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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释义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成立于1984年10月26日,于2005年更名为中国癌症基金会,是中国致力于癌症防治的公益性组织,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社团法人。面向国内外募集资金,开展各种与癌症有关的公益活动。

简介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研究生公寓203-207室

类型: √ 公募 非公募

公募基金会募捐地域: √ 全国 地方(具体地域)

宗旨:

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

业务范围

募集资金、防治研究、学术交流、专项资助、教育培训、国际合作、普及推广。

基金会的公益活动与业务范围涵盖癌症防治的各个方面。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等活动;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支持癌症学术专著与科普读物的出版;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等。本会将成为开展各种癌症防治公益事业的"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癌症防治公益事业。基金会将更多地关注我国癌症的预防与控制,更多地关注高发地区癌症的防治,更多地关注因癌致贫者的救助。

基金会的工作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我们向全社会郑重承诺: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本会章程,珍惜社会的捐赠,管好、用好社会捐赠,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基金会设监事会,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会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希望社会各界继续支持基金会的工作,欢迎社会各界乐善好施人士与团体以各种方式与我们合作,共同开创我国癌症防治的新局面。

募集方式

1、通过共同感兴趣的癌症防治项目进行,或委托,或合作;

2、建立专项基金,根据捐资者的意愿决定其用途,基金会提供公益活动“平台”及相应的服务;

3、对各种与癌症防治有关的公益活动,或自由捐赠,或定向资助,等。

口号:“群策群力科学抗癌”。

基金会口号

1. 宣传口号: 关爱生命 科学抗癌

2. 动员口号: 群策群力 攻克癌症

原始基金数额: 800万元 人民币

基金会主席: 何鲁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

理事长: 彭 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副部长

基金会奠基人: 著名肿瘤放射治疗专家吴桓兴教授、原卫生部部长陈敏章教授及卓越的肿瘤防治事业开拓者李冰教授曾先后任基金会的主席。

基金会登记时间:1984 年10月26日 批准文件/证书编号:基证字第0013号

业务主管单位: 卫生部

发展情况

背景

(一)癌症正在成为人类第一杀手,癌症是以细胞异常增殖及转移为特点的一大类疾病,其发病与有害环境因素、不良生活方式及遗传易感性密切相关。2000年全球新发癌症病例约1000万,死亡620万,现患病例2200万。预计2020年癌症新发病例将达到1500万,死亡1000万,现患病例3000万。癌症正在成为新世纪人类的第一杀手。

(二)中国癌症的危害日趋严重

廿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癌症发病及死亡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至90年代的20年间,癌症死亡率上升29.42%,年龄调整死亡率上升11.56%。2000年癌症发病人数约180-200万,死亡140-150万,在城镇居民中,癌症已占死因的首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癌症的主要危险因素并未得以相应控制。在中国当前肝癌、胃癌及食管癌等死亡居高不下的同时,肺癌、结直肠癌及乳腺癌等又呈显著上升趋势,可能形成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高发癌谱并存的局面,从而进一步增加防治工作的难度。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中国农村癌症死亡率的上升速度明显高于城市,癌症高发地区亦多在农村和西部地区,危害尤为严重,是当地农民因病致贫及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

(三)中国癌症诊治每年花费数百亿元

目前中国每死亡5人,即有1人死于癌症;而在0~64岁人口中,每死亡4人,即有1人死于癌症。不仅严重影响劳动人口健康,而且成为医疗费用上涨的重要因素。据有关部门估算,每年用于癌症病人的医疗费用达数百亿元。此外,由于中晚期癌症患者治疗效果尚不满意,其不良预后往往波及亲友及家庭,影响社会稳定。

(四)中国癌症防治成就与问题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癌症的防治与研究,“七五”期间曾制定“中国癌症防治规划纲要(1986-2000)”。廿世纪70及90年代全国性的死因回顾调查基本查清了中国癌症的流行情况,并对癌症的主要危险因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建立了以各级肿瘤防办、各省市肿瘤专科医院及肿瘤防治研究所为主的专业队伍,以及县、乡、村三级癌症防治网;积极开展了高发现场的综合防治研究,并在某些癌症的研究及诊治工作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中国癌症防治的总体水平还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癌症防治工作投入严重不足,而有限的癌症防治资源又大多用于癌症患者的中晚期治疗,重治轻防使得资源利用效率极低。此外,农村的癌症防治工作异常薄弱,对高发地区癌症的严重危害缺乏有效的对策,影响健康公平性的体现。

