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 |
释义 | 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为全国非营利性社团组织,2004年10月成立。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商务部、民政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致力关心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老部长、老领导组织发起。 简介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网是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主管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网站,2004年10月成立。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商务部、民政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致力关心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老部长、老领导组织发起。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经叔平同志担任第一届会长,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文元同志担任本届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原中央政治局委员杨汝岱同志、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分别担任名誉会长。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到今天,已成为支持中国经济的主要力量。 发展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成立7年来,积极组织联系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开展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交流、座谈及联谊活动,参观、学习国内外各类优秀企业。先后举办论坛多次,出版会刊近100期,向会员提供经营信息数万条,受到了广大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积极响应和热烈欢迎。成为民营企业间信息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民营企业家成长的摇篮。本会先后组织开展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 、“中国民营经济高峰会”、“中国民营企业家领袖人物”、“中国民营企业十大新闻”等评选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全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搭建多种服务平台,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 部门设置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八层,部门设置有综合办公室、经济研究部、会员联络部,课题调研室、网络信息部等。 名誉顾问国务院原副总理姜春云 顾问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杨汝岱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孙孚凌 名誉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思危 会长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王文元 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CHNA NON-GOVERNMENT ENTERPRISE L EAGUE)”。 第二条、本会作为社团组织,由全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代表及热心于振兴民营经济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国际化交流、促进民营经济协调发展,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本着“加强交流、指导服务、诚信合作,促进发展”和“客观、公正、自愿、自立、自治”的原则,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更新理念,务实创新,为引导、推进中国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业务 第五条、组织会员开展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 第六条、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七条、开展民营经济理论研究,推广先进经验,培训优秀人才,推动民营企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第八条、为民营企业搭建企业文化、产品展示、市场推广的信息平台,促进民营企业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组织会员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了解国际有关法律、法规,为会员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服务。 第十条、反映会员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加强与国际相关经济、技术团体的协作,发挥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推进民营企业国际合作与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对振兴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本会可聘为特邀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维护本会利益、荣誉;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管理和民营经济研究领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入会程序: 1、由本人或单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享有本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十七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八层。 第二十三条、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领导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下届召开日期。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应得到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行使理事会职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宣教部、咨询部等。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本会若合并、注销,其财产及剩余资金,赠给慈善事业或转送给与本会具有相同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已于2010年2月1日审议表决并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已于2010年2月1日审议表决并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已上报本会注册所在地政府备查。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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