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英译名为:China Forum of Environmental Journalists。缩写为CFEJ。 协会的性质为全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通讯社、新闻网站等媒体、环境宣传单位和环境新闻工作者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亚太环境新闻工作者论坛的国家成员。其他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团体和个人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团结全国环境新闻工作者,推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开展与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环境新闻工作者及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保护全球环境做出贡献。 机构设置环境记协秘书处,内设办公室、新闻部、业务部、社会活动部、宣教推广部。 根据《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协会目前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 组织环保奖项的评选; 2. 配合环境保护部宣教司,组织新闻单位和记者围绕环保工作开展有关的新闻宣传活动; 3. 联系并配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围绕环保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宣传活动; 4. 承办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委托的工作。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作为全国性的一级社团,是联系全国环境新闻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亚太环境记协副主席单位,多年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新闻宣传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主要领导1、顾问解振华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 徐心华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原党组书记 名誉主席 潘 岳 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2、执委会主 席 李仁臣 全国政协委员、文史委副主任、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社科院博士生导师 副主席 夏 林 新华社副总编辑 罗 明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王明华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王冬梅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副台长 李新彦 人民日报科教文部原主任 翟惠生 中国记协党组书记 李洪波 经济日报副总编辑 黄振中 中国环境报原总编辑 焦志延 国家环保部宣教中心主任 秘书长 刘国正 3、秘书处刘国正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秘书长 成亚威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英译名为:China Forum of Environmental Journalists。缩写为CFEJ。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全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通讯社、新闻网站等媒体、环境宣传单位和环境新闻工作者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亚太环境新闻工作者论坛的国家成员。其他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团体和个人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团结全国环境新闻工作者,推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开展与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环境新闻工作者及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保护全球环境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8号国英公寓8K。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推动新闻媒体关于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二)加强对环境问题的舆论监督,策划和组织重大环境新闻行动,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 (三)促进环境报道质量的提高,扩大环境新闻的社会影响力,开展优秀环境新闻作品、优秀环境新闻工作者和优秀环境宣传报道媒体的评选和奖励。 (四)提高环境新闻工作者素质,开展环保知识和环境新闻业务的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收集和发布环境新闻信息,主办网络、杂志等环境新闻媒体,编辑环境新闻信息、资料和论文等出版物。 (六)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络,组织企业界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积极争取全社会对环境新闻和环保事业的支持。 (七)加强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环境新闻工作者和亚太环境新闻工作者论坛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与业务培训。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并报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变更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副主席、主席、秘书长; (三)决定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执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本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七条:理事和常务理事因工作岗位和职务正常变化而在届中变更,由本人及所在单位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副主席的辞职由本人提出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主席的辞职由本人提出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秘书长辞职由本人提出报告或国家环保总局做出解聘决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执委的增补和罢免,并报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察。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察。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察,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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