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白鹿洞规 |
释义 | 简介书院的学规,是书院师生必须遵守的基本章程。白鹿洞书院的学 规,最初没有明文规定,直至朱熹订立《白鹿洞书院揭示》,条文也比较抽象概括。以后历代陆续补充,有的汀得比较详细,有具体的细则,尤其是对生徒品德修养和生活起居方面的要求,规定得十分明确。 洞规出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右五教之目。 舜尧使契为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 学者学此而已,而其所以学之之序,亦有五焉, 具列如左:博学之,审问之,谨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右为学之序。 学、问、思、辨,四者所以穷理也。 若夫笃行之事,则自修身以至于处事接物,亦各有要, 具列如左: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右修身之要。 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右处事之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已,右接物之要。 熹窃观古昔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意,莫非使之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已及人,非徒欲其务记览、为词章,以钓声名、取利禄而已也。今之为学者则既反是矣。然圣贤所以教人之法,具存于《经》。有志之士,固当熟读深思而问辨之。苟知其理之当然,而责其身以必然,则夫规矩禁防之具,岂待他人设之而后有所持循哉。近世于学有规,其待学者为已浅矣,而其为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故今不复施于此堂,而特取凡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大端,条列于左而揭之楣间,诸君其相与讲明遵守,而责之于身焉,则夫思虑云为之际,其所以戒谨而恐惧者,必有严于彼者矣。其有不然,而或出于此言之所弃,则彼所谓规者,必将取之,固不得而略也。诸君其亦念之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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