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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老有所养,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包括暂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不含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和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参保人员及在校学生)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以下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一)缴费基数为参保缴费时县统计局公布的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缴费比例为15%,其中个人缴纳14%,政府补贴1%。

(三)参保人员可多缴,多缴比例最高为30%。多缴比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多缴部份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养老保险参保类别和缴费办法

1、对属于劳动年龄段(18—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低15年,达到规定领取的年龄未缴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足15年或延长缴费至15年。

2、对属于超过劳动年龄段(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缴费。

60—65周岁之间(不含6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65—75周岁之间(不含75周岁)每增加一岁,一次性补缴年限递减一年养老保险费;

75周岁以上一次性补缴5年养老保险费。

3、凡首次参保补缴和中断补缴政府不予补贴。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缴费有困难的,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或集体也可对其个人给予适当补贴,帮助其参保。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停止缴费,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因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时,经申请允许缓缴保险费。有能力缴费后再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间断期间可以按补缴时的标准补缴。参保人员在监禁、劳动改造或者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解除回原籍后,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允许继续参保缴费。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审核、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和缴费信息,出具缴费收据,建立业务档案,接受参保对象的查询。

第八条 个人保险费原则上按年缴纳,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征缴。征缴的保险费应按月解缴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各级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当年内划拨到基金收入专户。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将基金收入户的余额划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县财政兜底。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保险待遇足额划拨到基金支出户。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未及时缴费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上一年的缴费标准补缴,各级补贴资金按上一年的相应标准给予划拨。超过第一季度未缴纳的视为停止缴费,要求补缴的,按新的标准予以补缴,财政不予补贴。

第四章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个人帐户包括:

(一)按缴费基数的8%划转部分及超过15%比例缴费部份;

(二)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多缴费人员的补助资金;

(三)个人帐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政府补贴资金转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统筹基金用于计发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用于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剩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剩余资金用于丧葬补助。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缴足保险费。

第十六条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携带《余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到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镇劳动保障所初审、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养老金,失踪后回来的予以补发并继续发放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将个人帐户余额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参保人员符合领取条件时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月数折算为年计算)计发比例另增加0.2%。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待遇调整根据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待遇调整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应根据县统计局公布的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当年度缴费标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缴费基数计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停发,服刑期满后,按原标准发放,不予补发。

第六章 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二十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机制。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

(一)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我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个人帐户记帐本息,从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征地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后选择参加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按独生子女户及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七章 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乡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对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委托乡镇、村开展领取养老保险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待遇领取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10日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时报告的,除追回多领养老保险待遇外,丧葬补助费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相应的业务机构经办业务和指导乡镇业务工作。县经办机构负责指导乡镇业务经办、统一帐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宣传培训等工作。乡镇增设人员负责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金的筹集,监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制度,做好养老金发放的拨付工作。

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在松烟镇试行。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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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