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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释义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它的成立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和支持,同时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 基金会于1997年11月正式注册成立。薛暮桥先生和马洪先生为名誉会长。

中文名: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性质: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发起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成立日期:1997年11月

名誉会长:薛暮桥、马洪

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四层

网站:基金会官网

基金会理事会设学术委员会、薪酬和资产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学术指导和资产管理等有关事宜。基金会设办公室、人事部、资产管理部、项目研究部和联络部等五个职能部门,承办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资金的用途是资助有关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奖励政策咨询和有关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将努力做好理事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基金会的能力,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二届理事会名单

理事长:

王梦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1938年生。196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曾供职于《红旗》杂志编辑部和第一机械工业部。改革开放以来担任过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经济组副组长、研究员,国家计委专职委员、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1990年7月至1998年3月任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主任。1998年3月至2007年6月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中央委员。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的研究。参加过党和国家许多重要文件,包括党的十三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以及十三大以来许多次中央全会重要决定的起草工作。在80年代和90年代,长期参与或者主持(1994—1998年)起草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主持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规划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许多重要课题的研究。出版有多种经济学和其他方面的著作,包括《两大部类对比关系研究》(1983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1988年)、《中国经济的回顾与展望》(1993年)、《世纪之交的中国经济》(1997年)、《王梦奎文存》一至六卷(2001年)、《王梦奎自选集》(2003年)、《王梦奎随笔》(2005年)等。编辑有《怎样写文章》和多种专题研究论文集。主持过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中日经济知识交流会等重要国际交流活动。副理事长:

陈清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党组书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名誉所长、研究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非执行独立董事、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副主席等。兼任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学校教授、博士生导师。1939年出生。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动力系汽车专业,后留校任教。1970年任第二汽车制造厂总厂政工宣传干事,1971年任产品设计技术员、工程师、总成设计试验室副主任、产品处副处长、二汽副总工程师兼产品设计处处长,1982年任二汽总工程师。1984年8月任第二汽车制造厂总厂厂长。1985年6月兼任东风汽车工业联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2年5月兼任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同年7月任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1993年5月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1997年7月任中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一届委员。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是中共十三大代表,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1988年被评为首届全国优秀企业家,获全国首届经济改革人才奖。1994年聘为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兼职教授。2000年2月当选为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000年7月兼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高级工程师,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宏观经济,工业经济。

王洛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特邀顾问 1938年生,湖北黄州人。197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至1950年在北京清华大学附中念初中一年级,1951年至1952年在北京育英中学(现二十五中)念初中二至三年级。1953年至1955年在北京五中念高中一至三年级。1955年至1960年在北京大学经济系五年制本科学习。1960年9月大学毕业以后在兰州甘肃师范大学政教系工作过半年,1961年初调往厦门大学。1961年至1993年在厦门大学经济系、国际贸易系任教(其间,1980年初至1981年底在南斯拉夫尔格莱德经济研究所进修)。1984年至1993年任厦门大学副校长,1989年至1993年兼任党委书记。1993年7月至2006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共第十三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中央委员。1983年被评为副教授。1990年晋升为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副理事长,现代经济史学会副会长,东欧中亚学会副会长,企业管理学会副会长,全国日本经济学会会长。1997年被授予香港岭南学院名誉博士。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宁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原部长、研究员 1947年4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县,中共党员。1978年3月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获工学士学位,1982年8月毕业后分配到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工作;1985年12月考入中共中央党校理论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0年6月获中央党校首届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2年8月赴英国牛津大学中国研究中心研修英国经济史;1993年8月归国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工作;历任企业经济研究部负责人、副部长、部长;1998年11月中心机构调整后任社会发展研究部部长。同时,兼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

邓寿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195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局长、国家信息化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软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顾问团软件产业顾问、四川省政府科技顾问团特聘顾问、三亚市政府信息与高科技产业高级顾问,清华、北大、浙大、川大、哈工大、电子科大、华南理工大、大连理工大、对外经贸大等10所高校兼职教授。在国内外发表《世界高技术竟争》、《技术创新研究》、《走向未来》等专著6本,论文、报告、演讲数百篇/次。1978-1998年期间,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部委级科技进步二等奖6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78年获国防工委颁发的"国防工业先进工作者奖";1998年获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发的"国家火炬计划重大贡献先进个人奖";2001年2月获国家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联合颁发的"国家863计划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奖"。1992年被英国IBC评选为"世界杰出成就名人",并入选《世界名人录》。2000年获联合国计划项目颁发的WSYE-7杰出组织贡献奖。

卢 迈,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 1947年生。1981年毕业于北京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2年—1986年,北京经济学院贸易经济系教员、系副主任。1986年—1989年,先后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研中心)发展研究所市场研究室主任,农研中心联络室副主任,农研中心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1990年—1991年,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1991年—1993年,美国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兼政府系副研究员。1993年—1995年,香港理工大学中国商业中心高级研究员。1995年回国,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工作,任研究员、国际合作局副局长等职。1998年起,担任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秘书长。1998年因研究工作贡献政府给予特殊津贴。2002年-2003年,任国际劳工局全球化社会影响问题世界委员会成员。另外还任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委员、全国侨联委员。

