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羽毛球裁判 |
释义 | 目前,在国际上羽毛球裁判员有国际A级和B级两个级别,除此之外,还有经亚洲羽毛球联合会批准的亚洲A级和B级裁判员;在我国则从高至下分为国家A级、国家B级和一级、二级、三级裁判。 概述羽毛球三级裁判员在各县、区以及高等院校的体育主管部门就可直接考试和批准。若你已经是三级裁判员,则可多参加市或地区一级的羽毛球裁判工作,因为这一级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批准你成为二级裁判员。要成为一级裁判员则要经常参加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一级的裁判工作,并得到当地这一级体育主管部门的认可,才能有机会参加考试并被批准为一级裁判员。 要包括国家级裁判,首先要具备较高的业余水平,不仅要把现行规则记熟记牢,而且还应理解并运用自如;其次必须了解羽毛球比赛的抽签编排常识,并亲自参与一些比赛的抽签编排工作。此外,每一个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均有培训当地一级裁判的责任和义务,你们可向他们寻求帮助。最后,你千万别忘了与当地省、市、体委竞赛部门以及羽毛球协会保持经常的联系,并经常参加他们组织的各种活动和考核,以期在关键时刻能举荐你参加国家级裁判员考核。 中国羽协通常每两年进行一次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届时会发文给各省市、自治区体委竞赛处并分配报考名额,各地的考生经基层推荐参加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临场裁判三种方法,其中笔试内容有规则裁判法、抽签编排方法和英语;口试内容主要是听其言,观其行,了解考生的表述能力和对现行规则的理解能力;临场裁判则主要看考生的裁判水平,控制能力,仪表风度以及英语宣报的水平等。目前,对于准备报考国家级裁判的一级裁判员来说,可以借鉴的资料一是中国羽协审定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二是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的《羽毛球裁判员手册》。 羽毛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和审批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与选派 第七章 裁判员行为规范 第七章 裁判员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裁判员是竞赛场上依据竞赛规则确保比赛公正、有序进行的执法者,是保障羽毛球竞赛有序进行的重要因素。为加速羽毛球事业的发展,促进羽毛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建立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的羽毛球裁判队伍,特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羽毛球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该地区的羽毛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中国羽协注册的国际A级、国际B级、亚洲A级、亚洲B级、国家级裁判员和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在中国羽协备案的一级裁判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是中国羽毛球裁判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执行本规定,管理中国羽毛球裁判员的各项事务。 第五条 根据《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和《中国羽毛球裁判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羽毛球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裁委会),是隶属于中国羽毛球协会管理裁判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翻译、翻印、解释“羽毛球竞赛规则”和协助制定、修改有关竞赛制度,负责对报考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和现任国家级裁判员的考核工作,负责筹办、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学习、交流工作,协助各地羽协培训裁判员,指导和协助健全国各省、市羽协裁委会,协助安排全国比赛的裁判员,推荐报考国际裁判员和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人选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羽协裁委会委员由有代表性、热心羽毛球裁判工作的裁判骨干组成,任期四年,主持裁委会日常事务工作,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羽毛球协会可根据该地区裁判员的规模,成立裁判员管理机构,或直接执行裁判员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羽毛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A级、国际B级、亚洲A级、亚洲B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使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羽毛球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羽毛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羽毛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羽毛球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羽毛球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经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中国羽协备案。 第十二条 精通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羽毛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羽毛球竞赛编排方法和英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曾两次任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或者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规定的有关破格考生的报考条件,经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组织的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多次担任全国比赛和国际比赛的主要裁判,具有丰富的临场裁判经验、较高的裁判业务水平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英语),由中国羽协推荐,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申报亚洲级和国际级裁判员。