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 |
释义 |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是国家旅游局主管的中国旅游协会的二级机构,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成立。其前身是上世纪80年代形成的全国旅游中专协作会和全国旅游院校协作会。分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有关旅游、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教育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旅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旅游教育质量的提高。 机构发展分会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职培训机构三类会员单位为主,首批会员约430家。 在成立大会上,与会代表选举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为会长单位,学院党委书记段建国为会长。副会长20位,他们是:北京振华旅游学校校长王东、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院长赵鹏、南开大学商学院旅游学系系主任徐虹、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院长焦玮、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院长谢彦君、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杨卫武、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肖飞、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院长王昆欣、浙江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邹益民、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郑向敏、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狄保荣、郑州旅游职业学院院长陈锡畴、湖北大学旅游发展研究院院长马勇、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常务副院长彭青、广东省旅游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冒超球、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李丰生、四川省旅游学校校长蒋卫平、云南省旅游学校校长范德华、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院长田里、西北大学经济管理系系主任李树民。分会秘书长李南。分会理事会共有理事184人,其中常务理事77人。 分会成立以来,围绕分会的宗旨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积极开展调研,主动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在今年教育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中长期教育规划意见的活动中,分会已提交了自己的意见。今年1月,分会全体常务理事应邀列席了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期间,同时召开了常务理事会议,讨论了今年的工作安排,决定今年开展如下活动: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联合召开中国饭店业人力资源应对与旅游教育论坛(3月北京)、举办全国旅游院校服务技能(饭店服务)大赛(5月杭州)、旅游教育创新研讨会(9月上海)、中俄旅游教育论坛(11月北京)、国内外考察等。 根据旅游教育分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工作成本,经教育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会费标准每年为: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单位5000元;会长单位10000元。 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分会(简称“中国旅游教育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m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TE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教育的院校、培训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有关旅游、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教育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旅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旅游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依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教育的方针政策,协助旅游行政部门就旅游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对旅游教育有关政策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 第七条 为会员单位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沟通会员单位与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旅游教育与旅游业需求的紧密结合。 第八条 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师资培训、教材编写、专题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 根据旅游业发展和行业、会员的需求,举办各类专项培训、专业论坛及展示活动。 第十条 配合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旅游理论研究,开展旅游科研立项、成果评定和推广,推动旅游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配合旅游行政部门,开拓旅游人才市场,促进旅游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旅游人才市场配置的效率。 第十二条 开展旅游业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三条 开展旅游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 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开发建设本会网站,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加入本会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旅游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设立的旅游教育、培训和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在本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推荐意见,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讨论通过本会管理办法;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六、七项的职权,并根据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的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的任用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旅游协会并国家旅游局审定。 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和处理本会的重要事项。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人选发生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向会员通告。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 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因机构变化和人事变动,原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和增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适时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年度会费按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单位五个档次收取,各档次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财务由中国旅游协会统一管理,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中国旅游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2008年9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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