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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释义

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由全国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推广的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以及全国各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公益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简介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农业和农村政策正确指导下,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发展经济的积级性空前高涨,为适应农村经济商品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生产的需要,在科技示范户、专业大户的带领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户自发地组织起来,成立了自己的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这类组织统称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简称农技协)。

经过十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很大提高,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全国从东到西,从南到北,除西藏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并得到迅速发展。据中国科协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已发展农技协11.56万个,包括粮食作物、瓜菜、水产、林果、食用菌、加工运输等140个专业。加入协会的农户达62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其中四川、山东、黑龙江省协会数超过1万个。这些协会发展水平各异,规模不等。会员少的只有几十户,多的上百户、几千户。既有在村、乡、县范围组成的,也有跨地区、跨省市的。河北、山西、吉林、山东、湖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区已成立了省级联合会,成立地市县级协会15459个。

1995年11月8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的全国性组织—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农技协”。下同),英文译名为China Rural Special Techniq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RSTA)在北京正式成立,初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农技协的组织网络体系。

协会类型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按作用和功能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技术交流型。主要是对会员普及实用技术,开展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这种类型的协会约占53%。

二是技术经济服务型。在技术交流的基础上,还为会员提供包括优良品种、生产资料、市场信息、运销服务等在内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这种类型的协会约占38%。

三是拥有技术、经济和经营实体的。这种类型的协会具有了为会员生产的产品进行加工或统一经营的能力,能够帮助会员提高经济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些协会还实行了股份合作制。通过资本、技术、劳动的联合,把会员和协会的利益更加紧密联系起来。这种类型的协会约占9%。

协会发展

中央、国务院对农技协的发展十分关注。自198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科协《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正在农村兴起》的报告以来,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许多文件中,中央、国务院都对农技协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央、国务院还计划召开全国农技协工作会议,研究下发指导农技协发展的文件。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广大农民继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发展乡镇企业之后又一伟大创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单一农户的分散经营与产前、产中、产后的统一服务结合起来,提高了农村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把传统的农业方式与现代的科学技术结合起来,加速了农业的科技进步;把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实现了产加销一体化,推动了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发展。随着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将会有一个新的更大的发展,将在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作出更大贡献。

协会宗旨

团结、组织全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热心于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专业技术能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开展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促进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促进我国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中国农技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推广农业专业性实用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开展能增加会员收入和加强基层农技协建设的社会化服务(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进会员之间、农技协之间以及会员、农技协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交流合作关系。

举办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服务和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技术交流会和展览会,开展各类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组织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示范章程、规章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引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运行机制。

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

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意义

农技协是广大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助合作性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会以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民主管理、互利互惠、共担风险等为特色,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充分体现了广大农民作为生产的主人的自主创业精神。这种组织形式一出现便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得到中国科协及各级科协组织的重视和扶持。多年来,中国科协依靠各级科协组织,尤其是县、乡科协,采取树立典型,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开展“百县千会”试点等各种形式,为农技协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总的组织结构,支持和促进了农技协的发展。

第二届理事会领导机构

名誉理事长:杨汝岱 何 康

理事长:王连铮 副理事长:李振声 谭向勇 王洪才

秘书长:王洪才 副秘书长:杨文志 周俊秀 王慧梅 杨书宣。

目前,中国农技协秘书处下设综合办公室、宣传联络部、技术部、综合研究中心等机构。并办有彩印会刊《中国农村专业技术》杂志。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农技协),英文译名为China Rural Special Techniq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RS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和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联系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热心于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事业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和全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农业科技企业;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主办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展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为会员和农民依靠科技致富做好服务,为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服务,为加快农村实现全面小康,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中国科协综合业务楼内)。 邮政编码 100081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村实用技术,引导会员和农民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致富的新型农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农技协以及会员之间的科技合作,组织专家对农技协的技术指导,增进会员、农技协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开展社会化服务,举办各类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技术展览活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五)推动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建设。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表彰奖励,引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健康发展。

(六)发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建设相关网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的宣传和科技信息的交流。

(八)兴办符合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九)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可被接纳为本会会员;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普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被接纳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与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从事与农技协工作相关的有社会影响的代表人物;从事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农业企业家;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产业化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在下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办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协拨款;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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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9: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