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债务的世界:美国破产法史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 (美)小戴维·A·斯基尔(David A.Skeel.Jr.) 著 赵炳昊 译丛 书 名: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19833 出版时间:2010-06-01 版 次:1 页 数:312 装 帧:平装 开 本:16开 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内容简介与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破产大相径庭,破产在美国并非是债务人的最后一搏,而是他们获得喘息并重整旗鼓的良机。为什么美国的破产法让公司债务人和自然人债务人可以控制自己的命运,而不是让他们像其他国家的债务人那样唯他人马首是瞻?《债务的世界:美国破产法史》通过深入探究这个问题背后的政治动因,为读者有史以来第一次全面阐释了美国破产法不同凡响的发展历程:这个历程从1800年国会在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美国第一部破产法典开始,直至今日。 美国破产法的特立独行经常被人们述及,但是从没有人告诉我们美国破产法何以至此。纵然美国二十一世纪的破产法与四轮马车时代的原始破产法大相径庭,本书告诉我们一成不变的政治因素依然对塑造独特的美国破产法发挥着作用。 本书在美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界颇具影响。书中的观点已经被近两百篇学术论文以及十几家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在美国国会曾就多项紧急援助计划举行了数次重要的听证。而本书作为美国破产法史的集大成者被各方在听证会中多次引用。 作者简介小戴维·A·斯基尔(David A.Skeel,Jr.)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Pennsyivania Law School)S.Sarnuel Arsht公司法讲席教授。斯基尔教授是美国著名的公司法和破产法学家,在公司治理和破产重整领域著述颇丰。他经常就一些重大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到美国国会作证。 赵炳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LL.M)、法律博土(J.D.)、法学博士候选人(S.J.D.Candidate)。2006-2007年任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杰克·B·雅各布大法官(Jusfice Jack B. Jacobs)法官助理(L8w Clerk)。现在美国纽约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破产和重整部执业。 ·查看全部>> 媒体评论如果说历史是一面镜子,也是一本深刻的教科书(廖沫沙语),那么美国破产法的历史带给我们的就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镜鉴,还有对如何建设法治国家的深深思考。本书给我们展现了跌宕起伏的美国破产法发展史,其中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在这部法律废立之间的叱咤风云、纵横捭阖给我们留下了尤其深刻的印象。不错,从美国破产法的历史中,我们虽然可以清晰地看到公权力的影子,但是其从未垄断“真理”。更为重要的是私权利的声音从未被压制,并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美国市民社会的理念和张力也在此体现地淋漓尽致。 总而言之,本书作为当代美国法学家就美国破产法发展史的重要理论著述,为我们更深刻地了解美国破产法和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能,也必将为我国的商事法学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希望读者能够从美国破产法的发达史学到更多法治国家的经验,为法治天下贡献自己的才智。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本书为读者提供了一次有关美国破产法史的专业性巡礼……它描绘了政策与政治是如何在破产立法中互相影响的……此外,此书还以非凡的视角审视了破产律师的起起落落,以及他们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作用。 ——约翰·凯尔(JohnCaher)纽约法律期刊(NewYorkLawJoumal) ·查看全部>> 目录序言 中文版前言 英文版前言 导论 第一部分 美国破产法的诞生 第一章 通往1898年永久破产法之路 第二章 铁路企业的破产接管和精英化的破产重整律师 第二部分 大萧条与新政 第三章 脱离新政: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破产律师集团 第四章 威廉·道格拉斯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崛起 第三部分 破产的复兴 第五章 伴随着1978年《破产法典》颁布而发展的破产律师 第六章 抛弃了新政理念的《破产法典》 第七章 信用卡及意识形态影响在消费者破产问题上的回潮 第八章 把破产作为商业手段:美国破产法 第十一章 在实践和理论中的发展 后记 译后记 ·查看全部>> 前言大概在十年以前我曾经主编过一套《外国法律文库》,并为之作序。后来,我又担任了“美国法律文库”编委会的主任,而《美国破产法》也是文库的丛书之一。从那时起,我国对外国的法学著作、教材的翻译突飞猛进,一日千里。大量西方经典的法学理论和思潮被介绍到中国,为我国的法学研究的发展、立法建设乃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美国商法在世界独树一帜,并在许多方面开风气之先。其中破产法尤以其广泛的调整对象,复杂的法律技术和鲜明的美国特色著称于世。如果从1800年美国制定第一部破产法开始计算,美国破产法已经走过了近二百一十年的历史。纵观这两个世纪,美国破产法的成熟是与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政治风气的演进密不可分的。 中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短但命运多舛。在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够允许“破产”存在的一片质疑声中,制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过程可谓是历尽千辛万苦。虽然起草“正式”破产法的工作几乎是在“试行”破产法颁布之后马上就开始了,但是直到20年后,也就是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才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参考、借鉴了各国的破产法。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也是十分重要的立法参考资料之一。但是,长久以来我们对外国法律的研究多重视对现有制度的解读,而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生发土壤和历史脉络则兴趣索然。这一方面是因为研究课题的难度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研究心态浮躁的反映。诚然,由于中西社会结构的巨大差异,深入研究哪怕是某个外国部门法(如美国破产法)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也绝非一日之功。而解析已有的外国先进法律制度,并奉行“拿来主义”似乎更为经济。但以“师夷长技”为思想的法律研究只会造就没有根基和生命的法学,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知有汉,何论魏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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