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保险学会 |
释义 | 中国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学会(TheInsuranceInstituteofChina)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省级地方保险学会、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中国保险学会共有128个会员单位和200个理事席位,其中常务理事57名、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9名。 组织机构及发展中国保险学会成立于1979年11月,会址设在北京市。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9月23日在北京召开“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换届工作,产生第六届理事会。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任名誉会长,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戴凤举任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副总经理邓昭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宪章、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若昕、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孙建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关国亮、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陈东升、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前任校长王柯敬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黎宗剑博士任秘书长。 中国保险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中国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中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学会职责(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编辑和出版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保险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三)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的教育培训;承担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四)设立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学术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地方保险学会进行业务指导,与相关学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强沟通、开展合作。 (七)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学会构架中国保险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决定本会的有关重大事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培训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学会秘书处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的领导和秘书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学术部、培训部、《保险研究》编辑部等机构。各部门职能如下: 1、综合部主要负责财务、人事、文秘、外联、学会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 2、学术部主要组织课题研究和学术会议,承担科研成果鉴定、行业信息收集和学会网站建设与维护等方面工作。 3、培训部主要负责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资格考试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组织专家和业内人士开展保险咨询服务,宣传保险知识、法规和保险业的发展成就等。 4、编辑部主要负责《保险研究》及学会学术研究成果的编辑出版工作。 历史沿革中国保险学会成立于1979年11月,伴随着中国保险业恢复经营到迅猛发展,在经历了25年探索奋进的今天,已经成为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更是我国保险系统的最高学术团体。 20多年来,中国保险学会已历经了6届理事会。 ·1979年11月--1986年10月中国保险学会第一届理事会 ·1986年10月--1990年11月中国保险学会第二届理事会 ·1990年11月--1995年8月中国保险学会第三届理事会 ·1995年8月--1999年11月中国保险学会第四届理事会 ·1999年11月--2004年9月中国保险学会第五届理事会 ·2004年9月--至今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理事会 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及其秘书处自2004年9月成立以来,在加强内部建设和促进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成功举办了“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创新发展高级研讨会”、“富邦奖学金奖励优秀大学生活动”及“保险业诚信建设课题研究”等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在“赢得声誉、重塑形象、再创辉煌”的工作目标指引下,新一届理事会及其秘书处正以崭新的工作姿态,潜心谱写转型、发展、辉煌的三部曲,努力为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4 年 9 月 23 日 在北京召开 “ 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 , 完成换届工作,产生第六届理事会 。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任名誉会长,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戴凤举任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由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副总经理 邓昭雨、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总经理王宪章、中国保险 ( 控股 )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若昕、中国太平洋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良、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孙建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关国亮、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 陈东升、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前任校长王柯敬担任。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 司黎宗剑 博士任秘书长。 2007年12月18日在北京召开“中国保险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换届工作,产生第七届理事会。目前,中国保险学会共有208家会员单位(其中:保险公司81家,资产管理公司8家,保险中介机构18家,科研单位和设立保险专业的大专院校63家,地方保险学会33家,其他相关单位5家)和11家特约会员单位(外资保险(金融)公司驻华代表处);理事349名,特约理事11名,其中常务理事108名。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任名誉会长,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巡视员罗忠敏任会长,张文渊任秘书长;理事会还有兼职的副会长19名、副秘书长18名。 组织结构中国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省级地方保险学会、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中国保险学会共有 128 个会员单位和 200 个理事席位,其中常务理事 57 名、名誉会长 1 名、会长 1 名、副会长 9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9 名。 