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法干警 |
释义 |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基本原则((一)招录有序 (二)公开公正 (三)统考择优 (四)定向培养 (五)严格管理)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一)确定招录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 (三)笔试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 中国公务员网告诉您: 解释政法干警招录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干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培训两年后分配到相应的岗位任职的一种政法类公务员录取的新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所工作人员等。 法官和检察官首先要过的是司法考试,考试与录取的程序和公务员是一样的。 政法干警考试中的警察类(公安干警和监狱民警)的体检执行统一参照《人民警察体检项目标准(暂行)》执行。 政法干警的录用程序与一般公务员相同,但录用后要到规定的院校接受两年的专业培训,学习期间免学费有补助。毕业后,研究生要在基层服务5年,本科7年,专科9年。 如果违约,交违约金,在规定年限之内不可以报考任何地方的事业单位与公务员 。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基本原则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优惠政策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拟)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时间安排7月15日,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7月31日和8月1日,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按报考职位分别为:专科层次考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本科层次考民法学;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8月中旬,公布笔试成绩。 9月15日前,面试、体检和考察。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需参加高校组织的复试。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考生,还需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 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10月中旬,入学。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主要从2008年中央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各系统增加的政法专项编制和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中优先解决。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划拨的专项编制挪作他用,不得造成新的超编。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制定此次招考的新闻通稿。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拟退役士兵的报名推荐工作,原则上按属地化进行,由总参军务部总协调,相关省、自治区军区负责统一协调本省(区)驻军(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考务和其他相关工作。对于限拟退役士兵报考的岗位,部队应严格按照地方公告的招考条件和职位需求组织报名推荐工作,经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考试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细)。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和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进行。为方便拟退役士兵考生,面试考点可参照笔试考点设置。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最新政策解读《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布,犹如夏日里的一阵清风,给广大有志于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的人带来了阵阵清凉,总体来说,2010年试点工作方案是对2008及2009年试点工作的一个推进,具体表现出如下特点: 【特点一】取消对拟退役士兵的招录 2010年试点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专家说:在2009年的试点方案中,招录对象明确规定为“符合报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2010年取消对拟退役士兵的招录,直接造成招录人数的减少。 比较2009年和2010年的试点方案,可以很明显看出: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19211人,比2009年约下降了五分之一,主要体现在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人数的减少以及取消对拟退役士兵的招录。 【特点二】10%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 在2010年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全玉老师说:2010年试点方案中,把招录“四项目”人员专门列出来,并给予10%的招录比例,体现了政府高度重视这些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并千方百计为其创造就业条件的深切关怀。对此,相关人员应该抓住这一大好契机,为自己的再就业开拓一条新出路。 【特点三】政策倾斜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 2010年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对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 老师说:政府对西部偏远地区的招录工作作出政策倾斜,体现了政府 “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指导思想。同时,这也为考生报考提供了一个有利信息:选报有政策倾斜的职位,报考竞争激烈程度相对较低,录取几率相对较大。 “条条道路通罗马”,谭谈老师补充说,每个同学都可以选择不同的道路,但都可以实现自己的理想。我相信经过在条件艰苦地区的锻炼,你们会更快地成熟起来,成长起来,成为一个于国家、于人民有用的人,同时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特点四】时间管理更规范 2010年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7月5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9月10日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 老师说:2010年试点方案中,对时间的多次强调,更加体现出政法干警试点工作“招录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学生更准确的把握政法干警招录的进程。 【特点五】招考时间变动 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时间与2009年相比,有了重大变动,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及体检时间都有所提前,具体为: 6月底至7月初,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7月31日、8月1日,笔试。 8月25日前,公布笔试成绩。 9月15日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10月10日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10月中旬,入学。 全玉老师说:笔试向来都是考生最关注的,2010年的笔试具体内容与09年保持一致,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共科目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科目考试根据试点班的特点分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民法学;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虽然新的考试大纲暂未公布,但根据经验,2010年的考试大纲整体上会与2009年考试大纲保持一致。