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主要职能(一)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执法情况,指导全市各乡(镇)依法行政;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绥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乡(镇)国土资源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市、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政府收购和授权经营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工作,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矿政、矿籍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 (九)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 (十)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政务办理:1、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审批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① 协议 ② 标、拍卖、挂牌 ③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④ 合同变更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4、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单独选址或分批次) 5、 征收集体土地批准 ① 农用地,单独选址或分批次项目 ② 建设用地,单独选址或分批次项目 6、 外资企业用地审核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批准 内设机构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督办、新闻宣传、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后勤服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编制年度财务用款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税费进行监督管理。 执法监察科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研究,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草案和论证工作,审查、协调、修改有关部门和本局各科室提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拟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负责信访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件,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 土地规划利用科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指导、协调、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乡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城市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审核;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和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抵押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组织全市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算,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市属以上国有土地资产的确认处置。 耕地保护农地转征科 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提出开发整理资金拨补意见;办理需省、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地、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工作;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地籍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统计、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制定辖区内的测绘管理规定和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辖区内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计划;组织直辖市辖区内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辖区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实际限额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负责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报批工作,做好辖区内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密级测绘成果的检查和向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报批,负责辖区内测绘单位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密级测绘成果领用和销毁的审核,并做好销毁清册上报备案工作;按权限规定负责测绘项目立项和开工许可的审批工作,指导县、乡(镇)测绘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管理科 负责矿产资源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审批登记;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调处探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 地质环境科 组织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估和预报;负责组织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矿泉水鉴定评审结果,保护矿泉水源地;组织申报并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组织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编制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具体工作。 审核审批科 按照市国土资源局管理权限将内设其他科室及所属单位原承担的审核审批职能归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核审批事项开展审核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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