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风水学协会 |
释义 | 百科名片中国风水学协会是中国著名玄学家蒋天先生所创办,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组建,并由中国风水学、命理学、择日学、姓名学、易经和建筑设计学等国学研究专家学者志愿联合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国学专家开展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学术交流的最佳平台。也是社会企业大众联系风水学专业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更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风水行业权威机构。 中国风水学协会简介中国易经文化经过历代的发展,源远流长。而中国风水学文化是易经文化的精萃和文明的结晶,发扬光大中国风水文化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建立和谐文明社会的需要。所以研究和传播中华风水文化的科学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风水学协会本着援助与交流的宗旨,整合中国传统文化项目的人才与技术等方面的资源,融合古今文化精萃,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客观辨证地研究易学风水文化,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正本清源地推动中国国国学与传统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模范发扬社会主义文明道德风尚,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与时俱进地开拓创新,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风水文化。使国民正确认识和运用易经风水文化知识,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共建和谐社会。 中国风水学协会在研究周易学术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平统一。更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引导群众拥护共产党,执行国家各项法令。同时认真贯彻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的: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使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造福人类。中国风水学协会更提倡用科学的精神态度和方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倡科学研究与系列预测应用,坚决反对利用易经研究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中国风水学协会使命:传承中华传统文化魁宝,推动中国风水学文化发展,共建和谐社会。 服务职能:促进中华传统文化的交流合作,使国民正确认识和运用中国风水文化知识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建设服务,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 共建和谐社会更为会员提供科研支持、咨询跟培训等直接服务。 中国风水学协会下属机构中国国学文化研究会 中国易学文化协会 中国择日研究会 中国易学研究会 中国命理研究会 中国姓名研究协会 中国神秘风水学协会 中国风水学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风水学协会是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具有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是联系风水企事业单位和风水专业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为社会性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国学易学风水文化,以服务大众,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在研究周易学术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贯彻执行党、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平统一,模范发扬社会主义文明道德风尚,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在研究过程中对易经文化批判吸收兼顾,去其粗粕,取其精华,客观辨证地研究易学文化的起源、产生、发展,实际运用等客观规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融合东、西方文化精华,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易学,以振兴中华,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文明为己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易学文化,引导人民群众拥护共产党,执行国家各项法令,使国民正确认识和运用易经文化知识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共建和谐社会,贯彻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的: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使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造福人类。协会提倡以科学的精神态度和方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倡科学研究与系列预测应用,坚决反对利用易经研究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坚决抵制违法犯罪分子及邪教人员入会。 第三条 中国风水学协会是中国风水文化研究和实际应用的学术权威经营实体机构,是由中国风水学行业的专家、教授、学术研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风水学协会专业从事风水策划设计及对外咨询服务,是中国风水专业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学术交流、服务企业大众的最佳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本协会宗旨直接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决议: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应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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