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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英国神判法
释义

所谓神判法,就是诉诸神灵来确认被告有无犯罪的一种验证方法。在中世纪前期,这一方法曾为欧洲许多国家所采用。在英国,神判法主要有热铁法、热水法、冷水法、吞食法、摸尸法和决斗法等几种形式。

简介

热铁神判法就是在被告手掌上喷上一些圣水,让其手捧一块炽热的铁块向前走一定距离,或三步或九步,之后,当众将其双手包扎起来,三天后解开检查,如果这时手上没有水泡, 就判其无罪,如果出现水泡或溃烂了,就判为有罪。热铁神判法的另一种方式是把9个烧红的铁犁头隔一定距离排成一列,把被告眼睛蒙上,让他赤脚在上面走,如果他能在踩在铁犁头的间隙中,一点也没伤着,那就是清白的,反之,就判为有罪。当国王埃塞里德的妻子、惮悔者爱德华的母亲埃玛被指控同温彻斯特主教阿尔文有通奸行为时,法庭就通过这种神判法来验证她是否清白。

当时的一个场面如下:“让这个名声不好的女人赤脚在炽热的铁犁头上走上九步,四步为她本人的清白,五步为了那位主教的清白。如果她畏缩不前,如果她不用满脚在铁犁头上踩,如果她烧伤了一点点,就判她是一个通奸者。”

审判

冷水神判法是指将被告捆起来,扔进池塘或河流里,如果他能在水中沉几分钟,就说明已被神灵接纳了,就判处无罪,如果漂浮在水面上,则表明遭到了神灵的拒绝,那将判其有罪。热水神判法是将被告一只手擘浸入一桶滚开的热水中,一直伸到胳膊肘下,然后取出包扎,三天后解开查看,如果手臂化脓,就判为有罪,如果手臂所烫之处已经愈合,就判其无罪。

所谓吞物神判法,就是由被告把重一盎司的一块面包或其他食物一口吞下,如果能顺利咽下,则判为无罪,如果在喉咙中噎住了,就判为有罪。在塔特赖,一名被告在准备接受吞食一块面包的神判时,将一头野熊和一把斧头斧放在审判席前,公开宣布说,“如果我是有罪的, 就用斧头将我的头砍下,让熊吃了我”。

尸体神判法主要用于杀人嫌疑人,它有各种不同的该验证方法。在英国,通常是由被告来到死尸躺的棺材上面,在验尸官及见证人的目击下,用手去摸一下死者的伤口,如果他有罪,“尸体的血将会重新流出来”。莎士比亚在《理查德三世》中对这一神判法有很好的记载:

“ 啊先生们看,看!死者亨利的伤口

凝合的地方又开口流血了!”

决斗

诺曼人把另外一种神判法带到英格兰,即决斗法。决斗时诉讼双方都持一把特制的斧子和盾,一直斗到有一方喊 “胆小鬼”为止,战败的一方将被处死。决斗法最初用于解决所有的争议,后来只局限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决斗法通常只适用于自由人,老人、妇女、儿童和病人可以付钱找人代他们决斗。

从现代理性的视角去看,神判法可谓荒谬至极,它不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理分析,而是简单地诉诸神灵、上帝的力量,就像掷骰子赌博一样,带有明显的迷信色彩和不可预测性,是一种违背理性的的野蛮人的陋习。这正如18世纪苏格兰历史学家威廉·罗伯逊所说:“由于人类理智的薄弱而得以存在的所有荒唐可笑的制度中,它……看来是最过分荒谬的”。但如果把神判法放在当时的特定语境中,仅仅将其视为“荒谬的野蛮人的陋习”未免有些过于简单。

首先,现代视角下的荒谬观念在当事人眼里并不尽然。在英国中世纪前期的文化语境中,人们的知识比较贫乏,对神力的推崇远远超过了人力,“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无力”。在当时人的观念中,确有一个全能的上帝支配着人间的一切,能辨别人世间的直伪,会通过显灵、创造奇迹来保护一个人的权利,为人类伸张正义。当时人们普遍相信,在热铁神判法中,火是不会伤害无辜者的;在冷水神判法中,上帝会接纳清白的人;在热水神判法中,开水只会烫伤那些有罪的人;在摸尸神判法中,被杀死的人能显示谁是凶手;在吞物法中,上帝只会让食物噎住那些有罪的人;在决斗法中,上帝将会给正义的一方助以神力,不会让不义的一方获胜。根据我们今天的科学研究成果,上帝或神灵绝对不会通过显灵或创造奇迹来保护一个人的权利,但当时人的这种“集体幻觉”为什么能持续几百多年呢?如果我们深入到当时的具体语境中,就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神判法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特别是杀人、抢劫、通奸等一些无人目睹的重大刑事诉讼。这主要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不仅原告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是其他人对犯罪嫌疑人也无可奈何,在这种人力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情况下,诉诸神灵就是当时人的一种合理选择。如果在神判法中实现了司法公正,人们就将其归功于神,如果在司法审判中造成了一定的“冤案”,人们也无怨无悔。更为重要的是,神判法不管有没有在事实上实现司法公正,它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使不法者不敢肆意妄为。因此,当时人对神判法的笃信不能简单地视为是荒唐之举,它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人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一种呼唤,是对原始正义的一种诉求。

