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邮政储金汇业局 |
释义 | 简介中国邮政局创办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创办之时即开始办理汇兑业务,光绪三十四年起兼办储金业务。由于邮政局机构遍布全国,它的储金汇兑业务已伸展到全国各地。民 国19年3月1日,国民政府在原来邮政局经营汇兑储金业务的基础上,成立邮政储金汇业总局于上海,直隶于交通部,把邮政局原来的储金汇兑业务接收过来,但其人员和机构不变,并规定一切政府款项凡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银行未设有分支行之地点均由邮汇局转饬当地邮局代为办理。 1931年春,又在上海、南京、汉口分别设立邮政储金汇业局。 民国24年(1935年)3月1日公布《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法》,根据这一组织法改组邮政储金汇业总局为邮政储金汇业局,改隶邮政总局,将南京、汉口两局改为分局。作为国民党政权国家垄断资本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邮政储金汇业局的资本总额,没有规定具体数目,而是以全国邮政收入为担保。邮政金融的一个特点是由政府公布各种业务法规,如《邮政储金法》、《邮政国内汇兑法》、《万国邮政公约》、《简易人寿保险法》等。邮政储金汇业局根据法规来吸收储金、办理国内外汇兑及举办人寿保险业务。 业务该局储金与汇兑两大主要业务略述如下: (1)邮政储金。储金种类有:存簿储金、定期储金、支票储金、存本付息储金、零存整付储金等,其中以存簿储金最为发达。抗日战争以前,全国办理邮政储金的局所已达680余处,储金总额6000万元。抗战胜利后,办理储金业务的局所已扩展到2000余处。据民国36年上半年的统计,储金总额为2110余亿元,储户270余万户。 (2)邮政汇兑。初创时汇兑业务仅限于商业繁盛区域及通商大埠间进行,其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推广到一般城乡之间,并致力于代办所汇票的推行,以期沟通内地金融,截至民国25年底,全国办理此项小额汇兑的代办所,计达9800余处。在发展国内汇兑的同时,举办国际汇兑与侨汇业务。前者后因战事发生而停止,而在吸收侨汇方面却获得成功。由于该局利用邮政机构办理侨汇,既迅速又安全,因此业务十分发达,并得到侨胞赞许。邮政储金汇业局的资金来源,除吸收的储金和一笔可观的汇兑资金外,还举办保险业务,有大量的保费收入。此外,邮政总局还令全国各区邮政管理局将所有各邮政局的存款,悉数交存该局,各邮政局存放当地银行的存款,亦全部改用邮政储金汇业局的名义存放,以备调用,甚至交通部所属各机关的存款亦大部分存于它们那里,因而该局的流动资金颇为充裕,除保留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外,均自行运用,如办理贴现及放款,购买有价证券,投资房地产等。四大家族将其控制之后,除未曾发行钞券外,无异又设立一家特殊的官僚资本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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