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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是机构改革后由原市国土局和市地质矿产局合并而成的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简介

主要职能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对土地、矿产两种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的管理,强化执法监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行使原市国土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规范我市的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与环境勘查、土地测绘管理、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

市局机关内设办公室、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籍管理科(挂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勘查与环境科、测绘管理科、执法监察科8个职能科室及鼎湖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行政编制43人(其中鼎湖分局7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8人)。下设土地开发中心、地产交易中心、测量队、市辖区地质矿产管理站4个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5人(其中鼎湖分局事业编制5人)。市局(不含鼎湖分局)现有人数82人(其中在职65人,离岗退养1人,退休16人)。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肇庆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

(五)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区和指导县(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负责土地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工作;承担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肇庆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协助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受省国土资源厅授权或委托,承担砂、石、粘土等建材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取和管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评估及转让登记工作。负责市、县(市)发证采矿权评估结果的认可工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归口管理市属地质环境监测业务。

(九)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依法对测绘行业实施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一)承办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共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合署)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以及审核、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党务、纪检、监察、宣传、车辆管理、保密、保卫、接待、武装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指导本系统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辖区内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考察任免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辖区内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的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妇女、教育、培训、出访、职称申报评聘等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开展上述工作。

(三)财务科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管工作。

(四)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和市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行性论证;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编制和审核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开垦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和负责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对土地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地产市场及其交易行为;负责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可行性论证,协商征地和组织签订征地协议;负责法律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工作;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和评估资质的初审工作,以及县级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六)地籍管理科(挂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负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变更和抵押登记,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七)矿产资源管理科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权的登记、授予、变更、注销管理工作;调处采矿权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负责市、县(市)发证采矿权评估结果的认可工作。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八)地质勘查与环境科(加挂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牌子)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行为;组织地质矿产、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调查,参与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地质遗迹、矿山生态环境、地下水等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上报、评审和管理工作。

(九)测绘管理科

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对经营性测绘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质、处理测绘纠纷;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全市土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维护和管理本市辖区的测量标志;协助民政部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在地图上标绘所属县(区)辖区地界线;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

(十)执法监察科(挂肇庆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牌子)

负责市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非农建设用地控制和农田保护的实施;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秆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及矿业权交易和测绘、地图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动态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的巡查监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采(探)矿行为。

四、派出机构

(一)市国土资源局黄岗国土资源所(正科级)

负责端州区黄岗镇的土地征用、转让、确权、登记发证的初审和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睦岗国土资源所(正科级)

负责端州区睦岗镇和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榕工业园区的土地征用、转让、确权、登记发证的初审和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有关部门的关系

在河道范围内申请开采矿、石、砂金等矿产资源,经水利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后,由水利部门发给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采矿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先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国土资源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六、服务承诺

一.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办理

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组织报批工作。市局负责上报用地材料审查,凡是材料齐全,符合报批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收到省厅用地批复后,经市政府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转发县(市)区。新征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方案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地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计算各种税费,发出书面通知。用地单位缴清税费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用地批文。对申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更名,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旧城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土地买卖、赠与、交换等,自收文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规定缴足有关税费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其理由。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1、受理用地单位(个人)建设用地登记申请,条件符合,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给予说明和解释。

2、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地单位发出“实地指界通知书”后,指界外业、内业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受理地籍勘丈业务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实地勘丈。

4、权属清楚,地籍勘丈完成后,除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外,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5、土地抵押登记,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吸引外资的土地抵押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测量出图

对已测有地形图,不需外出补测的,在3个工作日内晒好图纸;对原底图的地形、地物已经改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气候影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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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