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议会制 |
释义 |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包括“内阁君主立宪制”及“内阁共和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议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议会大选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议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议会制下政府首脑(总理)的权力普遍较大。 概述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民主国家,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差额选举的政党。议会内阁制的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开,其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 议会制下的行政中枢为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称为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但是,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此时的政府称为联合政府,内阁称为联合内阁。 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政府首脑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经过向国家元首礼貌性报告后,由元首下令重新举行国会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公务员任命权与签署法令,接受外国使节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国家元首的命令必须经由政府首脑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发布政令。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邦联制,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学理上称为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都可能采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国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实行议会制。 历史起源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 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使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新西兰则废除了上议院。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威玛共和国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了议会民主制。早在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了准备。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弱点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小党执政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和极端政党的上台。各政党间的不合作导致了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小党执政往往导致政府遭到议会频繁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在一战后的欧洲,由于这种议会民主制初次尝试的失败,在很多国家引起极端势力通过民主体制取得政权,却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约,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目前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和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学理上称为双首长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1990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改制后,则多倾向使用直选元首下的双首长制。 议会民主制本身并不一定会产生过多的小党派和极端政党,当议会民主制与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选举计票方法结合时,容易产生较多小党,导致小党执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个党派只要在全国获得超过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国家是百分之五)的政党选票,就可以进入议会,无论在个人选区中是否有本党当选人。 而在单一选区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个候选人必须在一个地方选区获得比其它候选人多的票才能进入议会。也就是说,一个有极端主张的政党,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进行议会,但是在纯粹的单一选区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选举下,由于极端党派的选票被分散在各个地方选区(而且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极端政党都很难拿到过半的选票获得当选),极端政党很难进入议会。例如实行纯粹单一选区制的英国,极端民族主义党派「英国国家党」全国得票超过百分之五,但在国会却毫无席位。而日本实行单一选区制加政党比例代表,所以没有在全国任何选区赢得席次的日本共产党,因为全国政党得票超过门坎,仍能参与分配席次。所以,选举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还是纯粹的单一选区制,是影响政府组成与表现的重要的因素。 议会制政府,实行单一选区制,容易导致国内政党体系的两党制,造成内阁与政府首脑的两党轮政,以英国为其典型。实行单一选区制搭配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党体系的多党制,导致联合内阁与联合政府。 优点①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 ②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 ③虽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机构可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首长 ④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大部分成功 实行议会制的政权英国、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北欧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土耳其、大部份东欧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等)、波罗的海三国和牙买加等。 其中: ①实行单一选区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印度、泰国等。 ②实行单一选区加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西欧大部分国家,如德国。 ③实行复数选区制的国家(每个国会议员选区应选席位超过一席以上) 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 威斯敏斯特体系威斯敏斯特体系是一种特殊的议会民主制,源于英国,名字就取自英国议会的所在地伦敦威斯敏斯特。这种体系被广泛用于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并已经成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政治体制。在威斯敏斯特体系中,国家元首拥有较大的紧急权力,但受到惯例(而非法律)的制约而较少执行。 议会制和人大制的区别议会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需要获得议会的支持才能工作,而这种支持一般通过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体现。因此,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体系与行政体系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拥有多个党派,而且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开。 行政体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是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 但是, 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 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 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行政体系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重新举行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任命公务员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的国家都适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的政权性质,最适合于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 我国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最适合于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说明》)。各级人大是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选举制度实行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占了18岁以上公民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人民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其中多数是兼职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的和地方的大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问题的一个特点是,除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外,代表之间和委员之间经常有沟通和协商。这是由于人民内部的具体利益虽有差别,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通过交流和协商,既能够把不同地区、民族、阶层的共同意愿集中起来,又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达到统筹兼顾,把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一些西方人士不理解我们的大多数法律和决定能够高票通过,就是因为他们不懂得社会主义民主的这一本质特征。 资本主义标榜“民主”,但在“代表人民”这个根本问题上却暴露了它的虚伪性和局限性。这集中体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选举受金钱支配。美国历届国会议员的选举,拉选票的经费总额都在数亿美元,而且逐届增多。2000年美国大选期间,我们全国人大选举工作考察团访美,宾夕法尼亚州一位参议员告诉我们,他上届竞选经费为100多万美元,当年竞选,须花经费400万美元以上。这样选出的议员,只能是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代理人。金钱操纵的选举,使得选民参选率不高。据对宾夕法尼亚、佐治亚、加利福尼亚三州的调查了解,加州选民参选率为33%,其他两州都不到30%。二是议会受多数党控制。西方议会虽然也有党派之间、两院之间某些让步、协商,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之间利用辩论、修正案和表决机器进行利益争夺。英美国会在审议法案过程中,都发生过一些议员以冗长的演说来阻挠法案通过的情形。1961年,十几个美国南部参议员合作演说长达3个月,以阻挠法案的通过。尽管美国后来对冗长演说有所限制,但它仍然是参议院少数派阻挠于己不利法案通过的手段。西方议会极少有我们人代会内部从大局出发的民主协商,多数党在表决中只要多得一票,就可以实现它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和要求,否决其它党派和群体的利益和要求。1993年,美国联邦参议院表决克林顿政府“增税节支预算案”,出现了50票对50票的局面,参议院议长、民主党人的副总统戈尔投了决定性的一票,法案即获得通过。这类表决,实质还是多数党的专权。他们的那种制度和我们的制度相比较,哪一种制度能够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应当是很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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