亚洲级裁判员由亚羽联考核审批,国际级裁判员由世界羽联考核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经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省市意见,经审核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和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具备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者可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提交审批单位审批。申报者应严格遵守技术等级规定,如实填报裁判员等级申报表,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年龄达60岁的一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原则上不再担任临场裁判员和发球裁判员的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每两年向中国羽协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双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2月31日。注册时裁判员必须上交一份裁判员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材料不全者将不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至少每两年对一级裁判员进行一次注册,同时,要将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至少每两年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一次注册,同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注册时须使用中国羽协统一编制的注册登记表格(附件2)。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将不安排注册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羽毛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被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四)被表彰和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监督本级羽毛球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六)检举裁判队伍不良现象; (七)向上级申诉。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羽协有关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 (二) 认真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 自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 服从分配,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与选派 第二十四条 各级羽毛球裁判主管部门,至少两年组织一次裁判员培训。内容包括裁判修养、裁判基础理论、英语、规则裁判法、竞赛组织编排、临场实习等。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既可采取赛前、考前和岗前培训,也可进行专题培训;既可举办普及辅导班,也可组织高级研讨班。 第二十五条 根据竞赛计划和年度注册情况,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在每年年初下发该年度全国性比赛和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裁判员工作安排。担任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员名单,原则上由乒羽中心提出建议,征求有关省市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确定。其他各级、各类羽毛球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员,由各相应体育行政部门的裁判主管部门选派。 第二十六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及全国性比赛中,裁判长和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须为国家级(以上),司线员技术等级原则上不低于一级;省级比赛,裁判长技术等级为国家级,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须为一级以上,司线员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地、县级比赛,裁判长和裁判员可分别由一级和二级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应注意选派的数量和代表性,以确保执行“临场裁判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担任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主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各类羽毛球比赛和培训的注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选派,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二十九条 担任其他协会或部门举办的全国性各类羽毛球比赛的注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选派,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三十条 担任境外组织或协会组织的国际比赛或培训活动的注册裁判员,由中国羽协选派,裁判员不得自行接受其他境外组织或协会邀请,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七章 裁判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须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公正执法、顾全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禁收受贿赂或者变相勒索。