全部叫牌和打牌的总称。

大牌(HONOR)

包括A、K、Q、J、10。

宕墩(UNDER TRICK)

庄家一方未能完成定约,所缺少的每一牌墩称为一个宕墩(参阅第77条)。

Premium Point 奖分

除墩分之外的所有得分。

宕墩

庄家一方未能完成定约,所缺少的每一墩牌称为一个宕墩(参阅第77条)。

定约(CONTRACT)

定约方按照最终实质叫牌中所规定的定约名目打牌,且赢得最终实质叫牌所规定的线位墩数的承诺。无论未加倍、加倍或再加倍。。

定约名目(DENOMINATION)

叫牌时所表示出的花色或无将。

对手(OPPONENT)

另一方赛员之一;亦即对方同伴之一。

队(TEAM)

分别坐在不同桌上不同方位的2对或2对以上赛员,但其得分合并计算(通常比赛规定每队赛员允许多于四人)。

墩分(TRICK POINTS)

定约方完成定约时所得到的规定的分数(参阅第77条)。

发牌或牌局(DEAL)

1.把一副牌分发给4家赛员。

2.指一副牌的牌张分配、叫牌及打牌。

防家(DEFENDER)

庄家的任一对手。

跟牌(FOLLOW SUIT)

跟出与引牌相同的花色的牌张。

国际比赛分(INTERNATIONAL MATCH POINT-IMP)

第78条B款所列换算表中的记分单位。

花色(SUIT)

一副牌中包含4种花色,每种13张牌,并各具有其特定的花色图案。四种花色是:黑桃ª、红心©、方块¨、梅花§。因原先发牌有误再重新发一次牌加以替代。

加倍(DOUBLE)

对对方实质叫牌所采取的一种叫牌,当定约完成时的得分或失败时的输分均有所增加(参阅第19条及第77条)。

奖分(PREMIUM POINTS)

除墩分之外的所有得分(参阅第77条)。

将牌(TRUMP)

有将定约所指定的花色中的每一张牌。

叫牌(CALL)

任何实质叫牌、加倍、再加倍或不叫。

节(SESSION)

比赛的一部分。在一节比赛中需打完规定副数的牌。

竞叫(AUTION)

1、经过依次叫牌决定定约的过程。

2、各赛员所有叫牌的总称(参阅第17条E款)。

纠正(Rectification)

违例发生后,为了使叫牌或打牌尽可能地正常进行所采取的调整措施。

局(GAME)

一副牌定约的墩分达到或超过100分时,称为成局。

局况(VULNERABILITY)

计算奖分或罚分的先决条件(参阅第77条)。

轮(Round)

比赛的一部分。赛员在一轮比赛中不必移动位置。

轮到(TURN)

赛员叫牌或打牌的正确时机。

轮转顺序(ROTATION)

发牌、叫牌或打牌权的行使顺序,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进行。

满贯(Slam)

需要赢得6线位墩数的定约,称为小满贯;赢得7线位墩数的定约,称为大满贯。

明手(DUMMY)

1、庄家的同伴。当首引牌张翻明后,即成为明手。

2、庄家的同伴的牌,首引后,一经摊置在桌面上,该手牌便称为明手。

牌(PACK)

定约桥牌所用的52张牌。

牌墩(TRICK)

决定定约结果的计算单位,一个正常的牌墩应由4张牌组成,从引牌开始,每名赛员依序打出一张。

牌套或套中的牌(BOARD)

1、第2条中所描述的复式比赛用牌套。

2、每节比赛中,业已发好并放入牌套中用于该节比赛所用的4家牌张。

上家(RHO)

位于右方的对手。

实质叫牌(BID)

表示以指定的定约名目至少要赢得多少线位墩数的具体名称。

首引(OPENNINGLEAD)

开始打牌时的第一墩的引牌。

提醒(ALERT)

对本方的叫牌和打牌认为有必要解释时,提示对方注意。提醒方式由主办机构具体规定。

调整分(ADJUSTED SCORE)

以裁判第裁定的得分(参阅第12条)。它可能是人为调整得分(ARTIFICIAL),也可能是裁定高速分(ASSIGNED)。

1、人为调整分,指一副牌因无法获得或估计结果而判给的得分(例如一副牌因发生违规而停打时)。

2、裁定调整分,指违规发生后将一副牌的实际结果取消,而裁定给一方或双方以其他结果。

同伴(PARTNER)

比赛时与你同为一方,以对抗另外两位赛员者。

违规(IRREGULARITY)

凡对本规则中所的正确程序的偏离,均称为违规。

下家(LHO)

位于左方的对手。

线位墩数(ODD TRICK)

庄家一方,应得牌墩数超过6墩以上的数目,即为线位墩数。

心理叫(PSYCHIC CALL)

蓄意作出的对大牌点力或花色长度有重大歪曲的叫牌。

一方(DIDE)

组成一对搭档的两名赛员作为一方以对抗另两名赛员。

一手牌(HAND)

