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以下简称中促会)成立于1987年8月,是由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大公司、大集团和有关社团自愿参加,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团法人。业务主管部门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有以央企为主的大型企业集团会员150多家。 现任领导现任会长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乐江; 常务副会长为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德水。 协会宗旨中促会的宗旨是:全面促进我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实施;全心全意地致力于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服务。 主要任务中促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大公司、大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国内外企业之间、企业与理论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组织培训、考察、咨询等活动,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简称:中促会;英文名称: China Group Compani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GC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大公司、大集团自愿参加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全国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正当诉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地致力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跨国公司;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争取政策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积极推动企业家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咨询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我国大公司、大集团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企业家的社会地位。 第八条 探讨大公司、大集团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宏观环境方面的体制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改革和调整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或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软科学课题研究、开展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积极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活动,学习借鉴国际经济、技术、管理的新理念和新成果,为提高大企业的管理水平、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 第十一条 组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交流;开展大公司、大集团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沟通信息,联络感情,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书刊影像资料;参与和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公共关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以企业法人(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收部分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不受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影响的大公司、大集团、大企业。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4、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5、非单位会员的企业领导。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信息和资料;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讨论决定会费标准;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活动,或者已经依法注销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审议通过会费收取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有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执行委员会会议,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为本会的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会长单位)最多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发展会员,保持与会员单位的密切联系,为会员单位服务;建立和保持与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委、经济理论界、相关社团的联系,做好承上启下的联络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收集信息,编辑、印发本会信息资料及有关刊物;承担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会务工作;承办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每一会员单位指派一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承担与秘书处的日常联络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兼职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设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要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08年6月13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点工作本着上述宗旨和任务要求,近年来,中促会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组织专题研讨,为国家宏观决策和大企业发展战略决策服务 (一)开展广泛的课题研究 2004年以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的委托,承担了多项重要课题研究,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大型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决策服务。其中,完成的重点课题包括:《母子公司关系研究》、《集团公司改革走向与实现途径研究》、《我国跨国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研究》、《中国企业跨国收购兼并的实践与思考》、《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风险与对策研究》、《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体制机制与环境研究》和《中央企业改革重组的回顾与发展趋势研究》,并编辑出版了相应的论文集。 目前正在进行的课题还有《集聚创新要素促进创新型龙头企业成长研究》和《后金融危机时代大企业发展战略研究》等。 (二)举办多种形式的研讨会 2005年10月和2006年5月,我会两次与香港卓万进咨询公司合作,在京召开“公司治理与公司信誉度管理国际研讨会”、“企业全球拓展峰会”,研讨交流企业跨国经营在操作层面上的实际问题。 2006年2月,我会与商务部经贸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合作召开“中国企业公司责任与软竞争力峰会”,借鉴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关注社会责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经验。 2008年9月和12月,针对世界金融危机的蔓延,我会先后召开了总裁座谈会和会长会议,一是了解企业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对上提出政策建议;二是组织企业间的互动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三是邀请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德水作经济形势报告,帮助企业拓宽视野,进一步增强战胜危机影响的信心。 今年以来,针对企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会决定举办“聚焦经济热点系列研讨会”,首届研讨会邀请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作关于《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的主旨演讲,取得良好效果。 二、反映企业诉求,为大企业争取更好的外部环境服务 (一)促成向国务院领导直接反映企业诉求,参与宏观决策的渠道 2004年11月16日,我会向温家宝总理报送了《关于选聘一批优秀企业家参与决策咨询,完善重大经济决策机制的建议》,温家宝总理、华建敏秘书长分别作了批示,肯定“这份建议是有道理的”,要求国务院研究室“可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办法”。据此,我会于2005年3月召开会长扩大会,专门对企业家参与政府经济决策咨询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进行讨论,并提出选聘优秀企业家的建议名单。此名单已列入国务院研究室的专家库。 2008年3月31日,我会向李克强副总理上报了《关于企业家参与政府宏观调控部门重大决策咨询的建议》。4月1日,李克强副总理即作批示,给以高度重视。 (二)促成国有独资集团公司的授权经营 2004年,国资委拟定《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例》的过程中,我会召开集团公司座谈会,听取企业对《条例(讨论稿)》的修改意见,并向国资委上报了《关于制订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例的若干建议》。李荣融主任批示:“建议内容很好,感谢(中促会)顾家麒同志,在今后工作中应发挥中促会的作用。”这些建议在国有独资集团公司董事会试点中得到了落实,特别是促使国有独资集团公司获得了盼望已久的投融资决策权。 (三)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政策落实 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如何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成为诸多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我会在开展这一课题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1月19日向曾培炎副总理报送了《推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若干政策建议》。曾副总理批示:“报告提出了我国企业要成长为技术创新主体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值得有关部门参考研究。”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的张平同志也作了批示:“请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按培炎同志批示研办。” 2008年2月22日、27日,发改委和科技部分别向国务院写出报告,对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有关政策的调整作出安排。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有关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也分别听取我会有关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深入研究的措施。 (四)反映企业对经济管理部门不合实际规定的意见 2004年7月,银监会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降低了成立财务公司的准入门槛,受到大集团的欢迎。但随即出台的《申请成立财务公司的操作规程指引》,又提出新组建的财务公司必须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和境外高管人员的规定。不少企业集团反映,这一规定与《管理办法》的精神有出入,不尽合理。为此,我会向国务院华建敏秘书长呈报了《关于银监会在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后又为设立财务公司附加准入条件的报告》。华建敏秘书长转报温家宝总理,总理批示:“请银监会认真研究”。2006年10月,银监会对《指引》做了重大修改,将引进“境外”投资者和高管人员,改为“境内外”,从而放宽了准入条件。 三、采取多项措施,为推进大公司、大集团“走出去”服务 (一)以前瞻性眼光,研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宏观环境,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早在2002年和2003年,我会就分别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政策,促进中国跨国公司发展》、《修改“境外投资管理条例”的调研报告》,得到了温总理、曾副总理的批示与肯定。 2004年,根据中国企业“走出去”政策赶不上企业需求的实际情况,我会在组织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于2004年10月26日向温家宝总理和吴仪、曾培炎副总理呈报了《关于加快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建议》。曾培炎副总理、汪洋副秘书长作了批示。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鼓励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意见》吸收了我会的有关建议。 2005年,为了配合国家“十一五”规划的制定,我会承担了国家发改委国外资金利用司委托的《我国跨国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课题,对我国大型集团境外投资现状,以及“十一五”期间我国跨国集团境外投资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研究,为发改委制定“十一五”规划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二)连续6年举办中外跨国公司国际年会,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的经验 从2003年至2008年,先后有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领导,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工发组织、欧盟商会官员,中外跨国公司总裁和专家、学者共135位嘉宾在国际年会上发表精彩演讲。中外企业总裁、政府官员、理论界人士、驻华使团及投资机构累计近2000人出席会议。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忠禹曾亲自到会致词,吴仪副总理也曾专门向大会致函。 国际年会的研讨主题逐步深化,从中国企业为什么要“走出去”到如何“走出去”,从单个企业“走出去”到企业群体“走出去”,全方位、多角度交流境外投资、跨国并购、经营战略、管理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政府部门发布政策信息,境外机构介绍投资环境。中外跨国公司介绍经典案例。为促进我国集团公司调整和实施跨国经营战略,整合利用国内外资源,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组织出国考察,为促进中外企业合作牵线搭桥 2004年11月6日至18日,中促会组织20名会员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了“赴欧跨国公司经营战略与管理考察团”,对欧洲的西门子、巴斯夫、飞利浦、法国电力等7家跨国公司进行了考察,对跨国公司经营战略的制订与实施及海外公司的管理等了解了情况,交流了经验。 2005年7月3日至20日,我会组织13名会员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了“赴美跨国公司考察团”,对美国的美孚、通用汽车、IBM、波音、辉瑞等9家跨国公司有关经营战略、经营模式调整等内容进行考察,了解了美国跨国公司的最新发展趋势,为我国企业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 2005年10月18日至11月2日,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组织“丝绸之路区域项目中亚四国考察团”,对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环境进行考察访问,促使万事利集团在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销售中国丝绸产品,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向哈萨克斯坦销售玻璃产品,开辟了经贸合作的新领域。 四、急企业所急,为会员企业开展个性化服务 (一)2005年9月,针对上海债权银行突然停止向某企业集团贷款一事,我会紧急向温家宝总理作了报告,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过问了此事。 (二)2005年11月,针对东方航空集团公司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会向黄菊副总理递交了《关于妥善解决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巨额负债的报告》,提出了三种途径解决东航集团负债问题的建议。黄菊副总理批示:“南航、国航等都有类似情况,也请研究”。尤权副秘书长批示:“由国资委协调提出意见”。此后,经国资委领导积极协调,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2008年3月2日,我会向曾培炎副总理报送了《关于东方航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受挫的解决建议》。建议再请国资委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以促进东航引进战略投资方案的落实。 五、面向会员企业,努力搞好信息服务 (一)整合、创刊《集团公司信息》和《集团公司高层内部参考》两个内部刊物 多年来,我会高度重视对会员企业的信息服务,早在建会初期即创办了《动态与信息》、《政策信息摘编》和《会员企业报刊摘编》等刊物,通过这些刊物,定期交流会员企业的经验和信息,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受到了会员企业的欢迎。六届会员大会以来,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会对原有刊物进一步作了全面整合改版,创刊了《集团公司信息》和《集团公司高层内部参考》,使刊物的功能更具针对性,内容更具指导性、参考性和互动性。 (二)升级原有的网络平台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网站”已开通多年,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网络宣传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广大会员企业,目前我会已经对原有网站进行升级改版,增加了更为贴近企业、紧跟形势的栏目,加大了对会员企业的宣传力度,强化了网站的互动和检索功能。新网站于2009年9月份全新面世。 中促会从成立至今已有近22年的发展历程。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致“纪念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成立20周年大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走过了20年的历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大型企业集团的改革和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广大会员企业的肯定。” 中促会名誉会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清泰也在“纪念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成立20周年大会”的感言中指出:“20年来,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坚持‘促进’的定位,以‘服务’为切入点,做了许多企业集团发展需要,但政府尚未顾及、单个公司难以做到的事。在中国大型公司发展改革的理论实践和政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愿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坚持既定宗旨,为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扫清障碍,为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助一臂之力!” 中促会自2008年6月换届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继续坚持服务的宗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进一步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决心为促进我国大公司、大集团的改革与发展,为提高我国大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龙头企业,进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