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
释义 | 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云南青基会,是由共青团云南省委、省青联、省学联、省少工委共同发起,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云南青基会是经中国青基会公益商标授权在云南省境内接受希望工程捐款的唯一合法机构。 简介云南青基会自1994年成立以来,致力于促进全省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福利和环保事业的发展,争取省内外爱心团体和人士对云南青少年事业的支持和赞助,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祖国统一,促进国际青少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云南青基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项目管理部、项目拓展部、监察委员会和实业发展管理中心等部门。 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又是云南省实施希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团省委的直接领导,会长历年都是由团省委书记兼任。现任会长是云南省团省委书记饶南湖。 历程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基会于1989年发起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18年来,希望工程募集资金逾35亿元人民币,其中资助贫困学生290多万名,援建希望小学13000多所,捐赠希望书库、希望图书室13000多套,培训乡村教师逾35000名。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基会于1989年发起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援建希望小学与资助贫困学生是希望工程实施的两大主要公益项目。 2007年5月20日,中国青基会对外宣布希望工程全面升级,将对学生的 “救助”模式拓展为“救助——发展”模式。根据受助对象的需求,学生资助方面在动员社会力量,继续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让莘莘学子圆上学梦的同时,更加关注贫困学生的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不仅“授人以鱼”,更要“授人以渔”,通过物质、精神多方面的持续扶持,帮助受助学生学会自助助人。希望工程在原有助学金等经济资助项目的基础上,面向所有受助学生设计开发了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能力资助项目;同时增加了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希望小学担任希望教师的志愿服务项目,为大学生及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公益活动提供了新的平台。 遵循“救助——发展”模式,希望工程将与时俱进,探索出更多的帮助受助学生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公益项目。 与小平同志1990年5月,共青团中央给邓小平同志写了一封信,请他为刚刚实施不到一年的希望工程题名。我们盼望敬爱的小平同志以他在全国人民中的崇高威望来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 几天后,收到小平同志的题词。拿着那张还散发着墨香的字幅,看到小平同志挥洒苍劲的书法“希望工程”,我们激动的心情难以言喻。好多年来,小平同志亲笔书写的“希望工程”四个大字,像明灯一样在我们心头高悬,照亮我们前进的道路。即使是贫困地区刚入学还不识字的孩子和他们的文盲父母,也能认得小平同志的行书手迹,他们认定,小平同志推动的希望工程定会给他们带来幸福和希望。 1992年4月15日,小平同志为希望工程的题词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由此揭开了“希望工程百万爱心行动”的序幕。在活动进入高潮的时候,6月10日,中国青基会的捐款接待室来了两位军人,他们拿出了3000元人民币捐款,但不留捐款人的姓名。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留下捐款人的名字是我们的规定,不仅为我们,更是为后人留下一份责任与爱心的清单。” 军人说:“如果一定要留名,就请写‘一位老共产党员’吧。” 10月6日,两位军人又来到青基会,再次以同样的方式捐款2000元。 几经周折,终于弄清了这位“老共产党员”就是敬爱的邓小平同志。我们当即决定,这笔捐款用于小平同志早年战斗过的地方广西百色地区,救助那里的失学儿童。受惠于小平同志捐款的百色地区的孩子们,给邓爷爷写来了一封充满感情的信。信中说:“当我们得知您以‘一位老共产党员’的名义向希望工程捐款5000元人民币,又知道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把这些钱用于救助我们百色革命老区的失学儿童,我们都激动得哭了。我们的父母、老师知道了,也感动得流下了眼泪。您的工作多忙呀,可您还时刻惦记着我们这些老区山里的娃娃。我们感到,虽然您住在北京离我们好远好远,但您的心与我们贴得好近好近。” 小平同志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身体力行支持希望工程,不仅体现了这位中国人民的忠诚儿子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对老区孩子的关怀慈爱,也反映了他一贯重视教育、对发展中国教育事业殚精竭虑的焦灼心情。我们不会忘记他的反复告诫:“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地方忍耐一些,甚至牺牲一点速度,也要把教育的问题解决好。” 小平同志为希望工程捐款的消息在祖国大地不胫而走。一位在全国人民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的领袖的示范力量是无比巨大的。希望工程实施7年来,已接受海内外捐款近10亿元人民币,救助了150多万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修建希望小学3600多所。当贫困地区的人民群众和他们的子女受到希望工程的雨露惠泽时,都情不自禁地感谢共产党,感谢社会主义。 徐永光“见钱眼开”。 在小平同志为希望工程捐款两年后的1994年6月,《我的父亲邓小平》的作者邓榕同志来到中国青基会,向希望工程捐款1.5万元,用以救助50名沂蒙山区的失学儿童。我向邓榕介绍说,今年1月,我们搞了一场义演,特地从百色把小平同志救助的孩子接来,在人民大会堂向邓爷爷汇报学习成绩。邓榕说,百色的孩子们给父亲写的信,老人家读了,很高兴。她还好奇地问我们是如何弄清父亲那笔捐款的,因为捐款时已说好不留姓名,只用“一位老共产党员”的名义。她风趣地问,是不是来捐款的同志“泄密”了。我也据实相告:他们守口如瓶。至于是怎么弄清楚的,这也是个秘密。 邓榕还对我们说,她们一家人都支持希望工程。母亲多次为希望工程捐款,今年初她补发了4000多元工资,都捐给了希望工程。不过她也没透露真实姓名。 敬爱的小平同志和他的家人支持希望工程,一直鼓舞着我们中国青基会的工作人员努力奋斗,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小平同志逝世的噩耗传来,中国青基会沉浸在一片悲痛之中。大家挂起小平同志的遗像和他亲书的“希望工程”,下面写着:“小平同志,我们无限怀念您!”希望工程的事业因为小平同志的支持和关怀而更显光辉,我们惟有更加努力,真正使这项事业功德圆满,才能对得起敬爱的小平同志。 成果希望工程是在共青团中央领导下,由中国青基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宗旨是:根据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以民间的方式,广泛动员海内外财力资源,建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救助贫困地区家庭困难的学生。云南省希望工程从1990年资助红河县500名失学儿童起步,1991年在武定县援建第一所希望小学,1991年成立云南省实施希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设立云南省希望工程助学基金。 18年来,云南省希望工程从1990年由资助红河县500名贫困儿童开始,面向社会广泛开展了“手拉手”互助活动、“希望工程百万爱心行动”、“希望工程1(家)+1助学行动”、缴纳特别党团费、“希望工程爱心储蓄”、希望工程夏令营、“希望工程一村一校援建计划”、“希望工程志愿者劝募行动”、希望工程滇沪合作、“爱心成就未来特别助学行动”、“云南希望工程上海推介活动”、“助学长征公益步行筹款活动”、“马背驮起希望普洱茶文化北京行活动”、“滇茶大益天下·马帮西藏行活动”、“云南希望工程香港感恩活动”、“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公益助学行动”、“茶马古道·走向西藏国际公益助学步行筹款活动”、“云南希望工程快乐体育运动会”、“‘抗震救灾、燃点希望’活动”、“云南希望希望工程上海推介会”、“云南希望工程‘感恩香港’活动”、“云南希望工程‘徒步独龙江·同兴相陪伴’公益筹款活动”和“云南希望工程普洱茶北京老舍茶馆慈善拍卖”、“云南希望工程大益普洱茶拉萨义卖义拍”等系列希望工程慈善拍卖筹资捐助活动,多次受到中国青基会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的表扬,先后被省教育厅等单位授予“全省‘两基’先进单位”和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云南希望工程已累计接受海内外各类捐款捐物超过4亿元人民币,援建希望小学1200多所,希望工程一村一校530多所,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余万名,资助艾滋孤儿700余名,开展“生命救助计划”为12名青少年筹集初期救助费用,以“请进来、走出去”和“白玉兰远程网”培训希望小学教师13000多名,希望书库2000套,三辰影库500套,希望网校20个,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园地179个,希望电影院线10个,希望医院1个, 500多名教师获得“全国希望工程园丁奖”,5名优秀青年获得“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3所希望小学获得“全国模范希望小学”称号,数百万个家庭成员切身感受到了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和人间真情,数千万人在“爱心传递.