起初分发给赛员的一手牌或打牌进行中手中剩余的牌张。

引牌(LEAD)

每墩牌的第一张出牌。

约定(CONVENTION)

1、同伴间商定的用以表示特殊含义的叫牌,并非表明愿意打所叫的定约名目(或上次所叫的定约名目),也不说明所叫花色的大牌实力或长度(3张或3张以上)。但是用以表明一手牌整体实力的叫牌不是约定。

2、防守方关于打牌的协定,它并不是以常规的分析推理从打牌中传递信息。

再加倍(REDOUBLE)

对对方叫出加倍所采取的一种叫牌,当定约完成时的得分或失败时的输分均进一步增大(参阅第17条和第77条)。

庄家(DECLARER)

做出最终实质叫牌的一方,其首先叫出该定约名目者,当首引牌张翻明后,即成为庄家(但若为越序首引时参阅第54条A款

第二章 准备事项

第1条:牌——牌张大小及花色等级复式定约桥牌比赛用牌每副为52张,包括4种花色,每种花色有13张牌。花色等级从高级到低依次为黑桃(ª),红心(©),方块(¨),梅花(§)。每种花色的牌张,从大到小依次为A、K、Q、J、10、9、8、7、6、5、4、3、2。

第2条:复式桥牌牌套

每一复式比赛所用牌套,均装有一副在一节中所用之牌。各牌套上编有号码,并有4个小袋标明北、东、南、西4家位置。每一副牌的发牌人及局况均指定如下:

发牌人 牌 套 号 码 局 况  牌 套 号 码

北 家 1 5 9 13 双 无 1 8 11 14

东 家 2 6 10 14 南 北 2 5 12 15

南 家 3 7 11 15 东 西 3 6 9 16

西 家 4 8 12 16 双 有 4 7 10 13

第17副至32副牌套,以及以后每16副牌为一组,均依序重复使用上表的规定。凡未标明上述规定条件的牌套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了未按规定条件标明的牌套,则该节比赛按照牌套上的局况及发牌人进行。

第3条:安排牌桌

每张牌桌均有4名赛员参予比赛,所有牌桌应由裁判长按序排定桌号,并指定一固定方位为北,其余三个方位按照与北相应的关系决定。

第4条:同伴

每桌的4位赛员组成两对同伴,或称两方。南北方对抗东西方。在双人赛或队式赛中,参赛者系以牌手对或全队参赛并在整节比赛中保持固定的同伴(除非裁判允许替代)。在个人赛中,赛员因系个别参加,故在一节比赛中,轮流更换同伴。

第5条:排定座位

A.初始位置

参赛者(个人、双人或队)在一节比赛开始时的座位,由裁判排定。除非另有规定,同伴或队友间按照所排定的方位,自行协商选择座位。但一经选定比赛座位后,在一节比赛中赛员只有得到裁判的指示或许可,才能改变座位。

(B)换位或换桌

赛员须按照裁判的指示,变换其初始方位或移至他桌。裁判的指示应力求明确。赛员每次听到指示后,移至其正确座位上。

第三章 比赛的准备与进行第6条:洗牌与发牌

A.洗牌

比赛开始前,每副牌都要均匀地洗好。如果有对手要求,还应请其切牌。

B.发牌

发牌时务必牌面向下,每次1张,发成4手,每手均13张。然后牌面向下分别装入牌套的4个小袋中。建议按顺时针方向循环发牌。

C.发牌时比赛双方均应有人在场

除非裁判有特别指令外,洗牌与发牌时,比赛双方至少各须有一人在场。

D.重洗或重发

1.牌张有误或牌面暴露

双方竞叫开始前(参阅第17条A款),如确有误发或某一赛员有可能看见了另一手牌中的某张牌的牌面,该牌即须重洗重发。

2.未洗或未发

如果未经洗牌即予发牌,或该副牌在其他节中已经打过,则打牌结果不得成立。

3.裁判的指示

根据第22条A款,裁判根据符合规则的任何理由提出要求时,该牌即须重洗重发(但参阅第86条C款)。

E.裁判对洗牌和发牌方法的选择

1.由赛员发牌

裁判可指示各桌于比赛开始前,由牌手自行洗牌和发牌。

2.由裁判发牌

裁判可自行在赛前洗牌和发牌。

3.指定专人发牌

裁判可指定其助手或专人于赛前洗牌和发牌。

4.发牌或预先发牌的其他不同办法

裁判可要求用其他不同的方法进行发牌或预先发牌。

F.牌的复制

根据比赛需要,裁判可指示将原发的各副牌,复制一副或多副。

第7条:牌套与牌张的管理

A.牌套的放置

每副牌的牌套,在该牌打完前,应始终放置在牌桌中央。

B.从牌套中取出牌张

各赛员从牌套相应方位的袋中,取出自己的一手牌。

1.事先数牌

各赛员须先将牌面向下地数牌,确定正好13张;其后在叫牌前,务必检视牌面。

2.手中牌张的管理

打牌期间,各赛员均须管理好自己的牌张,不得与他人的牌张相混。在打牌中或打牌后,非经裁判许可,不得触摸他人的牌张(但根据45条规定,庄家可以打明手的牌张)。

C.将牌放回牌套

打完一副牌后,各赛员均须将其原持有的13张牌放回相应方位的牌袋中。此后,除非双方各有一人或裁判在场,不得从牌套中取出任何一手牌。

D.保证程序的责任

在一节比赛中,任何不改变位置的赛员对该桌的正常比赛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8条:各轮的移动