中国保险学会自成立以来,围绕章程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利用学会资源优势和功能作用,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教育培训和促进人才培养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学会将继续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促进保险理论创新和繁荣,为政策研究服务,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发挥学会应有的功能作用。学会动态活动 保险资讯热点分析袁力:加强公司治理建设和监管 监管信息保险公司7类信息需及时披露 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或于四季度启动 保监会: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做好防灾减损工作 行业动态险资原有额度未用尽 投资上限放宽利好有限 农业保险再获税优政策 保险机构用竞争打破评级机构的垄断 股市萎靡殃及池鱼 保险公司前四月浮亏百亿 投连险惟一打新股账户获准关闭 投连险账户收益差距超15% “家庭保险顾问销售模式”亮相 银保渠道销售升级 电话车险享受折上折 不同公司价格有差别 试水电销有门槛 险企内部等级分化 佣金新政带来中介曙光 保险自律公约去留存疑 产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大幅下滑 险企增员谋求业务二次开发 借道QFII投资内地 人民币保险产品在港走俏 公司经营国寿计划6个月内售出80亿分红险 直指都市市场 中国太保:有望增加另类投资资产配置 任汇川出任平安副总经理兼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 太保本周遇小非解禁 高管增持暗传信号 内控建设优先 新华保险高层首次亮相 中国平安和南方航空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借力中石油 中意人寿再登外资险榜首 平安产险募集25亿次级债 保险中介首部社会责任报告问世 用工程师叩开中国大门 法特瑞保险拟落户上海 迎六一少儿保险组合品种扎堆上市 环境聚焦温家宝:做好预防世界经济二次探底准备 我国将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产品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揭牌 扩大金融资产交易渠道 超9000亿 下周市场将迎巨额解禁资金 央企2500点借道专户入场A股 海外保险保诚宣布收购流产 AIG重回起点 AIG拟出售资产偿还政府救助 美国漏油事件让保险商大出血 地方保险江苏保险业首家“金融学研究生工作站”亮相 浙江举办“新《保险法》疑难问题研讨会” 安徽保险业积极参与皖江城市带项目投资服务 江西正式启动全省车险自律检查 江西实现商业车险进车险信息平台 江西省签订第一张政策性棉花统保保单 陕西车险汽车修理厂商不良信息将实行行业通报 陕西保监局积极引导险企支持文化产业振兴 陕西产险业6月1日起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 甘肃将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甘肃省“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平台”上线 甘肃:以专项检查推动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良性互动 社团活动部分省市保险期刊编辑工作研讨会在南宁召开 浙江省保险学会确定2010年129项科研课题 “消防·保险知识进万家”百日宣传活动在银川举行 大连保险两会换届顺利完成 阳光保险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获评“2010年全国优秀企业家” 保险资料库学术论文推介关于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农业保险的性质实质上是政府对农业的净投入,是一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对农业十分重视,并为农业的发展注入了不少资金,但向农业风险保障的投入少。实际上,农业投入不仅包括用于农业生产上的各种物质、技术要素上的投入,还包括保护农业再生产发展的风险投入 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就是保险企业通过对其生命力、生命周期各阶段进行系统调控,实现保险企业自身及企业与内、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应该是各国保险业之间及保险公司之间的共同合作发展,是保险产业链上各利益主体协调动作相互配合的和谐发展 医疗保险违规异地就医现象解析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医疗保险的违规异地就医现象日益凸显,暴露出在医疗领域的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笔者从现行的医疗制度入手,分析其出现问题的原因,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浅谈保险业的信息安全建设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出现的Internet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但由于Internet的共享性和对外开放性,如何保证信息安全就成为发展Internet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整体的Internet安全防护能力还很不够,许多应用系统还处于不设防的状态 加速发展我国保险公估行业的思考 我国目前公估业发展尚不完善,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差。在现阶段赋予公估人如此高的法律权利可能会引起很多纠纷,但是逐步加强公估人和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是我们在公估立法方面的前进方向 低碳经济发展中保险如何创新 目前,我国低碳经济战略发展目标已经全面启动,各行各业都围绕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成为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又一波可能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方式变革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助力建筑业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各方主体权益,有助于我国建筑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发展全球医疗保险的挑战 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投资。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逐年攀升,这类人群对医疗保险保障要求很高,承保区域要求全球化,保险责任要求多样化及高端化;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全球化的发展策略,使得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务活动或派出优秀的员工到境外工作,他们也迫切需要全球医疗保险产品。 台保险法修正案 或左右中策并购据港媒报道,中策集团收购南山人寿一案,台湾审批机构一直要求中策提交补充文件,令外界担心中策未必能在卖方——美国国际集团(AIG)所订的限期前完成交易。但现时有新转机,台湾经济部次长黄重球昨日表示,中策已经补交资料,如果各部会没有再要求补件,投审会可能在7月中会完成审查。 审查有望7月中完成 博智中策集团去年宣布以21.5 亿美元,取得南山人寿约97%的股权,并在去年11月递件申请,但因文件不齐全遭退件。今年1月博智第二度递件,审批机构也在今年3月开始实质审查,金管会、劳委会4月底再度要求博智补件。 经济部次长黄重球昨日表示,中策已在前天补交资料,机构将安排时间审查。按照“外国人投资条例”规定,若主管机关未再要求补件,中策集团收购南山案可在2个月内核实,有机会于中策与AIG 协定完成交易日,即7月12日前,完成审查。不过,尚有一道门槛影响南山收购案,就是审议中的保险法修正案。台湾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天已初审通过该修正案,该法案严审保险业大股东资格,包括大股东取得持股、目的、资金来源、持有股票是否抵押等。由于蓝、绿立委对该案无大异议,若在6月前完成立法,新法也适用于南山收购案,大家便关注新法会否影响南山案。 立委林德福表示,外界已传闻南山收购案可能会“无限期延宕”自动搁置,台湾金融管理委员会主委陈冲则说,博智收购南山案在文件齐全下,他希望尽快作出决定,“延宕不是好事情”,而一旦无法在7月12日前核准,AIG 是否再卖、再卖给谁,都不是金管会能做主的。 南山人寿工会前天动员数千人在台北总统府前凯达格兰大道游行,要求“封杀博智”,目前博智案已传出“政治力介入”,包括林德福、康世儒等立委都说,除博智外,包括富邦、中信金控等都有意抢南山,而立委不论支持或反对博智收购,都被外界指涉及幕后“财团”介入,多位立委也纷纷澄清未有支持任何财团。 