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民航公安局 |
释义 | 中国民航公安局,主要职责有: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等。下设处室:办公室、一处(空防安全处)、二处(安全检查处)、三处(治安消防刑侦处)、四处(警卫处)、五处(情报信息处)、六处(航空保安法规标准处)、政治部。 接收双重领导的民航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以下简称“民航公安局”) 民航公安局是中国公安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 民航公安局是中国警察机关中,同时接受公安部和其它部委领导的警种之一,它在公安部内列 为第15局,而它的另一个领导单位是国家民航局。 机构设置局长:宋胜利 副局长:林彦群 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郑海洋 副巡视员:陈世祥 下设处室:办公室、一处(空防安全处)、二处(安全检查处)、三处(治安消防刑侦处)、四处(警卫处)、五处(情报信息处)、六处(航空保安法规标准处)、政治部。 民航公安局还直接管理国家空中警察总队。 空中警察总队队长:张国良 政委:张晓军 兼民航局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下设处室:勤务处、综合处、政治部 下属分支机构: 一支队,驻国航(成都),已撤销; 二支队,驻东航(上海),已撤销; 三支队,驻南航(广州); 空警一大队 国航(驻成都) 空警二支队二大队 东航西北分公司 空警二支队三大队 东航(驻昆明) 空警二支队二十九中队 东航(驻太原) 空警二支队三十一中队 东航(驻南昌) 空警三支队四大队 南航北方分公司 空警三支队四大队三十九中队 南航(驻大连) 空警三支队四大队四十中队 南航(驻吉林) 空警三支队四大队四十二中队 南航(驻三亚) 空警三支队四十五中队 南航(驻河南) 空警三支队四十六中队 南航(驻湖北) 空警三支队四十七中队 南航(驻湖南) 空警三支队五十一中队 南航(驻广东汕头) 空警三支队五十三中队 南航(驻贵州) 空警六大队 上海航空 空警七大队 厦航(驻厦门) 空警七大队五十八中队 厦航(驻福州) 空警八大队五十九中队 山东航空(驻济南) 空警八大队六十中队 山东航空(驻青岛) 空警九大队 深航 空警十大队 海南航空新华公司 空警十一大队 东航 空警十二大队 川航(驻成都) 空警十二大队七十中队 川航 (驻成都) 主要职责1、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并监督执行。 2、审定民用机场、航空公司运行资质中航空保安部分内容,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 3、监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建立行业空防安全管理系统(SEMS),开展对空防安全威胁因素评估,发布形势分析报告(通报)及防范措施、指令。 4、负责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决定和发布预警等级。 5、指导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事件,指导制定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6、指导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业务建设,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承担民航安检仪器设备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8、参与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中的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9、监督管理民用机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导机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民用机场治安和公共活动区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规定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和空中警察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负责其他机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前备案工作。 11、指导审查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项目。 12、负责民用机场控制区有关通行证件、空勤人员登机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等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和实施民航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 1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民航局和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6、空中警察总队主要职责:负责对空中警察队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领导空中警察队伍的政治、勤务、训练和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空中警察队伍派驻单位实施属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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