A.赛员的移位和牌套的传递

1.裁判的指示

裁判指示赛员正确地传牌并移位。

2.传牌的责任

除非裁判有指示,每桌北家应负责将刚打完的所有牌传至下一轮应打该牌的牌桌。

B.一轮的结束

通常,当裁判发出下一轮开始的信号后,该轮即结束;但此时如有某桌打牌尚未完成,则该桌比赛继续,直至赛员移位。

C.最后一轮的结束和一节的结束

一节的最后一轮,当各桌已把规定的牌全部打完并将所有得分无异议地记入记分表后,该轮比赛即告结束。同时,该节比赛也告结束。

第四章 处理违规的一般规则

第9条:违规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A.指出违规

1.在竞叫阶段

除非规则禁止,任一赛员在竞叫阶段,不论是否轮到他叫牌,均可指出违规。

2.在打牌阶段

(a)除非规则禁止,庄家或任一防家在打牌阶段均可指出违规。

(b)明手(明手的限制和权利详见第42条和第43条)。

(1)在打牌阶段明手不得指出违规,但可在该牌打完后指出。

(2)明手可以试图阻止庄家发生违规(参阅第42条B款2)。

B.指出违规后

1.召请裁判

(a)召请的时间

在指出违规的同时即应召请裁判。

(b)谁可以召请裁判

指出违规后,任一赛员,包括明手,均可召请裁判。

(c)权利的保留

赛员应享有的权利,并不因其召请裁判而丧失。

(d)对方的权利

赛员指明本方违规,并不影响对方的权利。

2.以后的叫牌或打牌

在裁判未说明所有有关纠正办法及裁定判罚前,赛员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C.过早改正违规

违规者过早改正其违例行为,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判罚(参阅第26条引牌判罚)。

第10条:判罚的裁定

A.裁定判罚权

需裁定判罚时,只有裁判有些权利。赛员无权自行裁定(或放弃)判罚。

B.取消赛员自行接受或放弃的判罚

赛员未经裁判指示,自行接受或放弃处罚,裁判可予承认或取消。

C.违规后对判罚的选择

1.可选择判罚的说明

违规后规则规定有多项罚则以供选择时,裁判应说明所有可供选择的罚则。

2.罚则的选定

违规后如果某赛员有权选择罚则,必须自行选定,不得与同伴协商。

第11条:处罚权的丧失

A.非违规方采取了行动

在召请裁判之前,如果非违规方的任一赛员采取了任何行动,对违规的处罚权可能丧失。当非违规方因对方对判罚不了解所采取的行动而获利时,裁判将裁决处罚权丧失。

B.观众指出的违规

1.应由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规如系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出时,对该违规的处罚权可能丧失。

2.应由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规如系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明时,对该违规的改正权则可能丧失。

C.处罚权丧失之后的判罚

即使根据本条规则处罚权已经丧失,裁判长仍可给予程序性判罚(参阅第90条)。

第12条:裁判的斟酌决定权

A.调整得分权

裁判只在本规则的授权下或者如下情况时,可自行决定或应赛员的请求,判给一定的调整分。

1.规则中无适当的补偿条款时

当裁判认为一方赛员违背某条规则,而按照本规则并不能给予非违规方适当补偿时,可以判给调整分。

2.该副牌已无法正常进行

当该副牌已无适当的纠正措施可使其继续打下去时,裁判可以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88条)。

3.错误的判罚已执行

如错误的判罚已执行,则裁判可判给调整分。

B.判罚过重时不另行调整

裁判不得以本规则规定的判罚过重或对某方过分有利为理由,而另行判给调整分。

C.如何判给调整分

1.人为调整分

由于违规,致使一副牌无法获得结果时,裁判根据各方对违规所负责任的程度,判给人为调整分:平均负分(双人赛中至多40%比赛分)判给负直接责任的参赛者;平均分(双人赛中50%比赛分)判给负部分责任的参赛者;平均正分(双人赛中至少60%比赛分)判给毋须负责任的参赛者(队式赛参阅第86条,双人赛参阅第88条)。判给双方的得分,无须平衡。

2.裁定调整分

裁判以裁定调整分取代违规后实际获得的分数时,应按如下原则判给:对于非违规方,为在未发生违规情况下可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对于违规方,所得到的则是在所有可能情况下最不利的结果。判给双方的调整分无须平衡,可以直接判给比赛分,或者先裁定总分后,再计算比赛分。

