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2·25辽宁男子携炸药进京被擒事件 |
释义 | 简介2010年12月25日上午11点,在朝阳区西大望路上,4辆警车前后夹击拦下一辆白色丰田皮卡车后,司机侯某称车上有爆炸物,警方在对峙一小时后突然砸坏车玻璃在两秒钟内将侯某控制。警方透露,侯某进京前在天津一加油站持械伤人,随后携带爆炸物逃窜进京。 拦截4辆警车别停皮卡 上午11点左右,一位老先生在西大望路公交车站刚下车,就发现对面路上两辆警车由南向北紧追一辆带有红黄条纹的白色皮卡车,皮卡车的前方,两辆标有“特警”的切诺基警车由北向南开来。特警车辆逆向冲向皮卡车,并在相撞前及时刹车。此时,负责追赶的警车高速冲到皮卡车右前方,紧急刹车将它别停;另一辆则堵在皮卡车后侧。 四辆警车牢牢地将皮卡车挤在隔离带护栏边,几名民警下车慢慢靠近皮卡车,在相距不到2米时停下,和皮卡车男司机形成对峙局面。随后,多辆警车赶到。目击者说,一辆消防车也来到外围做好准备。 对峙特警持枪逼住嫌犯 民警试图进一步接近皮卡车时,司机隔着车窗大喊车里有炸药。为安全起见,民警立即上报市公安局,并迅速对西大望路采取交通管制。此后,西大望路北起平乐园路口,南至北工大路口以南天桥,一公里左右的主路被全部封闭,辅路行人和附近居民被紧急疏散,附近地铁站封闭临时甩站通行。 警方在马路两端拉起警戒线,禁止过往车辆靠近。 随后,多名特警持枪对着丰田车驾驶室的位置,要求里面的司机下车接受检查,但对方拒绝下车。双方陷入僵持中。 目击者称,此后,有几名身穿特警衣服的警员手持狙击枪,爬上商铺的屋顶,对包围圈中心的丰田车进行瞄准。 抓捕制服嫌犯排除爆炸 对峙现场,谈判专家和排爆专家赶到。谈判专家接近皮卡车,对司机说希望他主动下车,但多次交涉毫无进展。目击者说,司机不仅没有下车,还从前排驾驶员的位置,挪到了后排座位上。 突破在对峙一小时后发生。大约12点10分,民警再次派出谈判专家和司机交涉。两人说话时,特警突然敲碎皮卡车右后侧玻璃,车窗上立刻形成一个Y字形大洞。司机未来得及做任何反应,特警已打开车门。不到2秒钟,特警就将男子从车里拽了出来。据了解,司机在被控制时没有剧烈反抗。 民警和特警随即上车,确定车内没有其他人后,从车上取出两个用红色包装纸包裹、疑似自制爆炸装置的物品。而后,一辆警车将男司机和疑似爆炸物带走调查。 案情嫌犯在津伤人进京 25日下午2点43分,北京警方通过“平安北京”官方微博,通报了这起事件。“平安北京”称,25日上午9时57分,市公安局110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京哈高速天津境内一服务区加油站内持械伤人后驾车逃跑。接报后,北京警方立即启动堵截方案,调集警力在嫌疑人逃跑路线上层层设卡拦截。 据了解,民警将车内一名嫌犯控制,并从车内起获两个自制爆炸装置和作案用的弩等工具。初步审查嫌犯为侯某,男,35岁,辽宁省人。 据了解,25日下午2点,侯某被带至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专家说法两地作案可在一地起诉 25日,侯某在天津境内作案后又开车窜至北京境内作案。对于异地犯罪如何侦办,26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专家毛立新认为,此类案件中,如果嫌疑人是在北京被警方抓获,就应该在京被刑事拘留。而嫌疑人在天津的犯罪行为可交由天津警方侦办、或者直接由北京警方进一步侦查工作后,向法院一并审查起诉。 毛立新表示,公民如果持炸药之类的危险品但没有点燃,属于后果未造成,但其危险行为已经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较重”。 名词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民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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