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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农业展览协会
释义

中国农业展览协会,1984年成立,是民政部注册、农业部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目前已拥有各省农展馆或组织农展及农业宣传的常务理事单位16个,常务理事28人;理事单位40个,理事49人;专业委员会4个,分别是展览专业委员会、展览设计艺术委员会、展览研发培训委员会、《中国农展》编辑委员会。

理事会

理 事 长 :唐珂

副理事长 :(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文有 安徽省农委副主任

王明祥 江苏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泽富 黑龙江省农委副主任

刘玉国 全国农业展览馆副馆长

冯继康 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

施兴忠 上海市农委副主任

潘嘉念 广东省农业厅副厅长

秘 书 长: 刘玉国 (兼)

副秘书长: 陈 军 全国农业展览馆展业开发中心主任

农展协会专职副秘书长:安晓东

机构发展

一、筹备与诞生阶段(1980年-1984年)

该阶段,协会进行了积极的筹备工作,成立了筹备委员会,选举产生了筹备委员,召开了四次筹备工作会议,制定了章程,研究了发展会员等事宜。最后,协会经由中国农学会向中国科协申请,科协批准农展馆成立“中国农学会农业展览分会”。于1984年6月26日,召开成立大会,宣布中国农学会农业展览分会正式成立。

二、初步探讨阶段(1985-1988) 这阶段协会注重农业展览理论的研究和探索,先后召开了三次全国性的农业展览学术理论研讨会,将农业展览的实践经验逐步上升到理论高度,并出版了《展览学概论》,成为中国展览史上的第一部专业展览理论书籍。

协会成立后,为进一步提高农展系统的专业理论水平,协会于1984年、1985年和1988年召开了三次展览理论研讨会。就如何适应新形势、开创农展新局面的问题,与会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办展的新途径进行了大胆地探讨,大家认为今后要想把展览办活应当采用多种形势和多层次的办法。这三次学术研讨会的召开,不仅有利于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改革创新,促进农业展览办展质量的提高,而且把农业展览工作三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进行了理性的回顾和总结,为编写《展览学概论》一书,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三、成长壮大升级阶段(1989年-1991年)

这个阶段协会在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活动开展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全面的提升。1991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同意,报请民政部批准,正式成为了国家一级协会。更名为“中国农业展览协会”。

在组织建设方面有了很大发展。团体会员由1989年的15个发展到1991年的40个,会员也由原来的数百人发展到1300余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成为农业宣传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人才培养方面,协会积极培训展览专业人才,举办了美术设计、摄影等专业培训班,培养了人才,锻炼了队伍,更壮大了农展协会的实力和影响力,

四、探索市场转轨阶段(1992-1995) 这个阶段,整个国家正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农展协会和农展系统也在逐步适应这个转变过程中,积极探索办展的途径和方式。全国农业展览馆在农业部的支持下,创办了农博会,全国各地的农展馆在完成行政交办的成就性展览的设计、制作任务的前提下,纷纷试探举办农产品展销会等面向市场的展览活动。

为了发挥协会在农业展览中行业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全国或地区性农业展览活动,交流办展经验;为领导部门当好办展及宣传工作的助手及参谋。协会组织举办了“全国农展系统艺术作品巡回展览”,从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农展系统选送的600余件作品中筛选出317件参展。先在河南省农业科技馆开幕展出,后巡回到山西、内蒙古、宁夏、北京、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最后在江西省农展馆展出后闭幕。从这次巡回展览的作品中评出了一等奖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30个,设计奖4个。这次巡回展览,不仅充分显示了全国农展系统摄影、美术设计、绘画、书法等方面的成绩和实力,鼓舞了办展人员进一步钻研提高技能的信心和决心,而且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好评。

五、深化改革发展阶段(1996年以后)

第三届农展协会会员大会召开后,协会各会员单位深化改革,努力创新,在基础设施、业务开展、单位实力、职工收入、思想观念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推动农业展览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建国50周年成果展”、“’99昆明世博会”、“国家水利机械设备展”、“全国妇联双学双比成果展”等大型展览会上,全国农业展览馆和一些省的农展馆都承担了主要设计和工程制作,受到了政府部门和广大观众的好评,这充分体现了农展协会拥有一支过硬的农业宣传和展览队伍,并正在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发挥作用。更加活跃在农业展览领域,为我国展览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展览协会 China Agriculture Exhibition Association (简称农展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国农业展览馆和农业宣传教育工作者组成的,开展农业展览业务交流和学术活动的群众团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条 农业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和科教兴国的方针,团结、组织广大农展和农业宣教工作者,积极开展农业展览业务的探索、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农业展览事业的发展,使各级农业展览馆真正成为宣传党的农业方针、政策,展示农业成就,介绍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经验,传播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的阵地,从而更好地为科教兴农,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五条 本协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农展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全国或地区性协作,交流办馆和办展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农业展览水平,扩大展览效益。并为领导部门当好办展及宣传工作的助手及参谋。

(二) 开展农业展览内容、形式及科学管理的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并逐步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展览科学理论。

(三) 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组织有关展览编辑、设计、制作、图象、展品等各种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办展人员的思想水平的业务水平。

(四) 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及时反映国内外农业展览的动态。

(五) 加强同国外展览部门的业务联系,开展国际间农业展览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农业展览)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省农展馆或农业宣传部门同意;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七) 通过评选可获得协会颁发的有关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度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选举新的理事会;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毕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并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 组织农业展览业务与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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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