3.除非地区桥牌组织另行规定,仲裁委员会为保持公平可改变调整分。

第13条:牌张数目有误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注:三手牌正确,一手牌不足时,不按本条规则,按14条处理),而牌张有误的赛员已叫牌时,如裁判认为不改动叫牌仍能将此牌纠正并正常进行,则在取得4名赛员同意后,可以按已发生的情况继续比赛。否则,裁判将判给人为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如此时没有叫牌,则:

A.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

如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时,则可使该副牌照常进行比赛。裁判应按下列方式改正:

1.查阅牌型表

如有牌型记录,裁判应据以改正。

2.询问打过该牌的赛员

如无牌型记录可查,裁判应向打过该副牌的赛员询问,并据以改正。

3.要求重发

如果该副牌系发牌有误,裁判应当要求重发(参阅第6条)。

B.有赛员已看到他人的牌张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而在纠正牌张错误后,有一赛员已看到他人的一张或多张牌,如果裁判长认为:

1.所得到的信息无关紧要

如果该信息不致影响正常的叫牌或打牌时,裁判长在四位赛员同意下可允许该副牌仍作正常的打牌与记分。

2.所得到的信息对正常进行有影响

该信息至关重要,将会影响叫牌或打牌的正常进行,或者有赛员反对打该副牌时,裁判长应裁定人为的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

C.打完后发觉

一副牌打完后始发觉有一赛员所持牌张多于13张,而另一赛员恰好短少,则该副牌的打牌结果必须取消(参阅第90条,给予程序性判罚)。

第14条:牌张遗失

A.在开始打牌前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前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长应寻找遗失的牌张。如果:

1.牌张找到

如果牌张找到,则归还给缺牌人。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

B.在打牌开始后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后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应寻找遗失的牌张,如果:

1.牌张找到

(a)丢失的牌张是在桌上打出的牌中找到时,应用第67条。

(b)丢失的牌张在他处找到时,归还缺牌人,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3.可能的判罚

本条B款中找到并归还给缺牌人的牌张,视同一直保持在缺牌人的手中,该牌张可能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且若未能适时地打出该牌,亦可能构成藏牌。

第15条:打错牌号

A.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牌

如果所打的牌号并非该轮所应打者

1.该牌分数成立

如果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副牌,裁判通常允许其得分成立。

2.指示以后补打

裁判可要求双方补打该轮应打之牌。

B.有一位或多位赛员打过该牌

如果该桌有赛员此前已打过该牌,无论是否对抗正确的对方,则该方该副牌第二个得分及对方的得分均应取消。对被剥夺正当得分机会的参赛者,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

C.竞叫阶段发现

在竞叫阶段,如裁判发觉某参赛者所打的牌不是该轮所应打的牌时,则应取消所有的叫牌,确定赛员的就座无误后再告诉他们目前及以后各轮的权利。第二次竞叫开始后,各赛员必须重复他们在前次所作的叫牌。如有任何叫牌与第一次竞叫过程中相应的叫牌有异,裁判应取消该副牌。否则比赛照常进行。

第16条:非法信息

赛员根据合法的叫牌或打牌及对方的举止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叫牌或打牌是合法的。但如果依据其他的额外信息,就可能违反了规则。

A.同伴传递的额外信息

赛员若通过说明、提问、回答,或以明显的迟疑、异常的速度、特别的强调、音调、姿势、动作、举止等方式,可能使其同伴得到该额外信息,建议某种叫牌或打法时,其同伴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显然认为系该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1.该项信息已被传出时

当赛员发现对手已经给出这种可用的信息,并且可能招致损失时,除比赛组织机构另有规定外,他可立即宣称保留稍后召请裁判的权利(对方如对可能传递了非法信息的事实有异议,则须立即召请裁判)。

2.不合法行动已被采用时

当赛员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注:打牌结束后;或者对明手而言,摊牌之后),对手本有合乎逻辑的行动采取,却选择了一个由这种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时,应立即召请裁判。裁判应要求竞叫或打牌继续进行,并在桌旁观察,如认为该违规造成损害,则判给调整分。

B.其他来源的额外信息

对于一副正在或尚未进行比赛的牌,赛员无意间获得了该副牌的非法消息。如错看一手牌,听到他桌的叫牌、结果或讨论,看到他桌的牌,或者在竞叫开始前看到同桌其他人手中的牌张等,须立即向裁判报告,最好由获得信息的赛员自行提出。如裁判认为该信息可能影响该副牌的正常进行时,可采取的处理方法如下:

1.调整座位

假如比赛类型及其记分方式许可时,可以调整该赛员的座位;使其持有获得信息之牌;或者

2.指定代打

征得4位赛员一致同意,指定人暂代获得非法信息的赛员;或者

3.判给调整分

立即判给人为调整分

C.由取消叫牌或打牌得来的信息

非违规方在对方违规后的叫牌或打牌,或违规方违规的叫牌或打牌均可以取消,而以其他叫牌或打牌代替。

1.非违规方

非违规方从取消的行动中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的信息,无论是从本方或者对方的行动中得来的。

