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
释义 |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是关于调整航空器设备(航空器机身、航空器发动机和直升机)、铁路车辆、航天财产三类移动设备融资和租赁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是:目的、双轨制、主要原则、适用范围、国际利益的创设、国际利益与国内利益间的关系、不履行救济、登记制度、破产的效力、转让、非约定的权利或利益、完全销售的延伸、管辖权,以及最后条款。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Interests in Mobile Equipment)是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16日在南非开普敦召开外交会议制订,于2004年4月1日生效。截至2008年8月31日,共有25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0月28日审议批准了该《公约》。 《公约》是关于调整航空器设备(航空器机身、航空器发动机和直升机)、铁路车辆、航天财产三类移动设备融资和租赁的国际法律制度。《公约》本身并未对某一类具体的设备做出规定,而是就这三类移动设备分别制订了议定书,但只有《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提交到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民航组织在南非联合举办的外交会议上讨论通过。《公约》采用“公约----议定书”双文本结构模式:《公约》和针对特定移动设备的议定书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整特定移动设备融资的法律制度。对特定移动设备而言,《公约》和议定书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为该特定移动设备的国际利益公约,且议定书控制着《公约》的适用:议定书可以对《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公约》与议定书规定不一致的,以议定书的规定为准;《公约》应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条款适用于特定的移动设备。 《公约》共62条,主要内容是:目的、双轨制、主要原则、适用范围、国际利益的创设、国际利益与国内利益间的关系、不履行救济、登记制度、破产的效力、转让、非约定的权利或利益、完全销售的延伸、管辖权,以及最后条款。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使运输设备融资更加有效。这类融资可以使节约成本的运输模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利用现代科技。航空器设备、铁路车辆、航天财产的融资主要有三种形式:通过在设备上设定抵押利益(担保利益)而取得的贷款;卖方保留其所有权直到货款付清的销售;融资或营运租赁。高价值移动设备的国际融资和租赁是非常普遍的国际商业活动,但各国法律的差异给这种商业活动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公约》建立了一个国际性的法律制度,以统一在三类高价值且具有特殊性质的移动设备上创设、实施、完善和优先担保利益以及附条件的卖方或出租人的利益。 《公约》适用于下列范围:(1)合同双方已达成担保协议、附条件的销售协议或租赁协议;(2)前项所述之协议必须与下列设备有关:航空器机身、航空器发动机和直升机;铁路车辆;航天财产。(3)这些设备必须符合相应议定书中的要求,并且具有独特的特性;(4)上述协议必须符合公约所规定的要素;(5)当为国际利益而订立的协议履行终结时,债权人应位于一缔约国内。 《公约》体现了五个主要原则:1、实用性:反应了资产融资和租赁交易的显著特点;2、合同关系下的当事方自治:当《公约》中涉及的设备发生跨国交易时,当事方可以有对此类交易的足够认知和经验,从而使他们签订的协议能得到尊重和实施;3、《公约》适用的可预期性:它体现在《公约》第5条第1款,也简要清晰地体现在优先受偿权原则中;4、透明度:这一原则体现在规定了给第三方发出国际利益登记通知;已登记的国际利益和购买者权益优先于未登记的国际利益等规则中;5、顾及国内法律文化:《公约》允许缔约国在对经济效益与国内法原则进行基本重要性衡量后,如认为《公约》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与其不相适合,可宣布做出排除,比如法律未规定的救济和听证前对于利益随时采取司法救济等规定。 《公约》的制订主要是为了实现下述五个目标:1、国际利益的创设将得到所有缔约国的认可;2、为债权人提供一系列基本的不履行救济途径,当债权人可以举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时,他可以在其权利主张获得最终裁决之前,通过法院令状的形式获得快速的临时性救济;3、为国际利益的登记建立一套国际电子登记系统,使第三方可以得到国际利益存续的通知,使债权人可保有其对后登记利益、未登记利益及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的优先受偿权;4、通过相关议定书的制订,满足不同行业的具体要求;5、通过这些方法来加强未来债权人在做出发放贷款决定时的信心,提高这类设备应收款的信用等级,降低各利益相关方在贷款时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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