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质因式 |
释义 | 不能再分解因式的多项式。 就像“质数”是指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别的约数;质因式则是指除了非零常数和本身之外,不能再分解出其它因式。 对于二次多项式Ax^2+Bx+C,如果B^2-4AC<0,也就是当方程Ax^2+Bx+C=0无实根时,那么该二次式就不能分解成为A(x+D)(x+E)的形式,因此该二次式对x在实数域内为质因式。 显然,一次式对x在实数域内不可能在分解,因此对x在实数域内是质因式。 但若对象未指定为x,例如改为x^(1/2)(二次方根),那么x-1仍可分解为[x^(1/2)+1][x^(1/2)-1]。因此一个因式是否是质因式,与要求的数的范围有关。 从理论上讲,多项式总可以在实数范围内分解成一次因式及二次质因式的乘积。例如x^4+1=[x^2+2^(1/2)x+1)][x^2-2^(1/2)x+1)。最高次项为奇数次的多项式,由于当x趋向负无穷时趋向负无穷,x趋向正无穷时趋向正无穷,因此对应方程至少有一个实根,所以必能分解出一个一次式,从而降阶为最高次项为偶数次的多项式。逐步论证,必要时令t=x^2、u=t^2……,便可证明上述命题。 因此,质因式通常是二次质因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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