2.违规方

违规方从其自己的取消行动和从非违规方的取消行动而得来的信息,都是非法的。违规方赛员,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有理由认为系该非法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第五章 竞叫

第一部分 正确的程序

第一节 竞叫阶段

第17条:竞叫过程

A.竞叫阶段开始

只要一方的任一赛员看了自己的牌,对于该方来说,竞叫阶段开始。

B.首先叫牌

由牌套上标明的发牌人首先叫牌。

C.接续叫牌

发牌人的下家第二个叫牌,然后按顺时针方向,轮流叫牌。

D.从错误牌套中取牌

如有赛员由于疏忽从错误牌套中取出牌张并叫了牌,则其叫牌应予取消。如果违规者的下家已对取消的叫牌作了叫牌,则当违规者在被取消第一次叫牌后作的第二次叫牌和被取消的叫牌有明显的不同时(注:违规的下家必须重复其原来的叫牌),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90条)。

E.竞叫阶段结束

4位赛员均不叫,或者在任何叫牌之后接序三家不叫并且首引牌张已翻明时,竞叫阶段结束(当越序不叫被接受时,参阅第34条)。

第18条:实质叫牌

A.正确方式

一个实质叫牌包括线位墩数,从1至7,及定约名目(不叫、加倍、再加倍不属于实质叫牌)。

B.超叫

一个实质叫牌超过前一个实质叫牌时,必须在同一线位墩数时定约名目高于前者或对任何定约名目线位墩数大于前者。

C.足够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足够叫牌。

D.不足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未能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不足叫牌。

E.定约名目的等级

定约名目的等级由高至低,依序为无将、黑桃、红心、方块和梅花。

F.不同的方式

地区桥牌组织可以规定以不同的方式叫牌。

第19条:加倍和再加倍

A.加倍

1.合法的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加倍。在这一实质叫牌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加倍的正确形式

加倍时应仅简单的说出“加倍”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加倍

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敌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加倍(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B.再加倍

1.合法的再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前面最后一个加倍作再加倍。在这一加倍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再加倍的正确形式

再加倍时应仅简单地说出“再加倍”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再加倍

再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本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再加倍(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C.取代加倍和再加倍

任何加倍和再加倍,皆被接续的合法的实质叫牌所取代。

D.加倍和再加倍定约的记分方法

如加倍或再加倍未被接续的合法的实质叫牌所取代,则按照第77条规定增大记分。

第20条:叫牌的复述及解释

A.未听清叫牌

赛员未听清楚他人的叫牌时,可立即要求复述。

B.竞叫过程中要求复述叫牌

竞叫过程中,任一赛员,当轮到他叫牌时,除非他受罚不叫,有权要求复述前面的全部(注:赛员不得要求只复述此前的部分叫牌,也不得在完成复述前要求停止)叫牌,“提醒”应包括在复述中。

C.最终不叫后的复述

1.查询何人首引

在最终不叫后,任一防家有权询问是否应由其首引(参阅第47条E款及第41条)。

2.要求复述竞叫

庄家或任一防家,在第一次轮到他打牌时,均可要求复述该副牌的全部叫牌过程(参阅第41条B款及C款)。

D.谁可复述竞叫

对于复述叫牌的要求,应仅由对方一人作答。

E.复述有误的改正

所有赛员,包括明手或“受罚不叫”者,如发现复述有误时均应立即加以改正(当不正确的复述造成损失时参阅第12条C款1)。

F.解释叫牌

1.竞叫期间

最终不叫以前的竞叫期间,任一赛员在轮到叫牌时,均可要求(注:可应用第16条,组委会可要求以书写方式作答)对方对其叫牌做出充分的解释(包括实际的叫牌或可能做出而未做出的相关叫牌);受查询的叫牌,通常应由叫牌者的同伴作答(参阅第75条C款)。

2.打牌阶段

在最终不叫后及整个打牌阶段中,任一防家在轮到他打牌时,均可要求对方对其叫牌含意作出充分的解释。在轮到庄家或明手打牌时,庄家可要求防家对其叫牌及打牌约定作出充分解释。

第21条:根据错误信息所作的叫牌

A.叫牌者因误解所作的叫牌

赛员因自己误解作出的叫牌,无权提出任何要求。

B.根据对方错误解释所作的叫牌

1.更改叫牌

在竞叫阶段结束以前(参阅第17条E款),赛员可以不受判罚地理发其可能系因对方错误解释而作出的叫牌(凡主办机构规定对约定叫或同伴间特殊商定必须立即提醒的要求时,而未及时提醒,视同解释错误。),只要在其同伴尚未接续叫牌以前提出,他可以不受判罚地加以更改。

2.更改叫牌后对方亦可更改叫牌

一赛员由于对方的错误解释(如上面的1)而更改了不适当的叫牌后,其下家亦可更改其接续叫牌,不判罚(除非他取消的叫品,传递的信息,致使非违规方受到损失,裁判方可判给调整分)。(关于从取消叫牌有传递的非法信息,参阅第16条C款)

