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正安县集中开展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
释义 | 四、工作措施((一)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三)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 (四)建章立制 (五)监督检查,搞好总结评估 (六)日程安排) 七、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一)宣传部门 (二)监察部门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四)卫生部门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公安部门 (七)工商部门 (八)教育部门) 方案简介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综合治理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问题,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县计生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卫生监督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等部门抽人组成工作组,从2005年5月起至9月止,在全县开展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厉打击利用 B 超和其他技术手段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违法销售使用妊娠药物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攀升的势头,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例趋向正常,为构建和谐正安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活动的领导,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联系)计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县监察局、县计生局、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活动,协调和处理专项治理活动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重点(一)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清理查处的重点 1 、利用 B 超和其他技术手段违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2 、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的; 3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实施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4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实施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5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涉及的重点单位各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单位(药店)等。 四、工作措施(一)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1 、强化宣传教育,营造专项治理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活动声势。要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在场镇、村寨书写永久性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 、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和 《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和失衡的危害性,让广大群众了解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 、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卫生监督等部门要在本系统内深入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 B 超操作的技术人员、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药品经营管理人员严格培训、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3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6421645 、 6421500 )、举报信箱,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并充分利用正安时讯反复刊登和正安广播电视滚动播出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奖励激励机制,凡举报查实一例,给予举报者 500 一 2000 元的奖励。 (二)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1 、调查各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 2003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 B 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薄及相关病历档案; 2 、调查掌握 2003 年 1 月 1 日以来领取一孩 《 生殖保健服务证 》 、二孩 《 计划生育证 》 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 《 计划生育证 》 后未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和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3 、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查看是否有违法经营的情况; 4 、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政策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名单化管理,重点监控。 (三)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1 、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 、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3 、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要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坚决开除,该吊销执业证书的坚决吊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在专项治理活动中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对 2003 年 1 月 1 日以来已处理的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过轻的,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到位。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制度针对在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中查出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进一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几百门要制定和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 B 超管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有奖举报、案件查处等制度。 (五)监督检查,搞好总结评估1 、实行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案件每月零报告制度。从 2005 年 6 月起,各乡镇每月 5 日前将上月查处的案件及时登记上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 、2005 年 8 月 31 日前,各乡镇对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日程安排5 月 3日-一 6 月 15 日宣传发动、集中整治阶段 6 月 16 日一一 6 月 3 。日调查摸底、查找案件线索阶段 7 月 1 日-一一 8 月 15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处阶段 8 月 16 日一一 8 月 25 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 8 月 26 日-一 8 月 31 日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 五、工作目的1 、通过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奖励扶助优惠政策等,进一步促进广大群众婚育观念、生育文化的转变。 2 、加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力度。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依法从严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 3 、建章立制,规范 B 超和染色体检查、引产手术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强化孕前监测、孕期保健、产后随访的优质服务,全面提升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水平; 4 、以“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建立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工作新机制,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逐年攀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逐步趋于正常。 六、工作要求1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 2 、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对各乡镇、部门年终综合考核内容。 3 、各职能部门要按程序规定和要求严肃办案,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查而不处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一)宣传部门加大对人口、资源、环境和国情、省情、市情、县情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邻里和睦的良好社会新风尚。宣传性别人为选择的社会危害,倡导性别自然选择。 (二)监察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治理活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1 、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违法鉴定胎儿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2、调查清理 2003 年 1 月 1 日以来领取一孩 《 生殖保健服务证 》 、二孩 《 计划生育证 》 后的生育情况; 3、对计生部门的 B 超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调查清理一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2003 年 1 月 1 日以来对孕妇进行 B 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 2003 年 1 月 1 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休诊所对孕妇进行 B 超检查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 4、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5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 6 、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7 、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 B 超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随访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8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和评估。 (四)卫生部门1 、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活动,负责本系统内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件的查处; 2 、在本系统内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 B 超操作,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3 、对医疗保健机构的 B 超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技术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医疗保健机构 2003 年 1 月 1 日以来对孕妇进行 B 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登记; 4 、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违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诊所 B 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5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从事产前诊断工作; 6 、与人口计生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统计、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 、派人参加治理活动,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 、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3 、建立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六)公安部门1 、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有关治安刑事案件; 2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3 、及时依法查处妨碍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工商部门1 、派人参加专项治理活动,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 、对未办理合法手续而非法行医者,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 、对个体诊所有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教育部门宣传人口国情、省情、市情、县情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性别平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加强女童教育,提高女童入学率。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缴纳杂费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或双女绝育户子女升高中阶段给予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在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中,推动妇女参与,适当增加村(居)委会中女委员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并推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在城乡社区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建设先进的生育文化,形成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定期互通有关信息的制度。 (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加强对妇女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积极探索在农村建立包括农村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十一)农业部门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适当安排妇女参与的项目,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依法维护妇女的承包权益;鼓励乡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招聘、雇佣女工,做到男女同工同酬。 (十二)统计部门负责调查统计本地区出生人口性别,分析其发展趋势,建立出生人口性别结构情况通报制度。 (十三)妇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和 《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 ;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促进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引进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资助她们发展经济,增强妇女参与发展经济的能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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