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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艺术法
释义

艺术法是用艺术的表现手法即艺术立法、艺术法实践、艺术法研究等方法达成一定的目的。

概念

艺术法是用艺术的表现手法即艺术立法、艺术法实践、艺术法研究等方法达成一定的目的。

艺术法问题

中国艺术法研究的现状及问题

赵书波/文

“艺术法”一词是从英语中“ ART LAW ”翻译而来的,但在我国实际运用中“艺术法”却只是“美术法”,是关于美术方面的法律的研究,其他艺术形式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包括在内,这是受英语中“ ART LAW ”外延影响的结果,因为国外“ ART LAW ”就是“美术法”。“ ART LAW ”译为中文的“艺术法”看似不是十分贴切,但却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更大空间,从单纯的美术扩展为整个艺术。

关于中国艺术法状况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林博士曾经发表《中国艺术法述评》(可参照中国法学网“ ART LAW IN CHINA ”)一文,介绍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艺术法的情况,对中国的艺术法做出了自己的总结,实属宝贵!文章大致分为三部分,即艺术立法、艺术法实践、艺术法研究。其中在第三部分“艺术法研究”中概述了九十年代的会议、教学、出版情况。

从现在来看关于艺术法的研究,出版的主要著作有周林的《美术家著作权保护》(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1992 年);周林等译的杜博夫《艺术法概要》 [ART LAW : IN A NUTSHELL]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年);周林的《艺术法实用手册》(国际文化出版社, 1998 年)。

发表的文章主要有裘安曼的《美术作品与著作权保护》(《著作权》 1992 年第 3 期);周林的《打版权官司要抓住关键——“金銮宝座”版权纠纷案分析》(《中国出版》 1995 年第 2 期);周林的《对〈著作权法〉第 46 条第 7 项的分析及修改建议》(《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5 年第 4 期);周林译的法国帕特里克?丁?奥基夫( PatrickJ ? O'KEEFE )的《画商与艺术市场》(《画廊》 1995 年第 5-6 期,第 7 期);周林:《购者当心:一种警告,或一种托词?》(《画廊》 1996 年第 3 期);李剑刚的《艺术品鉴定:专家意见和责任》(《画廊》 1996 年第 4 期);吕国强的《“毛泽东肖像”画案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中国法学》 1996 年第 6 期);金勇军的《评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上海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权案》(《民商法论丛》 [ 第 8 卷 ]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周林的《德国艺术品拍卖法》(《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 年第 1 期);郭玉军、陈云的《美术作品拍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1999 年第 4 期);郭玉军、陈云的《美术合作作品的认定、分类及法律探讨》(《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1 期);郭玉军、陈云的《美术作品概念、成立要件及其范围的法律探讨》(《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2 期);郭玉军、王雨田的《美术作品的刑法保护》(《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3 期);郭玉军、陈云的《〈威尼斯收租院〉与表演者权》(《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0 年第 4 期);郭玉军、甘 勇的《美术作品国际流转中的法律问题》,(《法商研究》 2000 年第 6 期);郭玉军、向在胜的《论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3 期);郭玉军、王雨田的《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3 期);郭玉军、王雨田的《美术作品的国际刑法保护》(《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熊玉莲、何鸿的《中国大陆艺术市场法案透析》(《艺术探索》 2002 年第 1 期);丁宁的《“埃尔金大理石”事件——作为重要文化财产的艺术品的归属问题》(《文艺研究》 2002 年第 3 期);郭玉军、徐卫莲的《美术作品国际贸易买卖中的法律问题》(《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1 期);郭玉军、向在胜的《论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与协调》(《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2 期);郭玉军、肖芳的《美术作品出版物稿酬的法律问题研究》(《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3 期);郭玉军、肖芳的《美术作品投稿的法律问题研究》(《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4 期);郭玉军、向在胜的《美国法中视觉艺术家的精神权利——以美国〈 1990 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为中心》(《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1 期);郭玉军、黄旭巍的《毁损美术作品的刑法思考》(《现代法学》 2003 年第 3 期);甘勇、郭玉军《论美术作品著作权之侵害的例外情形——从壁画〈赤壁之战〉被毁一案谈起》(《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2 期);郭玉军、徐锦堂的《国际水下文化遗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 2004 年第 3 期)。

艺术法研究现状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尽管我们有不少的文章发表,有艺术法的专门论著出现,但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艺术法研究的进展仍然缓慢,与我国艺术及艺术事业的发展明显落后。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人群的单一。所有研究成果几乎全部直接或间接的与周林、郭玉军两位前辈有关,青年一代尚不能对于艺术法的问题做出自己独立的探索和思考。虽然艺术界和法律界很多人士都在竭力呼喊艺术法的重要性,但能潜心研究并能做出成果的不多,很多因为自己对艺术或法律其一的隔膜,而中途放弃。可以这么比喻,呐喊、观看者多,真正抓贼者少。

2 、欠缺计划性。因为艺术法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一切都是新的,可以说遍地是宝。于是,很多人进入这个宝藏之后就迷失了方向,随地拣来的小珍珠就窃喜不已,而真正的艺术法本质的问题却忽略了,有拣到芝麻丢了西瓜的感觉。研究的计划性对于一个学科的完善是至为重要的,没有计划的蒙头乱撞,最后可能收获甚为寥寥。

3 、社会成果转化率低。一切研究的最后目的都是服务社会的,若对社会没有一点作用,那么这种研究就是无用之功。这种转化可能表现为很多形式,主要包括开设艺术法课程、开展相关法律普及活动、召开艺术法专门的研讨会、提供专门的法律咨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参与更改与制订艺术界的相关制度与法规等。当然,我们看到这方面也正在走向完善,比如中央美院艺术法研究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立及周林先生艺术法课程的开设。但毋庸讳言,我们其他艺术院校几乎都是空白。

4 、中国国情的忽视。作为我们这个有着诸多特色的国家,不对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制度做出深入的剖析和研究,就能找到自己合适的艺术法之路是根本不可能的。但回顾我们的研究,根本没有对我国艺术法律制度史的研究,根本没有对自己特殊艺术行政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的深入分析,其优点在那里,缺陷在何处。譬如医生,连自己病人的病变在何处都不知道,又如何对症下药。

5 、国家行政权利的忽视。在社会各方面法制飞速发展的今天,看到的却是艺术法的缓慢蠕动。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中,行政权利始终是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艺术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显然是十分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的,应该是政府重点扶植的事业,但正因为我们艺术法队伍的单一化、学者化,以及对国家行政权利的忽视,失去了很多发展的机遇。

问题的出现正是预示着课题的存在,预示着艺术法价值的存在。艺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将是艺术界和法律界的共同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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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