3.来不及更改叫牌

来不及更改叫牌时,裁判长可判给调整分(可应用第40条C款)。

第二节 竞叫结束

第22条:竞叫结束后的程序

竞叫阶段结束后,

A.没有赛员做过实质叫牌

如果没有赛员做过实质叫牌,则该副牌不打并原样装回牌套,该牌不应重发。

B.有赛员做过实质叫牌

如果有任何赛员做过实质叫牌,则最后的实质叫牌成为该副牌的定约,打牌开始。

第二部分 竞叫过程中的违规

第23条:有损害的强制性不叫

许多对竞叫阶段中违规的判罚条款,都应参考本条规则。

当某条规则对于违规的判罚为强制违规者的同伴不叫时,如果裁判认为,违规者在违例时,已有可能知道强制性不叫可能会损害非违规方,则应先要求竞叫和打牌继续进行,并可判给调整分(参阅第72条B款1)。

第一节 竞叫过程暴露牌张

第24条:竞叫期间牌张的暴露或引牌

当裁判认定,竞叫期间,由于某赛员的动作将其手中一张或更多牌张牌面向上地置于其同伴已能看到的位置时,裁判应令其将这些已暴露的牌张摊明在桌面上,直至竞叫结束;如违规者后来成为防家,(判罚)庄家将所有这些牌张视为罚张(参阅第50条)。此外:

A.一张小牌且非过早引牌

如果只是一张9或9以下的小牌并且不是过早引牌,则不进一步判罚。

B.一张大牌或是过早引牌

如果是一张大牌,或者是不论大小的任何过早引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C.暴露两张或更多的牌张

如果暴露了两张或更多的牌张时,(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叫牌时,必须不叫(当强制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第二节 更改叫牌

第25条: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更改叫牌

A.立即更改疏忽的叫牌

在其同伴叫牌之前,赛员在没有停顿与思考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更改或准备更改其疏忽的叫牌。如果替代的叫牌合法,则后一叫牌成立,且不判罚;如果替代的叫牌不合法,则按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B.延迟的或故意的更改叫牌

在下家叫牌之前,如果不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的叫牌被替代时:

1.替代的叫牌被承认

违规者的下家可以同意接受替代的叫牌(视同合法叫牌)(注:违规者原来的叫牌为不足叫牌时,参阅第27条);于是,替代的叫牌成立,竞叫继续进行,且不判罚。如果违规者的下家在指出违规前已经接续叫牌,而裁判认定其叫牌是针对违规者的第一个叫牌作出的,则违规者替代的叫品成立,而下家的叫牌可予取消,均不判罚(参阅第16条C款2)。

2.替代叫牌不予承认

如果替代的叫牌未被接受,则替代的叫牌取消;并且:

(a)第一个叫牌不合法

如果第一个叫牌不合法,违规者应受到有关规则的判罚(并应用第26条,对第二个叫牌施以引牌判罚)。

(b)第一个叫牌合法

如果第一个叫牌合法,违规者必须作出选择:

(1)让第一个叫牌成立

让第一个叫牌成立,(判罚)在这种情况下违规者的同伴在该轮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或者,

(2)用另一个叫牌替代

改叫任何合法的叫牌,(判罚)在这种情况下竞叫正常进行下去(但违规者的同伴不能基于取消叫牌所提人的信息作出叫牌);违规方得分不得高于平均负分(参阅第12条C款1)。(注:非违规方按实际结果计分)

(c)引牌判罚

前述(b)(1)或(b)(2)中的违规方如果成为防家,违规者的同伴应受到引牌判罚(参阅第26条)。

第26条:取消叫牌及引牌判罚

当违规者的叫牌被取消,他用另一个不同的(注:即使重复被取消的叫牌,只要此叫牌与被取消叫牌的含义有较大不同,此叫牌仍为不同的叫牌)叫牌替代,之后当其成为防家时:

A.取消的叫牌关联到特定花色

取消的叫牌,如果与一个或多个花色有关时,且:

1.叫出有关联的花色

如果违规者叫出了有关联的花色时,则不受引牌判罚(参阅第16条C款)。

2.未叫出有关联的花色

如果违规者未能合法叫出有关联的花色,(判罚)在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包括首引时,庄家可要求其引出有关联的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关联的花色);或禁止其引出有关联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关联的花色),并且这一禁止在其保持引牌权时一直有效。

B.其他的取消叫牌

对于其他的取消叫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包括首引时,庄家可禁止其引出任一指定花色(注:当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时,庄家指定花色),并且这一禁止在其继续保持引牌权时一直有效。

第三节 不足叫牌

第27条:不足叫牌

A.不足叫牌被接受

任何不足叫牌,只要违规者的下家接续叫牌,即被接受(视同合法叫牌)。

B.不足叫牌不被接受

依序作出的不足叫牌如未被接受,则必须更正为足够叫牌或不叫

1.不是约定性叫牌,并且改正为同一定约名目的最低的足够叫牌

(a)不判罚

如该不足叫牌及替代的叫牌无可置疑地不是约定叫牌,且更正为同一定约名目的最低的足够叫牌,则视同未曾发生违例,叫牌继续进行(第16条C款2此时不适用,但需参阅以下(b)项)。