(五)癌症防治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党的十六大将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为癌症防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事实证明,包括癌症在内的重大疾病防治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证。由于80%以上的癌症是因环境因素及生活方式所致,早期癌症又有比较好的治疗效果,只要领导重视,措施得当,癌症对人民健康的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减轻的。为此,制定《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以指导癌症防治工作。

指导原则

(一)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及“以农村为重点”等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癌症防治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癌症防治工作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

(二)癌症防治与其他重大疾病防治相结合

癌症防治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从公共卫生角度认识及推动癌症防治工作,将癌症防治与其他重大疾病的防治相结合,提高疾病防治措施的综合效益。

(三)重视农村,突出重点

以农村高发地区及某些城镇社区为重点,抓好典型示范,因地制宜地开展癌症预防及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工作,提高癌症防治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政府领导,全社会参与

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体,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分工合作,共同努力,开创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的新局面。

总目标

(一) 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癌症防治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

(二) 健全癌症防治网络,提高癌症防治队伍的素质及癌症防治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 加强癌症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提高全民防癌意识和全社会对癌症防治工作的认识。

(四) 重视癌症信息的收集和危险因素的监测及控制,在农村高发地区和某些城镇社区加大重点癌症防治工作的力度,为最终降低癌症的发病率及死亡率创造条件。

具体目标

(一) 完善癌症信息登记系统,建立统一的癌症数据库。

(二) 对癌症主要危险因素的人群知晓率达到50%。

(三) 积极推行有效的预防措施,特别是控烟、预防乙肝病毒感染、营养干预及减少职业危害等。

(四) 制定主要癌症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早期治疗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 在农村高发地区及某些城镇社区建立重点癌症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早期治疗示范基地,其相应癌症的早诊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

(六) 修订并推行主要癌症的临床诊治指南。推广姑息治疗和三阶梯止痛方案。积极进行康复指导。

重点癌症

确定肺癌、肝癌、胃癌、食管癌、结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及鼻咽癌为中国癌症防治重点。肺癌是中国的第一大癌症,为癌症防治的重中之重。不同癌症预防与控制策略的侧重不同。如肺癌以控烟为主;肝癌以接种乙肝病毒疫苗为主;宫颈癌可在高危人群中开展筛查及早诊早治;其余则可开展综合防治。

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个部门合作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癌症防治工作体制

成立全国癌症防治协调领导组及国家癌症防治专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建国家癌症防治研究中心,加强研究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及中国抗癌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在癌症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完善癌症信息登记系统,建立统一的癌症信息数据库

加强癌症发病、死亡和生存率等基本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为制定防治策略、评估防治措施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重点工作包括:

1、修订《中国肿瘤登记规范》。

2、完善癌症登记系统,覆盖全国1/10以上人口。

3、进行廿一世纪初以恶性肿瘤为重点的全死因(1/10抽样人口)回顾调查。

4、巩固和发展癌症发病及死亡登记点,逐步形成癌症信息监测网。

5、建立以医院为基础的癌症患者临床诊治与生存资料的登记及随访系统。

6、编制相关软件,建立统一的癌症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癌症发病、死亡以及临床资料经常性的收集、存储、整理和统计分析。

7、委托专业机构对癌症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经济学评价。

(三)积极推行有效的预防措施,控制主要危险因素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癌症主要危险因素的知晓率;针对危险因素,制定预防和控制计划,将癌症预防措施纳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干预工作中,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工作包括:

1、编写“抗癌手册”及“抗癌宣传大纲”。

2、在农村高发区及城镇社区逐步开展癌症危险因素的监测工作,根据其变化预测癌症的流行趋势,为人群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3、制定并实施国家控制烟草行动计划,将控制烟草作为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的主要策略。

4、控制乙肝病毒感染,落实新生儿接种乙肝病毒疫苗计划,使全程接种率达到85%以上。

5、大力宣传1997年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发挥营养干预的综合防病效益。

6、认真实施国家于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逐步降低职业危害并减少由此所致的癌症。

