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责任限制 |
释义 | 简介(limits of liability) 责任限制是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内容补充补充: 在我国,责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参见《海商法》第213、214条)。 Limitation fund 责任限制基金,责任范围外索赔基金。是由意图根据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Limitation Convention 1957) 第二条或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Limitation Convention 1976)第11条限制责任的当事方在法院设立的基金。一旦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仅限于赔付属于限制责任的诉求,因此其它的诉讼请求应另外主张,而要求基金赔偿的原告不得对被告的其他财产采取其他的法律措施。基金是通过向法院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批准的担保而得以设立的。基金设立后,根据“concursus” 原则,将中止所有已经开始的有关伤亡的法律程序,且在责任限制程序中申报所有有关伤亡的请求。在责任限制程序终结时,基金将根据确认的求偿(“established claims”)按比例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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