(b)判给调整分

如果裁判判定,该不足叫牌传递的信息足以损害非违规方时,则应判给调整分。

2.约定叫牌,或更改为其他足够的叫牌或不叫

如该不足叫牌或与不足叫牌相同定约名目的最低充足叫牌可能为约定性叫牌,或更改为其他足够的叫牌或不叫,则(判罚)违规者的同伴此后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参阅第10条C款1,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并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3.更改为加倍或再加倍

如违规者把原不足叫牌更改为加倍或再加倍时,则其更改的叫牌予以取消,(判罚)违规者的同伴此后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23条A款,并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C.越序的不足叫牌

如果赛员的不足叫牌为越序叫牌,则应用第31条。

第四节 越序叫牌

第28条:视同依序叫牌

A.上家受罚不叫

赛员上家受到不叫的判罚时,在上家的不叫尚未叫出之前,该赛员的抢先叫牌视同依序叫牌。

B.依序叫牌取消了越序叫牌

在对方越序叫牌后,尚未判罚前,轮到其叫牌的赛员便径行叫了牌,则越序叫牌视同依序叫牌;同时丧失了对越序叫牌的处罚权。此后的叫牌则视同对方在该轮未曾越序叫牌一样继续进行。

第29条:越序叫牌后的处理

A.处罚权的丧失

在越序叫牌后,违规者的下家跟着叫牌,则其处罚权即行丧失。

B.越序叫牌的取消

否则,越序叫牌应予取消(参阅本条A款),然后由原依序叫牌者叫牌。违规者在轮他叫牌时可以作出任何合法叫牌,但违规方可能受到第30条、31条、32条的判罚。

C.越序叫牌为约定叫牌

如果越序叫牌为约定叫牌,则第30条、31条、32条的判罚应针对该叫牌关联的定约名目,而不是叫出的定约名目。

第30条:越序不叫

当一赛员越序不叫时(当对方没有接受,该越序叫牌应予取消,参阅第29条):

A.有赛员实质叫牌前越序不叫

有赛员实质叫牌前,赛员越序不叫,(判罚)违规者该轮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可应用第72条B款1。

B.有赛员实质叫牌后越序不叫

1.轮到上家叫牌

有赛员实质叫牌后,违规者在轮到其上家叫牌时越序不叫,(判罚)违规者该轮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一轮(如果此一不叫具有约定性意义,关联到某一门或几门特定花色,因而传递出非法信息,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2.轮到同伴叫牌

(a)对违规者的处理

有赛员实质叫牌后,违规者在轮到其同伴叫牌时越序不叫,(判罚)违规者此后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可应用第72条B款1。

(b)对违规者同伴的限制

违规者的同伴可选择任何足够的叫牌或不叫,但不能在该轮作出叫加倍或再加倍,可应用第72条B款1。

3.轮到下家叫牌

有赛员实质叫牌后,违规者在轮到其下家叫牌时越序不叫,视同更改叫牌,可应用第25条。

C.当越序不叫为约定性叫牌时,则不使用本条规则,而按第31条处理。如果经过特殊的商定,不叫表示持有一特定数量以上的牌力,或在前面所叫的一个花色之外别的花色中承诺或否定有长度,则这个不叫就是约定性不叫。

第31条:越序实质叫牌

赛员越序实质叫牌时(当对方没有接受,该越序实质叫牌应予取消,参阅第29条)。

A.轮到上家叫牌时

违规者在轮到其上家叫牌时越序实质叫牌(或对同伴的叫牌越序的约定性不叫,此时应用本条A2(b))。如果:

1.上家不叫

如上家不叫,违规者必须重复原越序叫牌,如该叫牌合法,不判罚。

2.上家有叫牌行动

如上家作出一合法(上家的不合法叫牌照常处罚)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违规者可作出任何合法叫牌;此叫牌如系:

(a)重复原定约名目

重复原越序时的定约名目时,(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该轮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参阅第23条)。

(b)未重复原定约名目

未重复其越序实质叫牌的定约名目时,(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参阅第23条);并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B.轮到同伴或下家叫牌

违规者在轮到其下家叫牌时,越序实质叫牌,并且他在此前尚未作过叫牌(如果违规者此前作过叫牌,轮到下家叫牌时越序实质叫牌视同更改叫牌,应用第25条),或者违规者在轮到其同伴叫牌时越序实质叫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此后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A款),并可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

第32条:越序加倍或再加倍

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可因违规者下家的行动被接受(参阅第29条)。而如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则绝对不能接受(若对方在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后接续叫牌,参阅第35条A款)。如该不合法叫牌未被接受时,则予取消,可能应用第26条B款的引牌判罚,并且:

