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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释义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公司名称: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总部地点:北京市

成立时间:1989年

公司性质:社会团体

主管:商务部

会长:周可仁

协会简介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China Shippers’Association),简称“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 成立于一九八九年。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是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现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由商务部主管。

协会性质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的性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全国进出口企业为服务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参加,从事外经贸行业的研究与发展,维护进出口企业权益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业务活动。

主要职责

一、围绕外经贸行业的难点、热点等问题开展理论探讨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开展国际商务单证员及外经贸经理人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与考核认证工作。

三、维护外经贸企业的合法权益。与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船公司、港口码头、货运代理、船务代理等运输环节单位进行业务对话,争取取消或降低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外贸成本,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外贸企业的难点问题。

四、为企业提供质量认证服务,开展质量认证的评审工作;为企业参加ISO9000系列认证提供服务。

五、积极开展外贸企业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帮助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培训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六、编辑出版《中国经贸》、《国际广告》及协会会刊三本刊物,宣传国家外经贸方针政策,为企业提供外经贸行业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七、建设“中国外经贸企业网”,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共享上下游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会员企业及广大外经贸企业的宣传窗口,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政策咨询以及广告宣传等服务。

八、组织出国和来华展览、展示活动,协助企业“走出去”,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九、开展外经贸储运企业的管理研究和学术交流,定期组织优秀企业评比,协调解决行业内出现的问题,为外贸储运企业服务。

十、扩大和加强同国内外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特别要加强与各国货主组织的联络和沟通。

十一、履行商务部委托或应会员要求办理的其它事项。

会长介绍

会长:周可仁

周可仁,男,汉族,1940年10月生,江苏省如皋市,1964年6月入党,1965年8月参加工作,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贸经济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60—1965 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贸经济系学习

1965—1969 外贸部三局干部

1969—1974 驻丹麦使馆商务处工作人员

1974—1977 外贸部三局干部

1977—1981 驻马耳他使馆商务处三秘

1981—1982 外贸部政策研究室干部

1982—1984 外贸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1984—1986 外贸部政策研究室处长

1986—1988 经贸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副司级)

1988—1991 驻挪威使馆商务参赞(副司级)

1991—1992 经贸部欧洲司司长

1992—1993 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司长

1993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司长

1994—1995 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

1995—1997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正司级)1997—1998 中纪委驻外经贸部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1997—1995 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1998—1999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行长、党组书记(1998年6月改任党委书记)

1999—2003 外经贸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03— 全国政协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2005— 兼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会长

副会长:蔡家祥

蔡家祥,男,大学学历

1976年—2002年在外经贸部工作,

1989年—1993年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商务处工作,

2002年起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张晓利

张晓利,男,研究生学历 历任外经贸部办公厅处长、外经贸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简称: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英文为:CHINA SHIPPERS’ASSOCIATION。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外经贸企业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以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为服务主体,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组织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本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协调业务无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对外经贸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相关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和外经贸企业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第六条 本会登记注册和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调和指导外经贸企业依法经营。

(二)围绕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及企业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理论探讨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调查报告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精神,在全国外经贸行业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培训及考试认证工作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等。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外经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受商务部的委托,建立外经贸企业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外经贸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组织成立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认真开展外经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

(五)维护中国货主利益,积极开展维权工作。及时反映中国货主的要求和意见,协调和解决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代表货主密切与船东、港口、货代等行业协会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的业务联络,加强与国际间货主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六)宣传和推广国际化标准,促进外经贸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企业实施ISO9000等国际标准提供各类咨询服务,积极受理企业的委托,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化标准的评审认证工作,大力推广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和企业。

(七)编辑出版发行《中国经贸》、《国际广告》两本刊物,及时准确地为外经贸企业提供我国最新的外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信息,宣传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先进经验。

(八)建立和完善《中国外经贸企业网站》,为外经贸企业招商引资、贸易合作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国际间的贸易与交流合作。

(九)组织国外来华展览和出国(境)展览展示及进行国际间的广告交流活动;承办商务部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展览会。

(十)开展外经贸储运企业的管理研究和学术交流,协调解决储运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行业指导,为储运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十一)扩大和加强同国内外社团组织的交流合作,履行商务部委托或应会员要求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各类进出口贸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与外经贸有关的学术研究和教育部门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企业协会、货主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尚未成立企业协会和货主协会的,可由当地外经贸企业主管部门暂作为代表申请本会团体会员;

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港、澳、台相关协会和企业也可申请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在外经贸企业管理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有丰富经验,推动企业管理有显著成绩的个人;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家;

3、海外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任务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及咨询服务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大会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会员单位推选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兼职副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任若干名兼职副会长参与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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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