(四)制定主要癌症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早期治疗计划并组织实施

将癌症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早期治疗作为中国提高五年生存率及降低死亡率的主要策略之一,逐步扭转中国医院以治疗中晚期患者为主的状况,提高癌症防治资源的利用效率。重点工作包括:

1、 广泛宣传癌症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早期治疗的知识。相当一部分癌症有警示症状或/及体征,应引起患者及医生的足够重视,这是癌症早期发现的重要途径之一。上述知识应写入“抗癌手册”,并作为专题纳入执业医师的继续教育。

2、 研究并制定主要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及相应的管理条例,加强对“防癌体检”的准入管理及监督,促进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的健康发展。

3、 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宫颈癌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建立宫颈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及早期治疗示范基地,培训干部、推广技术。筛查范围应逐步覆盖宫颈癌高发地区。

4、 在某些城镇社区建立乳腺癌及结直肠癌筛查及早诊早治研究及示范基地,完善技术方案,探索与医疗保险制度结合的途径。

5、 在农村高发地区分别建立肝癌、胃癌、食管癌及鼻咽癌的筛查及早诊早治研究及示范基地,完善技术方案,探索有效的运行机制(费用分担机制)。

(五)制定并推行肿瘤临床专业设置准入标准及主要癌症的临床诊治指南

将肿瘤学列为本科教育的必修课。制定肿瘤临床专业设置准入标准及主要癌症的临床诊治指南。将“临床诊治指南”纳入肿瘤专科医师继续教育。逐步实行肿瘤临床专业设置及肿瘤专科医师准入制。为促进肿瘤临床研究,应按照“临床治疗规范”(GCP)的原则,积极开展主要癌症治疗的多中心临床研究。

(六)重视姑息治疗和止痛,积极进行康复指导

规范姑息治疗方案,推广三阶梯止痛方案,提高晚期癌症患者的生存质量。积极进行科学的康复指导。

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癌症防治工作的领导

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协调全国的癌症预防与控制工作,制定全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及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并监督这一规划纲要及计划的实施。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将癌症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各有关社会团体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发挥各自所长,共同推行癌症预防与控制的各项措施。政府鼓励团体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癌症防治工作。

(二)加强癌症防治队伍建设,健全癌症防治网

各级政府应通过多种形式整合、组建队伍,逐步形成网络,充分担负起癌症预防与控制的任务。相关社会团体及癌症防治机构可在政府支持下,举办多种形式的癌症预防与控制培训班,培养技术骨干,提高队伍素质,促进癌症防治工作。医学教育机构及学会组织应积极开展肿瘤专科教育及继续教育,将中国癌症防治策略、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指南、癌症临床诊治指南、癌症姑息治疗方案及三阶梯止痛方案等纳入教学内容。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网络开展远程教育。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纲要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癌症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癌症防治的经费预算。支持完善癌症信息登记系统及癌症数据库的建立,支持农村高发地区及某些城镇社区癌症防治示范基地的建立。同时应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资,继续支持控烟、控制乙肝病毒感染、控制职业危害,以及推行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癌症防治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普及癌症预防及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知识

1、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的作用,与癌症防治机构及专家充分合作,积极提供癌症防治宣传服务,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充分利用每年4月份的“抗癌宣传周”,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癌症预防与早诊早治知识。

3、鼓励社会团体及癌症防治机构通过网站进行癌症科普教育及咨询服务。

4、癌症防治机构应建立癌症预防及康复咨询与早诊早治科室,将健康教育、癌症预防、临床诊治及康复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

考核与评价

全国癌症预防与控制领导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每年应对癌症防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2007年及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各级主管部门。

领导成员

主席:何鲁丽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原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

副主席:张文康、王照华、黄洁夫、吴孟超、孙燕

理事长:彭玉

原全国政协委员

原卫生部副部长

副理事长:阚学贵、刘谦、赵平、董志伟

秘书长:董志伟

副秘书长:余瑶琴(常务)、史安俐、乔友林

业务范围

(一)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与活动;

(二)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

(三)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

(四)资助癌症学术著作与科学普及读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

(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

(六)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

(七)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八)为保证以上各项活动的开展,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公众募捐;