考生可依据2009年考试大纲进行备考。 从现在到笔试,时间只有短短一个半月,这对考生的复习备考无疑是一个大挑战,时间紧,任务重,考生既要完成公共科目的复习备考,同时还要兼顾专业科目的复习,难度不可谓不大。全老师如是说。 但俗话说得好,“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备考心态可谓是公考的战时粮草,必须在战前调整到位,才能为克敌制胜提供保障,公考招录机会众多,考生要以一颗平常心看待,一颗必胜心备考。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坐观天上云卷云舒”唯有此心态,考生才能在考场上挥洒自如。 【特点六】淘汰机制提日程 2010年试点方案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这就要求考生在顺利被录取后,加强学习,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2010年政法干警报名方式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全省均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考生报名时可选择本省内笔试考区,就近参加笔试。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目测,未进行现场目测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查通过。各市目测地点和要求另行公布。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0年6月29日9∶00-7月3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0年6月29日9∶00-7月4日16∶00;缴费确认时间:2010年6月29日9∶00-7月5日16∶00。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现场目测时间为: 2010年6月29日-7月2日每日9:00至16∶00,7月3日9:00至12:00; 考生网络报名24小时后可登陆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初审。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笔试费用为144元,其中,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费用98元,教育入学考试笔试费用46元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时间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时间:2011年9月17日、18日。 具体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报考类别、考试时间 专科层次(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 本科层次(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法律硕士(法学) 9月17日上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7日下午 申论 9月18日上午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9月18日下午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工作在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教育考试由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数量及培养方向2011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13037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1158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879人。其中,法院系统782 人,检察系统460人,公安系统9912人,司法行政系统1883人;共招收硕士研究生513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7360人,专科生5164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院校。定向培养方向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政法机关。各地实际招录人数,不超过经各试点省级编办审核同意后上报的招录计划数。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学生培养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班学生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优惠政策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招生考试科目表
9月17日上午 行政职业 9月17日下午 申 论 9月18日上午 文化综合 9月18日下午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时间安排2011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2011年9月17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2011年9月18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1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1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2年2月底前,入学。 2012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对象及条件(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其中,对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各试点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放宽报名资格条件等措施,加大招录当地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生源或招录曾在当地服役的退役士兵的力度,以保障学员毕业后可以安心到定向单位工作。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各地在设置招录职位资格条件时,不应有歧视性的限制。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对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问题。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警考试与政法干警招录的不同随着今年暑期的政法干警招录的日益临近,身边不少朋友都向我咨询招警考试与政法干警招录的优劣 因为对招警这块比较了解,在此谈谈我个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招警与政法干警招录存在以下不同(1)政策背景不同 公务员招警考试的背景是由于这些年社会转型期中,而各类公安院校绝大多数由于就业制度改革也停止分配就业,再加上复杂多样的社会治安形势,导致基层警力严重不足,饿荒之后必定要猛补,从而有了近几年大规模的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各类民警。当然,这种规模庞大的补充形式通过这几年的招考,警力得到快速补充,警队人数飞速增多,特别这2年的招考后,政法编制里基本上已经达到或者即将满员。而且这种快速补充方法仅仅能够是应急而已,毕竟在编制达到满员后即将满员后,随后的每年所需新警的数量将大大缩小。公务员招考的优越性(面广,影响面大,符合报考的人数多)也随之失去影响。 同样,也由于就业制度的改革,各类警校培养的学生必须通过各式各样的公务员考试方可进入公安机关,基于此种,无论如何谁也不能保证警校学生100%的全部就业。一方面是严重缺警,另一方面是具备基础警务知识的学生却因不能踏入“公务员的大门”而无法为警队服务。自己的学生无法就业,警校存在的意义在哪里?苦读了几年的公安知识,却无用武之地,警校毕业生也郁闷苦恼。这是两种巅峰差异累加在一起,无论警校学生和警校自己的压力都是很大的。再加上目前大环境的影响对警察的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有了所谓的专业警察),单纯的警察学历教育无法满足基层公安工作的需求(官方言论,引用之),所以就需要更多的“既通业务、又有专业”的复合型人才,由此,具有各种专业学历、又有警校学历的政法干警改制生就成了必然。 (2)入门门槛不同 公务员招考的主要入门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松,具备相应的学历、合适的年龄、合格的身体素质即可报考,这里绝大多数没有应届、历届生的要求,学历上也很宽广,只要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就可。 