朱云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

1977年至1981年就读于南京气象学院(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气物理学专业,毕业后进入中国气象局工作,后赴美国深造,1994年毕业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修读大气科学。朱云来获得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博士学位后转向商业,在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芝加哥分店任会计师。1996年到1998年,他在纽约的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担任一名投资银行雇员,开始了投资银行家的生涯。1998年加入中金公司,参与了中国石油首次公开发行的前期工作,主持领导了中国电信移动电话业务收购及增发,中国石化、中国铝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国航、中国神华、中国建设银行和东风汽车首次公开发行等项目,并参与领导了其他多个主要行业重组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2004年被《中华英才》评为“十大创新英才”之一,被《财富》杂志评为“2004年亚洲最具影响力的25位商界领袖”之一;2005年被《亚洲银行家》杂志授予 “2005年投资银行业亚洲银行家杰出成就奖”。

李京文,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经济学家及管理学家 广西陆川人。1958年毕业于俄罗斯经济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经济学科片领导组组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任国家社科基金应用经济评审组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经济评审组召集人、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总,体组顾问委员会委员。1988年被国家科委、人事部评为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994年当选为俄罗斯科学院外籍院士;1998年当选为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1999年当选为世界生产率科学院院士。曾任七届和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八届全国人大代表。2001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2002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工程管理学部常委。

李泊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 1935年10月2日生于天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干事、发展预测部部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战略与政策,投资战略与政策,研究国家发展、地区发展、产业发展、企业发展以及其相关关系。1956年至1976年 化工部设计院,石油化学工业设计,设计项目总负责人、工程师;1976年至1980年 化工部规划院,化工技术经济、项目评估,总负责人;1980年至1985年 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投资政策、可行性研究、发展预测产业政策,高级研究员、综合研究局局长;1988-1998年 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1985年至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与工业化(地区、产业、企业)常务干事、发展预测部部长、研究员。

李善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1998年10月至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部长;1995年至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预测部部长;1990年至199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预测部副部长;1986年至1990年,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处级调研员;1981年至1986年,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1992年至1994 年,中国区域发展战略与政策,亚洲开发银行项目办公室副主任;1990年至1993年,中国经济发展政策与规划的综合研究 UNDP项目负责人之一;1988年至1991 年 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产业政策世界银行项目协调人之一;1985年6月至8月 参加由邹至庄主持、福特基金会资助的宏观经济研讨班。

陆学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196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62年至1965年为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生。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历任副研究员、研究员,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1998年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1996年任中国社会学会会长、是全国第八、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研究专长是社会学理论、社会结构研究和农村发展理论研究。

张卓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经济学家 广东梅县人,1954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学院经济系。197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所所长兼《财贸经济》主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价格学会第二届副会长,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第一届副会长,《经济学文摘》主编。著有《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生产价格》、《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值、价格、成本与利润》、《论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社会主义价格理论与价格改革》等。

林兆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员原副院长 1936年10月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1960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本科毕业后留校任教,兼任《光明日报》经济学专刊编辑。1971至1988年历任《红旗》杂志编辑,评论组组长,总编室副主任,经济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编审。1988年7月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综合组组长;1990年任研究中心副主任。1992年被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995至1999年任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现为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家计委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副主任,国务院研究室特邀研究员。

段永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1999年9月—至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四通集团公司董事长。1991年—1999年9月四通集团公司总裁兼CEO。1988年—1990年四通集团公司副总裁。1985年—1987年四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OA部部长。1982年—1985年航空部621所研究室副主任。1970年—1978年北京176中学教师。

秦 晓,招商局集团董事长 1947年4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75年山西矿业学院机械工程系毕业。1976年在煤炭部、石油部工作(1983年获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硕士学位)。1986年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4月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亚洲卫星公司董事长。2000年7月任中信公司副董事长。2000年10月任亚太经合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2001年任招商局集团董事长和招商银行董事长。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管理学院、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日本丰田公司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郭励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部原部长

程秀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原主任、研究员 1944年12月31日生于安徽省宿州市;1967年7月北京大学本科毕业;1981年清华大学研究生毕业,获经济管理硕士学位;1970-1979年,在原化工部光明化工厂任职;1982年就职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984年任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1986-1990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部副部长; 1990-1992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综合研究部副部长;1992-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综合研究部部长;1998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

谢 平,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1955年7月出生。1989年1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8年8月起,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司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处长、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副司长、司长。1997年赴湖南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1998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局局长兼任金融研究所所长。随后,金融研究所更名为金融研究局,出任局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比较、金融监管与证券市场等基本理论。著有大量著作和论文,其中《转向市场经济的中国货币政策》获第四届孙治方经济科学奖。监事:

米建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研究员,信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河北人,中共党员,经济学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1978年10月至1982年8月,河北大学工业经济专业学习;1982年8月至1990年12月,河北大学工作;1990年12月起至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工作,历任宏观调节部副部长、部长,宏观经济部部长,2002年4月-2004.5 兼任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局长;2005年2月起至今,出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河北大学上学期间,主要从事日本经济发展研究,侧重于日本的经济结构,宏观经济管理和金融体制方面;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来,主要从事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咨询研究,重点是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

李养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纪检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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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来源于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活动;(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组织人员培训;(四)奖励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五)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方可当选为理事。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议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五)批准重要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理事长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拟订资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五)提议内部机构设置,报理事会决定;(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聘请关心和支持基金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第三十条 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有关活动的学术指导、论证与鉴定。学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人员。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决策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得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有关的研究课题、人员培训、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二)奖励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三)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二)委托资产管理;(三)其他符合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第四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国家政策研究机构;(二)捐赠国家重点政策研究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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