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
释义 | 职能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是中国教育界开展对外教育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机构。 机构发展宗旨是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同各国、各地区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教育、科技交流组织、学校及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组织、企业、基金会及其相关人士等,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原则下,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中国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联合构成非官方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的网络。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是该网络的中心,具有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的责任。迄今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区、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协会,有11个城市建立了独立的市级协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现有145个团体会员单位,与53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个教育组织和团体建立了长期的交流合作关系。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经费来自五个方面:通过执行项目的管理费用;通过对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报酬;会费收入;募集基金;国内外捐赠和其它。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全国各地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有关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企业、金融界热心教育交流事业的人士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理事会每两、三年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缩写CEAI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代表中国的教育界开展非官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配合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界同各国(地区)教育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中国和国外各级各类学校间建立和发展校际联系、交流和合作; (二)与国外教育机构、院校合作开展各级各类教育人才的培训; (三)举办多边或双边教育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展览会; (四)承办国外教育机构资助的教育项目; (五)承办中国政府委托的教育合作项目; (六)聘请国外教师来华任教; (七)组织安排境外师生和教育工作者来华学习、考察、访问; (八)派遣中国教师赴国外任教或研修; (九)组织中国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赴境外进行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教育访问和考察; (十)承办出国留学咨询业务; (十一)组织编辑出版介绍中国教育的重要出版物; (十二)筹集教育国际交流基金; (十三)协助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团体会员单位开展教育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愿意接受协会给予的任务; (三)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界和企业界单位。 第九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长批准;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由团体会员所在单位推选理事若干名,理事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及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不能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和副会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推选协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讨论并表决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监督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监督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三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会见有关方面重要人士,商谈有关重要事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五)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并提交下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规划; (六)批准会员单位的吸收和除名; (七)批准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秘书处各处室以及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批准; (五)决定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七)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专项拨款和专项资助; (二)国内外的资助、捐赠; (三)开展有偿服务交流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民政部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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