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 |
释义 | 历史沿革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是2006年11月22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成立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二级分会。 (一) 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的前身是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组。 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组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高校党校间的合作组织,首先经历了一个纯粹的民办阶段。高校党校的建立,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20世纪 80年代初就有部分高校建立了党校。其后,几乎所有的高等学校相继成立了业余党校,1990年后绝大多数高校都有了正式党校。高校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宣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性锻炼的熔炉。高校党校间的合作,开始是自发联络并形成的高校党校合作组织和交流平台,拟定了章程,是纯粹的民间组织。共开过三次会议: 1989年在天津大学召开第一次会议; 1990年在厦门大学召开第二次会议; 1991年7月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召开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邀请到时任中宣部教育局副局长赖登铎、国家教委社政司综合调研处处长晋保平等领导出席。会后,他们分别向主管领导作了汇报,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由此进入了第二阶段,即建立了在国家教委社政司领导下的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组。1993年在西南师范大学召开第四次高校党校工作会议时,时任国家教委社政司副司长张晋峰到会讲话,并正式建立了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组及领导小组,制定了比较正规的章程。章程规定每两年开一次大会,并进行领导小组的换届;隔年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等。 此后,大会及领导小组会议都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1.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有: 1995年在西北工业大学召开了第五次会议; 1997年在同济大学召开了第六次会议; 1999年在江西师范大学召开第七次会议; 2001年在集美大学召开第八次会议; 2003年在吉首大学召开第九次会议; 2005年在贵州大学召开了第十次会议。 2.召开的领导小组会议有: 1994年在武汉工业大学召开了第一届领导小组会议,组长单位是北京医科大学; 1996年在新疆农业大学召开第二届领导小组会议,北京医科大学继任组长;1998年在华南师范大学召开第三届领导小组会议,组长单位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0年在海南大学召开第四届领导小组会议,组长单位是北京大学; 2002年在云南大学召开第五届领导小组会议,北京大学继任组长; 2003年11月在吉首大学召开第六届领导小组会议,组长单位是中国农业大学; 2004年8月在新疆农业大学召开第六届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 2005年7月在在贵州大学召开第七届领导小组会议,中国农业大学继任组 长; 2006年11月在中国科技大学召开第七届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 2007年4月在青岛大学召开第七届领导小组最后一次会议,也是成立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的筹备会议。 至2007年10月止,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组共有207个成员单位;在全国分为六个片组,分别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片组。 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的领导小组共有21个成员单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上海市科教党校、厦门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湖北省教育工委党校、湖南省教育工委党校、华南师范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新疆农业大学、西南大学、云南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 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组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设在北京),成员单位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和中国农业大学。 (二)申请成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 2000年12月在海南大学召开的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组第四届领导小组会议上,时任教育部社政司司长顾海良同志出席会议,并就支持申报成立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会提出动议。时任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联络组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北京大学,于2001年3月提出了《关于成立全国高校党校工作研究会的申请报告》,起草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党校研究分会章程》草案,呈报教育部社政司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2001年10 月,在集美大学召开第八次全体成员大会上(时任教育部社政司司长顾海良出席了会议),选举产生了高校党校研究会的筹备委员会,并确定了正、副秘书长。直到2002年12月,研究分会仍未获批准成立,因此联络组在云南大学召开第五届领导小组会议时,决定仍按照联络组的章程进行领导小组换届。 2003年11月,在吉首大学召开了联络组第九次全体会员大会(时任教育部社政司副司长徐维凡出席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六届领导小组。中国农业大学担任组长后,为尽早成立分会,继续与教育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取得密切联系。在不断完善自身组织、积极开展工作,推进全国高校党校工作上新台阶的基础上,协助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2006年10月,中国农业大学党委书记瞿振元同志还亲自带队到教育部,拜访了思想政治工作司杨振斌司长,呼吁部领导积极推动民政部对高校党校研究分会申报材料的审批、对高校党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工作的支持。 经过多方努力,至2006年11月22日,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终于被民政部批准。2007年4月,在青岛大学召开的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决定,于2007年11月19-23日在海南正式召开分会的成立大会并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简称“全国高校党校研究会”[英译名为:Branch for CPC School in Universities, 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缩写为CAHE -BCPCSU)],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二级分会。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和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交流高校党校工作的经验,为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服务,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服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党中央关于加强党校建设的决定和有关要求,并结合高等学校党校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介绍高校党校建设的动态及有关的科研信息。 第五条 组织和开展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经验的交流活动。 第六条 组织和开展高等学校党校建设方面的调查研究活动及高校党校干部的理论培训工作。 第七条 办好会刊《高校党校教育》,并向有关报刊和出版部门推荐会员单位的党校建设、党校教育等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八条 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建设、党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高校党校教育研究分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各普通高等院校的正式党校和各省、市、自治区教工委的高校干部培训机构,凡能够正常开展党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入会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如下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工作经验交流及考察活动; 3.参加本会组织的高校党校建设和教育教学方面的课题研究、专题研究和教材编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获得本会印发的刊物及有关资料等; 6.有退会的自由,但需要提出书面申请交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2.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3.承担和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调查研究任务和其它有关的工作任务,并向本会提交调查科研成果和相关的资料; 4.为本会刊物提供稿件,关心、支持会刊的印刷和发行;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本会义务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作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3.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有关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和推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报请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上届理事会提出候选单位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成员构成应考虑其地区代表性、历史连续性及实际工作需要。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选举产生本会的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的理事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理事时,须报理事会审议批准进行理事变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先报秘书处备案,待理事会召开时进行审议批准理事变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进行会议表决时,决议票数按理事单位数量进行计数。 第二十一条 会长(理事长)为研究会的法人代表,如有特殊原因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但应报请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批准。 其具体职责: 1.负责领导本会的工作; 2.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贯彻落实以上有关会议的决定; 3.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召开理事会及本会其它重要会议; 4.传达贯彻中央及有关领导部门关于党校建设工作的精神; 5.审批以本会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其具体职责: 1.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完成正、副会长交办的有关任务; 3.负责组织实施本会确定的重要课题的调查研讨活动; 4.按照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抓贯彻落实,抓督促检查; 5.主持召开秘书处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成员单位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负责本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其具体职责: 1.负责本会会刊《高校党校教育》的编印和寄发,并向有关部门和出版单位推荐会员单位的论文; 2.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4.对申请入会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议意见,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主管部门拨款; 3.有关方面的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开支: 1.调研、考察活动费用; 2.会务和办公费用; 3.刊物及有关资料的印发费用; 4.其它有关的业务开支。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如果要解散,必须经理事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生效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注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于2007年 11 月 20 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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