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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
释义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从事科技新闻传播学术活动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ISM,缩写为CSSTJ。学会成立于1988年初,现有团体会员40个(其中地方学会16个),个人会员千余人。

学会概况

学会是“世界科学记者联盟”创始者之一,学会的主要活动包括举办业务培训班、业务讲座;召开学术年会(两年一次)和国际性学术交流会议;组织科技新闻稿件评选活动;组织全国新闻单位的科技记者采访活动;出版学术论文专辑等。各专业委员会结合本身特点,也开展了不少的专业交流活动,有的已初具规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方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探讨科技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提高会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创立和丰富中国科技新闻传播学,培养科技新闻传播专业人才,促进科技新闻传播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在新世纪里,作为中国科技新闻工作者的学会,我们要把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为促进社会科技进步而工作,并将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同行间的合作交流,为发展我国科技新闻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从事科技新闻传播学术活动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ISM,缩写为CSSTJ。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人才强国战略;代表中国科技新闻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探讨科技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创立和丰富中国科技新闻传播学,提高会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科技新闻传播专业人才,促进科技新闻传播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开展学术研讨,组织调研、采访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和其它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维护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开展国际科技新闻传播学术交流活动;

(五)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出版物;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七)表彰优秀会员,评选优秀科技新闻作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从事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记者、编辑、教学和研究人员,热心支持科技新闻传播事业的科技人员、科技企业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科技传播专业的在校学生,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三年以上工作实践(在校学生可适当放宽),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从事或支持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单位和社团,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以上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三) 个人会员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发会员证;

(四) 团体会员须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若要求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查实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处理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解散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特邀理事和顾问等,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学会工作;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确有必要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凡对我国科技新闻事业做出重要贡献或曾担任学会理事长职务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授予该称号。名誉理事长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及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所设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项目经费和资助;

(四)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项目经费和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并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理 事 长:焦洪波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友恭 刘洪海 李新彦 赵立凡 赵忠颖 赵致真 夏 林 徐九武

秘 书 长:杨 艺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顾问:杨时光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俊杰 邓琮琮 王友恭 王晓彬 卢先诚 刘九如 刘民朝

刘洪海 孙东生 陈广腾 陈 虎 李希光 李新彦 陆彩荣

闵大洪 宋广礼 宋克明 吴开流 杨 艺 杨良化 杨敬东

卓培荣 姜 岩 姚诗煌 赵立凡 赵忠颖 赵致真 夏 林

徐九武 郭洗尘 郭 晓 贾延漪 夏陈安 黄天祥 黄安文

黄振中 梁沂滨 董玉琴 焦洪波 蒋亚平 赖茂生 蔡 雯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俊杰 马建平 于小晗 邓晓庆 邓琮琮 孔晓宁 王友恭

王化君 王代同 王玉琪 王亚非 王迪明 王海云 王晓彬

韦世林 尹春芙 卢先诚 田 瑗 纪 涛 刘九如 刘东稳

刘民朝 刘国春 刘洪海 刘爱民 刘德灿 吕利平 孙友深

孙东生 孙宝寅 汤书昆 许先明 朱 羽 别义勋 陈小瑛

陈广腾 陈光文 陈宝泉 陈 虎 陈周明 陈敬农 陈懋雍

李文祺 李立华 李立波 李占军 李希光 李建民 李 洪

李 宪 李威沙 李新彦 李 薇 陆彩荣 陆兴东 闵大洪

宋广礼 宋克明 吴开流 肖发宣 肖伦祥 杨 艺 杨良化

杨 昕 杨益平 杨敬东 张 杰 张京州 张国坤 张继民

金振蓉 罗元明 苗世新 周思源 卓培荣 姜 岩 施 铭

施锦昌 姚诗煌 赵立凡 赵忠颖 赵致真 郭洗尘 郭 晓

顾 龙 贾西平 贾延漪 秦晓天 唐书林 唐 竞 奚启新

夏 林 夏陈安 徐九武 徐文华 袁 潮 黄天祥 黄礼义

黄生甫 黄安文 黄振中 梁沂滨 程道才 董玉琴 傅雪松

辜晓进 焦洪波 蒋亚平 彭晓霞 舒化英 赖茂生 解 辉

蔡 雯 廖祥忠 潘晓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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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