在赛区期间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礼品或者高消费娱乐活动。在封闭期间,不得私自与运动队接触。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须奉公守法,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裁判员守则》等各项规定,遵守赛区或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确保充沛的体力和精神,严禁酗酒,夜不归宿。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掌握竞赛规程、精通羽毛球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被选派的裁判员须自行携带裁判证、裁判用具按时到赛区报到。如因故不能参加裁判工作者,须于报到前30天通过所属地方体育局项目主管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递交书面请假报告。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仪表端庄、自然大方,精神饱满、体力充沛。在全国性比赛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由中国羽协颁发的裁判员等级胸徽。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到达赛区后要随时查对赛程安排,准时到场、认真参加赛前准备会,准备充分,头脑清醒。赛后认真总结,不断提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要牢记比赛的主体是运动员。比赛过程中,不炫耀权威,不滥用职权,冷静对待运动员、教练员或观众的激动反应,宣报温和自信,有效地控制比赛,切忌傲慢、言辞不端、举止粗鲁。 第三十八条 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长和裁判员须按有关比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延长在赛区的滞留时间。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裁判长须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交赛区裁判长工作报告(附件3)。参加境外学习、工作的裁判员,须在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交裁判员境外执裁(培训)报告(附件4)。 第三十九条 裁判员在赛区的表现,由裁判长和仲裁进行评定,按裁判员赛区工作鉴定表(附件5)要求填写,并交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 第八章 裁判员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羽毛球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报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根据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每个赛区按人数比例评选表彰若干名表现优秀的裁判员,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获得者。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羽协其他有关规定者,均视为违纪行为,将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内乒羽中心选派的全国和国际性比赛中,对于请假两次以上以及在赛区迟到早退的裁判员,将视情况减少其在下一年度的裁判安排,并将请假情况记录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于擅自接受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境外其他有关组织或地区协会委派和邀请的注册裁判员,一经发现,即给予停止裁判工作和裁判培训活动一年、取消其晋升考试的资格的处罚;对于屡犯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停止其裁判员注册两年。 第四十四条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凡在重大比赛中有行贿受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触犯刑法者,将送相关部门安法处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裁判员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2:裁判员注册登记表一至四 附件3:裁判长赛区工作报告提纲 附件4:裁判员境外执裁(培训)报告提纲 附件5:裁判员赛区工作鉴定 羽毛球裁判竞赛规则羽毛球裁判竞赛规则 1. 球场 1.1 球场应是一个长方形,如图(规则1.5除外);根据图中所示尺寸,用宽20毫米的线画出。 1.2 场地线的颜色最好是白色、黄色或其他容易辨别的颜色。 1.3.1 测试正常球速区域的4个40毫米x40毫米的标记(规则4.4),应画在单打发球区边线内沿,距端线530毫米和990毫米处(如图) 1.3.2 这些标记的宽度均包括在所画的尺寸内,即距端线外沿530毫米至570毫米和950毫米至990毫米。 1.4 所有场地线都是它所确定区域的组成部分。 1.5 如果面积不够画出双打球场,可画一单打球场;端线亦为后发球线,网柱或代表网柱的条状物(规则2.2)应放置在边线上。 2. 网柱 2.1 从球场地面起,网柱高1.55米。网柱必须稳固地同地面垂直,并使球网保持紧拉状态,如规则3所述。网柱如图A所示,应放置在双打的边线上。 2.2 如不能设置网柱,必须采用其他办法标出边线通过网下的位置。例如,使用细柱或40毫米宽的条状物固定在边线上,垂直向上到网顶绳索处。 2.3 在双打球场上,不论进行的是双打还是单打比赛,网柱或代表网柱的条状物,均应置于双打边线上。 3. 球网 3.1 球网应是深色、优质的细绳织成。网孔方形,各边长均在15-20毫米之间。 3.2 网上下宽760毫米。 3.3 网的顶端用75毫米的白布对折而成,用绳索或钢丝从夹层穿过。白布边的上沿必须紧贴绳索或钢丝。 3.4 绳索或钢丝须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能牢固地拉紧并与网柱顶部取平。 3.5 球场中央网高1.524米,双打边线处网高1.55米。 3.6 球网的两端必须与网柱系紧,它们之间不应有空隙。 4. 羽毛球 羽毛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用它们混合制成。