而政法干警改制生除了面向退役军人的部分学历要求高中,其他很多要求必须是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和学历。这就将很多的人群排除了门外。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说,符合政法干警的人能报考公务员考试,而能报考公务员考试的人却无法报考政法干警,两者的不平等性就造成了最近吵的比较激烈的“公务员招考和政法干警招考谁更容易”的话题。 (3)学习方式不同 公务员招考进入公安机关的新警按照有关要求,一年的试用期中、通过岗位实习和4个月的初任培训后即具备正式干警身份。政法干警需再次进入校园通过2年正式的学历教育形式,或许所必须的学历以及学位证书并参加相应的岗位实习,毕业后进入培养单位方可具备正式干警身份,也有一年的试用期。 (4)待遇成本不同 公务员招考后从报道之日起即计算工资,培训期间工资也正常发放。而政法干警在校期间不具备公务员身份,只发放生活费用。专科层次500,本科600,研究生700.据我了解,目前按河南公务员新警最差的待遇也能达到1000+以上,而郑、洛、开都是3000+以上。所以政法干警若干年的在校学习期间,所承担的经济成本比公务员招警的要多的多。 (5)专业背景不同 公务员招警的警察所受的专业培训只有为期4个月的初任培训,而政法干警需经历正常的专业学历教育,两者的院校培养方面不具备可比性。但是不可或略的是,工作也是学习的一个过程,所以盲目认为政法干警比公务员招警更专业,个人认为严重片面。要知道的是,不要能简单的拿四个月和2年相比,即使用2年的成长期来横比,其实公务员招警的还有20月的工作实践,这其实也是一种的成长学习的过程。个人认为,政法干警刚毕业时警务专业知识丰富,能够快速适应工作岗位,这是一个不可忽略的优势。 (6)关于前途关于未来 如(1)所述,公务员招考只是短期内的应急“措施”,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随着编制的满员和警察要求的提高,大势所趋之下政法干警将是未来警力补充的主要形式和来源。公务员考试可能将逐渐减少招警数量,除非某些急需的特殊警种可能仍会通过公务员招考的方式来补充外,其他普通的职位的警种必定会通过政法干警的成为招警的主力。 至于公务员招警和政法干警两者之间前途而言,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入门入岗只是一个起点而已,起跑线上谁又能胜出胜负。再看看现在处在领导岗位上担负重责的人们,他们的出身其实也是多样的,有科班出身,有转业军人,有转岗教师,也有其他单位领导调入的,如果要以出身来提拔的话,他们还有机会吗?所以我想我们还是不要去想这些没有必要浪费脑筋的问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正路上,这才是一名警察的正道! 在此,提醒各位考生看清楚形式,近年来招警的人数都不是很多,所以在今年的考生大军中将会出现2010年新出炉的应届毕业生 2009年没有机会参加录警考试的考生 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三股势力”,形式相当严峻。无论是政法干警还是招警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提前进入考试状态,不必再把时间浪费到投机倒把上 2、高度重视《民法》的复习,政法干警的考试中民法有号称“得民法者进面试”,民法题型难度不大,但在文化成绩中所占比例大(民法占50%,行测和申论一起才50%),而且通过短期的复习能够取得相当显著的效果,也很容易突击高分,所以,在备考中要特别重视对民法的复习。 3、体检不要做过多纠缠,体检往往是最具争议的一项,原因不用多讲,当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万不得在现场做过多纠缠, 最后强调一个残酷的话题: 无论是招警考试还是政法干警招录,从近年来报考的激烈程度来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可能是高兴而去,失望而归。如果你不幸的成为其中之一,请不要懊恼,大部分人与你一样!当然也祝愿成功者今后在警队一帆风顺。 关于进一步规范维护乙肝入学和就业权利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引2010年政法干警报名注意事项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二寸证件照(35X45毫米),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它职位,全省补报名的时间为:7月6日9∶00—16∶00。 4、未在网上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于2010年8月2日—3日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基层政法干警面试与公务员面试联系与区别基层政法干警考试与普通的公务员招录考试虽然同属于国家机关选拔录用公务员的考试,但由于基层政法干警职位的特殊性,基层政法干警面试与公务员面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表现在以下: 一、政法干警面试与公务员面试的联系 政法干警面试与公务员面试联系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面试与政法干警面试同属于国家机关选拔录用公务员的考试。 二是公务员面试与政法干警面试往往都较多地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 三是都有特定的角色要求。 二、政法干警面试与公务员面试的区别 相比两者的联系来说,政法干警面试与公务员面试的区别更为显著,其区别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务员面试往往是多个职位混在一起来面试,因为职位多,所以考生也较多,但面试题较少,时间较短,往往是三道题目,只有10分钟的答题时间,无法突出测试职位意识与考生的匹配性。政法干警考试招录职位单一明确,因此可以突出强调职位意识在面试题中的比重。而且政法干警面试题一般都多于公务员面试题,往往是4-5道题,时间在15—20分钟。 2. 公务员面试往往由人事考试部门来组织考试,众多录用单位并不参与考试组织工作。而政法干警考试因为职业的特殊性,所以往往需要政法机关直接参与考试工作。政法机关不仅参加考务工作,而且会参加笔试、面试环节的命题工作。 3. 公务员面试中因为职位较多,且职位与职位之间相去甚远,所以缺乏对于岗位业务知识的考查,往往只会泛泛地考查一般公务员的业务知识。而政法干警考试不同,因为招录职位是既定的,所以面试题目中往往会有大量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考查。如,请你谈谈如何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等等。 4. 公务员面试对于考生举止仪表中的细节往往无具体严格要求。比如,只要鞋跟不是很高的高跟鞋是允许穿的,眼镜是可以戴的,头发虽然长点但只要整洁是没有关系的等等。但政法干警面试不同。因为政法机关是非常强调队伍建设的,要求身着制服能够给人以干净整洁、精神威严的印象,因此,作为考生,其实在举止仪表方面就已经开始较量了。所以说,政法干警面试对考生举止仪表要求是高于公务员面试的。 关于经费保障1.对定向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免收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应在招录工作结束后,尽快提供分地区实际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生均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三项经费总额,下达到各招录培养院校。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追加预算下达;地方院校经费,按照院校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财政下达到院校所属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该项政法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后,应尽快足额下达到各招录培养院校。 2.对定向到东、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免收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财政负责保障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试点班学生的培养经费,按照财政部核定该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生均经费定额核定,随该院校其他学生经费一并下达;其余经费,由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保障。请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试点经费支付程序。 3.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4.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公务员考录经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政法干警培养模式(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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