其次,神判法在程序上虽然没有现代这样完善,但在当时却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一种合理选择。在中世纪前期,英国的司法审判同现代一样,都首先要向法庭起诉,但当时并不象现代一样向法庭呈交一份书面诉讼,而是在口头上直接提出指控。当时法官的裁决依据不是事实、证据和案件的是非同曲直,而是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如果原告对被告宣誓提出起诉时表情紧张,则说明他“心中有鬼”,誓言不足信,法庭可据此判其败诉。如果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保持沉默,或在宣誓时流露出犹豫、紧张等情绪,法庭则判其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通过反驳程序后,法官并不是先对原告与被告进行审讯,依据事实、证据作出判决,而是先假定被告是有罪的,然后由被告自己证明无罪。当时法官的作用不是证据的裁定人,而是决定采用哪种验证方法。如果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法官通常直接诉诸神判法来验证;如果是土地纠纷等民事案件,法官一般先通过公证昭雪法来验证。公正昭雪法由一定数量的公证人宣誓,被告的誓言是真实可信的。如果多数公证人认为他的誓言是可信的,则判其胜诉,如果被告找不到所需数目的公证人,并在宣誓过程出现了一个错误,则判其有罪。这种口头的誓言虽然在今日看来不足为据,但在当时却具有很大的可信度。因为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宣誓是一项十分严肃而神圣的活动,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上的明确要求。《阿尔弗雷德法典》规定:“人人都应自尊自重,恪守誓言”,而提供伪誓被视为是对上帝的欺骗,对灵魂的亵渎,是十恶不赦的弥天大罪,必遭天谴。有关上帝惩罚发伪誓的故事在民间广为流传,并为当时人所深信不疑。如果被告确实有罪的, 他将很难找到公证人。如果被告坚持自己是无辜的,但又不能找到足够数量的公证人宣誓证明他的清白,那他将被允许通过神判法,来证实他是否有罪。总之,在13世纪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陪审制启用之前,神判法一直是人们赖以寻求司法公正的选择之一。

再次,神判法虽然也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但在当时却是司法领域实现实质正义的一种有效工具。神判法虽然在名义上是由神判,但实际上是由教士来判,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神判法代表的与其说是是神的意志,勿宁说是教士本人的看法。在各种神判法中,教士经常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影响验证结果,如在热铁神判法中,教士为了判被告有罪,就给他一块重三镑的铁块,或把铁犁头放得不规则,而当他不想判被告有罪时,他就给他一块一英镑的铁块,或让铁块凉一会儿。一些皮肤细嫩的妇女在手捧一块烧红的铁块向前走时都没有烧伤,这并非神力所为,而是教士事先作了更多的手脚,或在被告手掌上擦上了一些预防药,或把冷铁涂红,使它看上去象是炽热的铁块。另外,教士对神判法的验证结果享有解释权,当被告在热铁神判法中手掌被烧伤时,教士可以宣布伤口已经愈合了;如果被告在冷水神判法只是稍微下沉,教士也可以宣布他已被上帝接纳了。这些原始的验证方法只所以能“运行”几百年,关键在于教士能根据民心与舆论导向对神判作出富有弹性的解释,如宣布臭名昭著的被告有罪、声誉很好的人无罪,从而把神判法变成了一个柔性的“舆论”工具。1100年,一些撒克逊人被指控在皇家森林里狩鹿,令威廉二世非常生气,便将50名犯罪嫌疑人付诸神判法,但结果全被无罪赦免。这一结果不但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事,就连当时的威廉二世也对此深表怀疑。但如果考虑到在当时的观念中,野生的动物是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的,现代的产权观念对当时人来说是完全陌生的,那么,这一“不法判决”恰恰反映了当时的民心所向,且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上的实质正义。

评价

神判法既是一种陋习,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工具。它尽管没有现代司法制度那样完善,但毕竟把以前人们为解决争议所采取的血亲复仇、部落械斗引向了一个没有“流血冲突”司法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原始正义。考虑到现代司法体制都还经常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有时连程序公正都没有实现,我们更没有理由只是将神判法当作一种原始的陋习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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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4: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