只要球的飞翔性能与用天然羽毛和包裹羊皮的软木球托制成的球的性能相似即可。 4.1 一般式样 4.1.1 羽毛球应有16根羽毛固定在球托部。 4.1.2 羽毛长64毫米至70毫米。但每一个球的羽毛从托面到羽毛尖的长度应一致。 4.1.3 羽毛顶端围成圆形,直径为58毫米至68毫米。 4.1.4 羽毛应用线或其他适宜材料扎牢。 4.1.5 球托直径25毫米至28毫米,底部为圆形。 4.2 羽毛球重4.74克至5.50克。 4.3 非羽毛球制成的球 4.3.1 用合成材料制成裙状或羽毛。 4.3.2 球托如规则4.1.5所述。 4.3.3 尺寸和重量同4.1.2、4.1.3和4.2;但由于合成材料与天然羽毛在比重、性能上的差异,可允许不超过10%的误差。 4.4 球的检验 4.4.1 验球时,站在端线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击球,球的飞行方向须与边线平行。 4.4.2 一个具有正常速度的球,应落在离对方端线530-990毫米之间的区域内。 4.5 非标准球 只要球的一般式样、速度和飞翔性能不变,经有关国家组织批准,可以变通以上条款。 4.5.1 由于海拔或气候等条件不宜使用标准球时。 4.5.2 如情况特殊,必须更改才有利于开展比赛时。 5. 球拍 5.1 一把球拍的各部分如规则5.1.1至5.1.7所述,各部分的规格要求如图E所示。 5.1.1 球拍由拍柄、排弦面、拍头、拍杆、连接喉组成整个框架。 5.1.2 拍柄是击球者握住球拍的部分。 5.1.3 拍弦面是击球者用于击球的部分。 5.1.4 拍头界定了拍弦面的范围。 5.1.5 拍杆通过规则5.1.6所述的部件连接拍柄与拍头。 5.1.6 连接喉(如果是这样的结构)连接拍杆与拍头。 5.1.7 拍头、连接喉、拍杆和拍柄总称拍框。 5.2 拍框总长度不超过680毫米,宽不超过230毫米。 5.3.1 拍弦面应是平的,用拍弦串过拍头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编织而成。变质的式样应保持一致,尤其是拍面中央的编织密度不得小于其他部分。 5.3.2 拍弦面长不超过280毫米,宽不超过220毫米。 5.3.3 不论拍弦用什么方式拉紧,规定拍弦伸进连接喉的区域不超过35毫米,连同这个区域在内的整个拍弦面长不超过330毫米。 5.4.1 球拍不允许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为了防止磨损、断裂、振动,或调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预防球拍脱手而将拍柄系在手上的绳索;但尺寸和位置应合理。 5.4.2 不允许改变球拍的规定式样。 6. 设备的批准 有关球拍、球、设备以及试制品能否用于比赛的问题,由国际羽联作出裁决。这种裁决可由国际羽联主动作出,或根据对其有切身利益的个人、团体(包括运动员、设备厂商、国家组织及其成员)的请求作出。 7. 运动员 7.1 “运动员”系指所有参加比赛的人。 7.2 双打比赛以两名运动员为一方,单打比赛以一名运动员为一方。 7.3 有发球权的一方叫发球方,对方叫接发球方。 8. 掷挑边器 8.1 比赛前,双方应掷挑边器。嬴的一方将在规则8.1.1或8.1.2中作出选择。 8.1.1 先发球或先接发球。 8.1.2 一个场区或另一个场区。 8.2 输方在余下的一项中作出选择。 9. 计分 9.1 除非另有商定,一场比赛以三局两胜定胜负。 9.2 只有发球方才能得分。 9.3 双打和男子单打(规则9.6的情况除外)先得15分的一方胜一局。 9.4 女子单打(规则9.6的情况除外)先得11分的一方胜一局。 9.5.1 13平或14平(女子单打9平或10平)时,先获得13分或14分(女子单打9分或10分)的一方,可以选择“再赛”或“不再赛”。 9.5.2 这一选择只能在规定分数第一次出现,下一次发球发出前作出。 9.5.3 13平(女子单打9平)时不选择“再赛”,在14平(女子单打10平)时先获14分(女子单打10分)者仍可选择“再赛”。 9.6 选择“再赛”后从“0比0”开始报分,先获(规则9.6.1至9.6.4)再赛分数的一方胜该局。 9.6.1 13平再赛5分; 9.6.2 14平再赛3分; 9.6.3 9平再赛3分; 9.6.4 10平再赛2分。 9.7 下一局开始时由上一局的胜方先发球。 10. 交换场区 10.1 以下情况运动员应交换场区; 10.1.1 第一局结束; 10.1.2 第三局开始前; 10.1.3 第三局中或只进行一局的比赛中,当领先的一方得分为11分一局的6分或15分一局的8分时。 10.2 运动员未按规则10.1的规定交换场区,一经发现立即交换,已得分数有效。 11. 发球 11.1 合法发球 11.1.1 发球时任何一方都不允许非法延误发球; 11.1.2 发球员和接发球员都必须站在斜对角发球区内发球和接发球,脚不能触及发球区的界线;两脚必须都有一部分与地面接触,不得移动,直至将球发出(规则11.4)。 11.1.3 发球员的球拍必须先击中球托,与此同时整个球要低于发球员的腰部。 11.1.4 击球瞬间,球拍杆应指向下方,从而使整个排头明显低于发球员的整个握拍手部(如图F)。 11.1.5 发球开始(规则11.2)后,发球员的球拍必须连续向前挥动,直至将球发出。 11.1.6 发出的球必须向上飞行过网,如果不受拦截,应落入接发球员的发球区内。 11.2 一旦双方运动员站好位置,发球员的球拍头第一次向前挥动即为发球开始。 11.3 发球员须在接发球员准备好后才能发球,如果接发球员已试图接发球则被认为已做好准备。 11.4 一旦发球开始(规则11.2),球被发球员的球拍触及或落地即为发球结束。 11.5 双打比赛,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同伴站位不限,但不得阻挡对方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视线。 12. 单打 12.1 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2.2 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2.3 如“再赛”,发球员应以该局的总得分,按规则12.1和12.2的规定站位。 12.4 球发出后,由发球员和接发球员交替对击直至“违例”或“死球”。 12.5.1 接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就得一分。随后,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 12.5.2 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随后,接发球员成了发球员,双方均不得分。 13. 双打 13.1 一局比赛开始和每次获得发球权的一方,都应从右发球区发球。 13.2 只有接发球员才能接发球;如果他的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触及,发球方得一分。 13.3.1 自发球被回击后,由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然后由接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 13.3.2 自发球被回击后,运动员可以从网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击球。 13.4.1 接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方得一分,原发球员继续发球。 