第三届深港保险经代交流会在深圳召开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携手香港保险顾问联会、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和香港一般保险代理协会联合举办的“第三届深港经代交流会”在深圳举行,来自保险监管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深港保险经代公司、保险公司的代表以及高校学者共计500余人参加了此次大会。 据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香港的保险经纪机构有486家,保险代理机构有近2000家,行业竞争高度集中,许多港资保险中介机构开始意识到今后的发展机遇将会在内地,而通过深圳向内地辐射是大多港资机构选择的最佳经营模式。 深圳作为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领先于国内大部分保险中介市场。据介绍,截至2009年12月31日,深圳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46家(其中代理79家、经纪33家、公估34家),在深分支机构37家,专业中介机构总数为183家,兼业代理机构总数为1639家。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渠道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19.97亿元,占深圳全部保费收入的44.17%(2009年深圳地区全部保费收入为271.59亿元),保险中介机构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加强深港合作,深圳将可以成为辐射全国的保险中介人才交流和培养基地。这是由于香港保险中介业发展近30年,已经培养了一批高端的专业人才,而深圳毗邻香港,国际化程度较高,相当一批优秀的港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已经选择来深执业,这也为深圳培养更多专业的优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了便利条件。 学会章程中国保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China,缩写为:IIC。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原则进行规范和运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以保险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工作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编辑和出版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保险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三)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的教育培训;承担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四)设立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学术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地方保险学会进行业务指导,与相关学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强沟通、开展合作。 (七)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参与本会管理,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以及地方保险学会,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五)在保险界学术成就突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可发展为本会资深会员;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著名的金融、保险专家和知名人士,及赞助本会、对我国保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名本会理事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咨询、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鼓励会员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收回会员证并予公告;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并予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推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除(二)、(四)款外的其他各项理事会职权,同时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设立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 (二)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更换; (三)根据会长和理事单位提名确定副秘书长;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 (五)审议学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签署本会文件; (五)聘任本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聘用工作人员; (六)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会长授权履行职责,向会长负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管理本会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会长授权,主持召开地方保险学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和职能部门工作例会。 第三十一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增补、变更、罢免,须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下次理事会确认; (二)会长、副会长的变更,须由原推荐单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下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的变更,须由原推荐单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罢免,须由原推荐单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须由会长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应报主管单位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知名人士及经济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被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的人选由主管单位或常务理事10人以上推荐,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会主要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办法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各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主管单位拨款; (四)由政府购买本会提供服务的所得收入;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六)有关机构资助; (七)基金; (八)存款利息;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会长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每年度须接受主管单位委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专业化、职业化,按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体现本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协作的精神,图案由论文稿纸和圆形组成,中心为中国保险学会英文缩写“IIC”,稿纸图案一角突破圆形,象征着学术理论的前瞻性、创造性和指导性。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会。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