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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
释义

简介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students’ affairs research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是2006年1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的全国性组织。研究会作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秘书处设立在中北大学。

研究会以研究高校学生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对象,以促进国内高校学生工作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团体。研究会是高校学生工作学术交流的主渠道,是全国高校学生工作人员、大学生之家。研究会始终坚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学校工作提供借鉴,为学生工作人员提供指导,为大学生提供服务的宗旨,致力于推进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高校学生工作研究活动,交流国内高校学生工作及高校学生工作研究的信息动态和研究成果,总结高校学生工作的实践经验,探索高校学生工作规律,为高校学生工作发展与进步服务;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借鉴国外高校学生工作的有益经验,促进高校学生工作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对高校学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高校学生工作队伍的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为有关部门当好参谋,接受国家和教育部门的研究课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反映高校学生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高校学生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编辑出版高校学生工作研究等学术刊物和学会信息动态,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发布、组织学术课题的研究;以提供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组织面向青年大学生的形式多样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活动。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始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民主办会,团结和组织全国高校学生工作者及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研究的人员,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总结、研究高校学生工作的经验和规律,以促进高校学生工作的发展,促进高校学生工作队伍的建设,促进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英文名称:students’ affairs research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写:SARB)。

第二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国内高校学生工作者及从事高校学生 工作研究的人员自愿参加,以研究高校学生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对象,以促进国内高校学生工作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目的的全国性学术团体,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民主办会,团结和组织全国高校学生工作者及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研究的人员,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总结、研究高校学生工作的经验和规律,以促进高校学生工作的发展,促进高校学生工作队伍的建设,促进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面向全国学生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交流平台,交流国内高校学生工作及高校学生工作研究的信息动态和研究成果,总结高校学生工作的实践经验,探索高校学生工作规律,组织全国学生工作研究成果展、优秀成果评选、实践经验交流会等系列活动为高校学生工作发展与进步服务;

2、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借鉴国外高校学生工作的有益经验,促进高校学生工作的发展;

3、配合有关部门对高校学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高校学生工作队伍的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

4、为有关部门当好参谋,接受国家和教育部门的研究课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5、反映高校学生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咨询与服务工作;

6、编辑出版高校学生工作研究等学术刊物和本会信息动态,组织撰写学术著作;

7、充分发挥研究会推进工作的职能,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和鉴定、评奖工作,在条件成熟后,定期面向会员发布研究课题;

8、发挥研究会服务学生成长的职能,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开展面向大学生的各类咨询、培训和认证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

1、高等院校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研究的人员;

3、高等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

4、其他热心和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的人员;

5、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二)资深会员条件:

在高校学生工作研究与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其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资深会员。

(三)名誉会员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并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名誉会员。

(四)团体会员条件: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按期缴纳会费的高等院校、研究所、各类社会团体与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凡个人要求入会者,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入会程序:

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三名以上个人会员或一名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三)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凡要求入会的各类组织,须先由要求入会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研究本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承担本会发布的科研课题;

6、优先在本会组织的会议上介绍经验、发表文章和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7、要求本会组织各类咨询、培训和交流活动;

8、具有申请承办本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权利

9、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组织各项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或以通讯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会;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审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高校学生工作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研究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中青年学生工作者以及热心研究会工作并从事教育工作的领导干部。各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一名单位理事,选举通过后,代表单位参加理事会,担任理事职务。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决定本会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聘任、解职;

5、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制定研究会工作计划;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团结合作好;

2、在高校学生工作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声誉;

3、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厅级以上职务;

4、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于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理事会推荐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研究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会工作的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及顾问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1000 元/年,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学生会员20元/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日常办公、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学术交流、印刷、宣传、奖励、劳务、稿酬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收支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全部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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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