13.4.2 发球方违例或应球触及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原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双方均不得分。 13.5.1 每局开始首先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3.5.2 每局开始首先接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 13.5.3 上述两条相反形式的站位使用于他们的同伴。 13.5.4 如有再赛,则以该局本方总得分,按规则13.5.1至13.5.3的规定站位。 13.6 发球必须从两个发球区交替发出(规则14和16的规定除外)。 13.7 任何一局的首先发球员失去发球权后,由该局首先接发球员发球,然后由首先接发球员的同伴发球,接着由他们的对手之一发球,再由,另一对手发球,如此传递发球权。 13.8 运动员不得有发球顺序错误和接发球顺序错误,或在同一局比赛中连续二次接发球(规则14和16的规定除外)。 13.9 一局胜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先发球,负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先接发球。 14. 发球区错误 14.1 以下情况为发球错误∶ 14.1.1 发球顺序错误; 14.1.2 从错误的发球区发球; 14.1.3 在错误的发球区准备接发球,且球已发出。 14.2 发球区错误的处理; 14.3 如果因发球区错误而“重发球”,则该回合无效,纠正错误重发球。 14.4 如果发球区错误未被纠正,比赛也应继续进行,并且不改变运动员的新发球区和新发球顺序。 16. 重发球 有裁判员宣判“重发球”,用于中断比赛。 16.1 遇不能预见或意外的情况,应重发球。 16.2 除发球外,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应重发球。 16.3 发球时,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同时违例,应重发球。 16.4 发球员在接发球员未做好准备时发球,应重发球。 16.5 比赛进行中,球托与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离,应重发球。 16.6 司线员未看清,裁判员也不能作出决定时,应重发球。 16.7 “重发球”时,最后一次发球无效,原发球员重新发球(规则14的规定除外)。 17. 死球 下列情况为死球∶ 17.1 球撞网并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17.2 球撞网或网柱后开始在击球者这一方落向地面; 17.3 球触及地面; 17.4 “违例”或“重发球”已被宣报。 18. 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 18.1 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起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规则18.2和18.3规定除外) 18.2 下列比赛中,每场比赛的第二局第三局之间应允许有不超过5分钟的间歇; 18.2.1 国际比赛项目; 18.2.2 国际羽联批准的比赛; 18.2.3 在所有其他的比赛中(除非该国家组织预先公布不允许这一间歇)。 18.3 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如果比赛暂停,已得分数有效,续赛时由该分数算起。 18.4 不允许运动员为恢复体力或喘息,或接受场外指导而中断比赛。 18.5.1 比赛时不允许运动员接受指导(规则18.2和18.3的规定除外)。 18.5.2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同意,不得离开场地(规则18.2所述除外)。 18.6 只有裁判员能暂停比赛。 18.7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8.7.1 故意引起比赛中断; 18.7.2 故意改变球的速度; 18.7.3 举止无礼; 18.7.4 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 18.8 对违反规则18.4、18.5或18.7的运动员,裁判员应执行∶ 18.8.1 警告; 18.8.2 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 18.8.3 对严重违反或屡犯者判违例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18.9 未设裁判长时,竞赛负责人有权取消违反者的比赛资格。 19. 裁判职责和申述 19.1 裁判长对竞赛全面负责。 19.2 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场地及其周围。裁判员向裁判长负责;未设裁判长时,向竞赛负责人负责。 19.3 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违例(规则11)。 19.4 司线员负责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 19.5 裁判员应维护和执行《羽毛球比赛规则》,及时地宣判“违例”或“重发球”等。 19.6 裁判员对申述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19.7 裁判员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 19.8 裁判员可与裁判长磋商、安排、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 19.9 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 19.10.1 在缺少临场裁判人员时,裁判员应就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 19.10.2 有临场裁判人员不能作出判断时,由裁判员执行他的职责或“重发球”。 19.11 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 19.12 裁判员应记录与18条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19.13 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问题有关的申述提交裁判长(这类申述,运动员必须在下一次发球击出前提出;如在一局结尾,则应在离开场地前提出)。 羽毛球裁判工作的实际难点在重大比赛中,对于知名运动员的判罚,由于会对于比赛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给裁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个现象的实际解决,需要比赛各方的克制以及互相理解才能达成一个既紧张又有序的比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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