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近代检察权制度研究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 刘清生 著 丛 书 名:出 版 社: 湘潭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281811出版时间:2010-04-01版 次:1页 数:330装 帧:平装开 本:32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理论法学 内容简介《中国近代检察权制度研究》将检察制度置于刑事司法的大系统之中进行分析,依此来阐述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的引入背景、发展脉络,挖掘检察官与刑事警察、法院法官、监狱官吏以及律师之间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以及检察权制度顺利运行所涉及的内部监督管理关系和外部行政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刘清生,1966年生,湖南耒阳人,湘潭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现任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等。近年在《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求索》、《湖南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查看全部>> 目录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依据 二、以往主要研究成果综述与本书的研究素材 (一)以往主要研究成果综述 (二)本书研究所使用的资料 三、基本结构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结构 (二)研究视角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一章 检察权制度引入的社会文化背景与模式选择 一、社会文化背景I (一)社会政治背景 (二)诉讼文化背景 二、中国近代检察权制度的引入 (一)中西诉讼制度的直观对比 (二)对西方检察制度的心理认同 (三)选择检察制度的参考样态 第二章 检察权配置的制度建构 一、清末检察权制度的法制初创 (一)制度雏形与天津试验 (二)权能逐步明晰与检察一体机制的确立 (三)检察权能和检察一体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民国初期检察权立法的发展与变化 (一)清末检察权制度的暂时沿用 (二)检察权制度的调整与规范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权配置 (一)普通刑事诉讼中检察制度的重大变化 (二)特种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配置 (三)军事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配置 第三章 检察侦查权的权能与实践 一、检察侦查权的确立与制度规范 (一)清末检察侦查权制度 (二)北洋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能的进一步强化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侦查权能的进一步规范 二、检察侦查权行使主体 (一)清末与民国初期的侦查机构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侦查机构 三、检察侦查行为规范 (一)侦查基本原则 (二)侦查程序提起 (三)侦查行为实施 (四)侦查中的人权保障 四、检察侦查权的主要特点 (一)侦查主体的宽泛性 (二)侦查程序的多样性 第四章 检察公诉权的权能与实践 一、公诉制度的引入与立法规范 (一)公诉制度的引入 (二)检察公诉权的立法规范 二、提起公诉和实行公诉 (一)提起公诉 (二)实行公诉 三、担当自诉和协助自诉 (一)检察官担当自诉的角色 (二)检察官协助自诉的职责承担 第五章 检察监督权的权能与实践 一、审判监督权 (一)审判监督权的确立 (二)审判监督权的履行方式 二、监所监督权 (一)监、所分立与监所监督的确立 (二)监所监督的工作重点 (三)履行监所监督权的主要方法 三、刑事裁判执行监督权 (一)刑事裁判执行监督权概述 (二)指挥监督刑罚执行的内容与方法 第六章 地方司法制度及特别诉讼程序中检察权配置与实践 一、行政兼理司法制度中检察权配置及其实践 (一)政审合一制度的法文化渊源 (二)行政兼理司法模式与检察权运行 (三)地方司法制度检察职能实践 二、预审程序中检察权配置及其实践 (一)预审程序的法律性质 (二)法院预审中的检察权 (三)检察官主持预审及其调整 (四)预审并人检察侦查程序 三、特别诉讼程序中检察权配置及其实践 (一)简易程序:检察官声请以命令处刑 (二)覆判程序:案件由检察官 附 具意见并转送 第七章 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重要关系 一、检察机构内部的上下一体关系 (一)检察机构的层级设置 (二)检察人员职位的层级配置 (三)检察一体机制中的内部监督权 (四)检察一体机制中内部监督的主要特征 二、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重要外部关系 (一)从辅助到独立的检审关系 (二)以指挥和命令为内容的检警调度关系 (三)以监督与扶助为主要特色的检律关系 第八章 检察权制度运行的内部行政保障 一、检察管理制度 (一)处务规则制定的依据与效力 (二)处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 (三)职员职责分工 (四)工作机构设置 (五)簿记制度 二、检察官考评制度 (一)办案业绩考核 …… 第九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制度 第十章 中国近代检察权制度及其实践的法文化分析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收起全部<< 前言近代检察制度肇始于西方,现已成为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之一。检察制度的内容侧重于刑事诉讼,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废除欧洲中世纪以来的刑事诉讼纠问制度,确立刑事诉讼的权力分立原则,使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能够保护被告人既免于警察之恣意,又免于法官之擅断。其实,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罪犯,永远都只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极少数的特殊群体,并不会决定国家或社会的前途和未来。然而,任何一项公共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均在于它对人文的深切关注。刑事诉讼制度,不但要保护社会中的守法者和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亦应关注可能或已经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犯之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其身份如何)都是国家与法律关切的对象,也应当是我们每一个人尊重的价值,善待他人就是关爱自己,而唤醒罪犯之人性与良知的乃是人道与善待,而非严酷的刑罚。这是人类自我认识的升华。因此,检察官当以追求真实与正义为职业目标,追诉狂热将减损其效用和威信,公正合宜的刑罚才最符合国家利益和人道价值。 检察制度引入我国始于清末。其时,封建专制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压迫下开始全面转型,而西方的司法理念和制度之输入,对延续数千年的古代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造成强大冲击,并推动着司法制度进行全面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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