助人自助”的理念中迈向和谐。 希望工程在云南的实施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成为云南最有影响的社会公益品牌之一,为积极配合政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落实科教兴滇战略的扶贫攻坚计划作出了积极贡献。希望工程的意义和作用远远超出救助失学孩子和援建希望小学本身,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唤起了全社会重视教育的意识,弘扬了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尊师重教、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了社会新风尚,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希望工程不愧为充满希望的爱心工程,不愧为功在当代、利泽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云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云南教育事业的发展,每年投入贫困生助学金1亿元以上,受益学生超过100万人。但由于社会历史自然条件等原因,云南是全国贫困县最多的省份,有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6个省级扶贫攻坚乡,全省还有405万特困人口需要继续解决温饱问题,有600万人口处于温饱不稳定状态,需要进一步脱贫,在校生中有23%的贫困中小学生、28%的贫困大学生需要救助,每年还有不少危旧校舍需要改建扩建。希望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捐助云南希望工程,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云南希望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庄严承诺:只要我省还有一名失学孩子,还有一所危旧校舍,希望工程的宗旨就不会终结。 云南青基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云南青基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Y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云南省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区域。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争取海内外关心云南省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云南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交流,服务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倡导公益慈善文化,引领社会文明进步。 本基金会的价值观是:“以人为本,以文化人;传递爱心,助人自助;创造进取,追求卓越”。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 426.63 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利息收入及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云南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昆明市西坝路29号青年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和资助服务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工作; (四)表彰奖励云南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云南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六)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云南青少年事业,开展全省性公募活动,联络省内外、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为云南青少年事业争取财物支持,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开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项业务活动; (七)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至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章程,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有能力推动青少年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遵守《云南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每年至少两次参加本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有权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四)有义务对本基金会各项事业发展提出专业性意见和政策建议,保障公益基金安全、保值、增值,拓展人脉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五)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云南青基会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价值观和战略目标;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和评估秘书长的工作; (九)提高机构公众地位,审定品牌宣传方案,批准信息披露计划,扩大机构公信力和影响力;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青基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品德高尚,学识深厚,作风民主;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因超越职权、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规划;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的目标任务; (二)制订和实施机构项目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实现资产运行安全保值增值; (四)培养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队伍;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一)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决定; (二)各专业委员会是秘书处领导下的专业工作机构,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研,形成议案,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各专业委员会向秘书处负责,没有决策权; (四)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成员若干名,由有关方面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一)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发展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 (二)理事会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职务; (四)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邀请德高望重的省级领导出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中国青基会等机构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四)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五)资产保值、增值;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通过网络面向海内外筹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购买债券、基金; (三) 根据宗旨在全省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二)用于发展与云南青基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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