A.轮到违规者的同伴叫牌

违规者在轮到其同伴叫牌时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B.轮到上家叫牌

违规者在轮到其上家叫牌越序加倍或再加倍,则:

1.上家不叫,违规者必须重叫越序的加倍或再加倍,不判罚。但是,如果为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应用第36条。

2.上家叫牌

如果违规者上家作出了叫牌,则违规者可接续作出任何合法叫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第33条:同时叫牌

与轮到叫牌的赛员同时叫牌,视同接续叫牌。

第34条:叫牌权的保留

一个叫牌之后,接着是三个不叫,如其中有一个为越序不叫,以至剥夺了某赛员该轮的叫牌权时,则竞叫并未结束,此时,由错过叫牌机会的赛员叫牌。越序不叫后的所有不叫均予取消,应视同未发生违规,,竞叫继续。

第35条:免罚的不能成立的叫牌

在下述任何不能成立的叫牌后,违规者下家在裁定判罚前接续叫了牌,即不能对这些不能成立的叫牌再予判罚(第26条引牌判罚,亦不适用)。诸如:

A.加倍或再加倍

若该不能成立的叫牌为不合乎第19条规定的加倍或再加倍时,则该叫牌及其后所有接续叫牌均予取消。退回到应轮到叫牌的赛员叫牌,并视同违例未曾发生一样继续竞叫。

B.受罚不叫的赛员采取了行动

如该不能成立的叫牌为受罚不叫的赛员作出的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时,则该叫牌及其后的所有接续合法叫牌均予成立,但如违规者为受罚永远不叫,则后续各轮叫牌时他仍须不叫。

C.超过7线的叫牌

如该不能成立的叫牌系一超过七线的叫牌,则该叫牌及其以后的所有接续叫牌均予取消;违规者必须改为不叫,并视同违例未曾发生一样继续竞叫。

D.最终不叫后的叫牌

如该不能成立的叫牌为最终不叫后的叫牌,则该叫牌及其后的所有接续叫牌均予取消,不判罚。

第五节 不能成立的叫品

第36条:不能成立的加倍或再加倍

凡不合乎第19条规定的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违规者必须改叫一合法叫牌,且(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并可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该加倍或再加倍,如为越序叫牌,参阅第32条;如违规者下家接续叫牌时,参阅第35条)。

第37条:受罚不叫的赛员违反不叫的判罚

受罚不叫的赛员作出的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均予取消,且(判罚)违规方的每一赛员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并可能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如违规者下家接续叫牌,参阅第35条B款)。

第38条:超过7线的叫牌

超过7线的定约绝对不能成立,不能打牌和记分。超过7线的叫牌,均予取消,且(判罚)违规方的每一赛员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并可能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如违规者下家接续叫牌时,参阅第35条C款)。

第39条:最终不叫后的叫牌

在最终不叫后的叫牌均予取消,并且:

A.不叫或定约方的叫牌

任一防家所作出的不叫,或即将成为庄家或明手的赛员的任何叫牌,均不判罚。

B.防守方的其他叫牌

如防家作出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则可应用第26条的引牌判罚(如违规者下家接续叫牌时,参阅第35条D款)。

第六节 约定和协议

第40条:同伴间的默契

A.叫牌与打牌的选择权

只要不基于同伴间的默契,赛员可以不需事先声明,而作任何方式的叫牌或打牌(包括旨在将他人引入歧途的叫牌,如心理叫,或违反常规的叫牌或打牌,或违背赛前的声明及约定的叫牌或打牌)。

B.禁止隐瞒同伴间的默契

赛员不得根据同伴间特殊的默契进行叫牌与打牌。除非有理由认为对方2位赛员能够理解其意义,或者除非本方已根据比赛主办机构的规定宣布了这种叫牌或打牌的方法。

C.裁判的抉择

如果裁判断定一方因对方未能说明其叫牌或打牌的全部含义而遭受损害,则可以判给调整分。

D.约定的规定

比赛主办机构可对叫牌或打牌约定的使用作出规定。此外,地区桥牌组织可对同伴间的默契(即使没有约定)作出规定,允许联手在一线的最初叫牌时,全手牌可以比平均牌力少一个K,甚至更低的牌力;地区桥牌组织还可以将此项职责向下授权。

E.约定卡

1.制定的权利

比赛主办机构可以制定约定卡,以便参赛人员按要求填写出他们的约定及其他协定,并对其使用作出规定,包括要求每一对搭档须使用同一体系(此种规定,只限制其使用方法,而不是限制其风格与判断力)。

2.参阅对方的约定卡

在竞叫与打牌期间,除明手外,任一赛员在轮到他叫牌或打牌时,均可参阅对方的约定卡;但不得参阅本方的约定卡。(注:在竞叫和打牌期间,赛员不得使用有助于记忆、计算或技巧的工具。然而,如果对方使用主办机构认定的非常用方法,比赛主办机构可以规定参赛者使用相应的非常用方法,并可参阅有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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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5: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