(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以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十一)开展符合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及办公条件保障;

(四)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的报酬;

(五)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决定参与经营企业;

(三)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参与外汇买卖交易;

(四)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捐赠人有权向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相关的公益活动;

(二)捐赠给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以防癌抗癌为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三)捐赠给业务主管单位建议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癌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国癌症防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中国癌症防治规划或示范项目与活动;

(二)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的科学普及项目与活动;

(三)支持中国癌症科学研究与教育工作;

(四)资助癌症学术著作与科学普及读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

(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机构、学术或社会团体和个人间以及对外的友好交往、合作与交流;

(六)支持和推动中国抗癌新药的研制和临床应用;

(七)奖励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学普及成果以及为中国抗癌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者;

(八)为保证以上各项活动的开展,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公众募捐;

(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以本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十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同意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为我国防癌、抗癌事业作贡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四)不在因犯罪被处管制、拘役或徒刑的执行期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具有本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决定设立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有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及办公条件保障;

(四)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的报酬;

(五)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决定参与经营企业;

(三)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参与外汇买卖交易;

(四)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用于相关的公益活动;

(二)捐赠给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以防癌抗癌为宗旨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三)捐赠给业务主管单位建议的社会公益组织或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提出建议

中国抗癌协会与世界癌症研究基金会(WCRF)《食物、营养与癌症预防》14条膳食建议

食用以植物性食物为主的多样化膳食;

鼓励全年多吃蔬菜和水果;

多选植物性主食,少吃精制糖;

肉类食品(红肉<80g/d,多选鱼和禽);

总脂肪和油类提供的能量-15 %~30 %En;

限制食盐,<6g/d;

尽力减少霉菌对食品的污染;

食品冷藏保鲜;

食品安全:食品的添加剂、残留物、各种化学污染物;

营养补充剂无益于癌症的预防;

食物的制备、烹调——不用烧烤熏腌的方法;

保持适宜的体重;

坚持体力活动;

不要饮酒,切勿过度饮酒。

中国抗癌协会与世界癌症研究基金会提供了14条膳食建议,大概的意思第一多吃植物性食物,即五谷杂粮,蔬菜和水果希望全年每天都可以吃400-800克粮食和水果,粮食应该是少吃精制主食和糖。杂粮应占到50%以上。肉类红肉不超过80克,应该多选鱼和禽类,脂肪适当限制,占总能量的15和30%。这件事怎么做?首先不要吃肥肉、内脏还有黄油、奶油做的点心等等。因为这些不仅含有大量脂肪,而且都是饱和脂肪为主,对于癌症预防是不利的。低盐对癌症预防也是有益的,每天应该不超过6克。还有注意食品安全问题,食物的保存、保鲜,还要注意避免化学污染物。

与乳腺肿瘤发生更相关的几条建议:首先摄取营养平衡膳食,食物做到多样化,强调植物性食品即荤素搭配的问题,要低脂。经常选用新鲜疏菜,目的是摄入具有保护性的营养素,抗氧化维生素,各种各样的植物化学物。但是在吃这些新鲜农作物的时候要注意清洗、削皮或来源控制,避免污染物的摄入。在保存和烹制的方法上要避免霉变、烧胶等手段,提倡吃粗粮。一直跟病人讲,你每天如果吃五两主食,其中二、三两应该是粗粮和杂豆,食盐量至少不应该超过10克。

营养支持在癌症的控制上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有人觉得身体里长肿瘤了,还能摄入营养吗?会不会用营养养肿瘤?现在的观点还是认为保持良好的营养状态非常重要。因为患有肿瘤可能直接造成营养不良,有两方面的影响,刚刚心理科的医生已经说了,当得知自己患肿瘤时会面临很大的心理压力,你患的肿瘤还可能直接带来生理状态的变化,直接就会造成营养不良。一些抗肿瘤治疗还会加重不良,比如放化疗、手术创伤。营养不良可能影响治疗效果,坚持不下这些治疗。血糖蛋白降低会影响肿瘤化疗药物的吸收、消化、代谢,会增加药物不良反应,减少有效性。当营养不良时身体的抵抗力下降,就导致感染发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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