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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遗产税
释义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基本概况

【中文表述】遗产税【英文表述】Estate Tax, Inheritance Tax

【基本概念】遗产税是政府对遗产的征税,一般认为,遗产税有助于舒缓贫富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的一种税收,但也有国家和地区是出于吸引投资、吸引资金流入或其他考虑而特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的。

遗产税分类

总遗产税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分遗产税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

总分遗产税

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

总分遗产税,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

遗产税起源

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在中国的现状

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中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发展趋势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可能逐渐转为地方税种。 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多数国家是放在中央税收中,这与征收这两个税种公平财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强调政府调节作用都是着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视地方政府,但在征收过程中,这两个税的收入不多,所费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给地方政府好。且近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地方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从调劝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虑,将其作为地方税种为好。

(二)两税的配合问题将有新的突破

各国寻求解决两税配合问题已有多年。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这个问题将会有新的突破,发达国家方面可能倾向于将两税合并,而发展中国家可能将两税并为一个税种。从税制模式变动看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三)税率设计将趋向简单化和兼顾公平

由于税率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和国家税收收入的核心,税率的设计和变动将更谨慎,今后各国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另外还会根据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税率。

(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从发展趋势来看,重点将是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工作,包括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适当修订有关免税规定。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主要是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的意识,改进财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的培养等等。

委员提案

2009年3月3日,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将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在回答“生意和慈善间的精力冲突怎么解决”时,陈光标表示:“我捐得越多,得到的越多。我回报社会,现在也看到了社会对我的无形回报。我认为富人更应该回报社会,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政协开幕式结束后,陈光标表示,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向富人征收遗产税的提案,遗产税比率至少应为60%,而他自己将拿出90%的遗产税捐给社会。

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2004年9月21日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四)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五)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六)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七)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地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八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

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遗产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遗产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遗产税。

第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与境外的财产,按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的所在地划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所在地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不动产以及附于不动产的权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

(二)车辆、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证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确认;

(三)除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著作权按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

(四)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位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五)各种股票、公司债券,以其发行机关报所在地为准;

(六)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

(七)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位地为准。

第十五条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时计算征收。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价可依或申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赠与财产在赠与时有价可依的,按所列价格计算;无孔不入价可依或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的,按赠与时的评估价值计算。财产价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七条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规定计算中心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十八条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被继承人居位地或财产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早二个月内,依前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及计算。

主要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习惯上,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1991年,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72.1%、27.2%、0.2%。

美国的联邦遗产税税率如下:

10000美元以下的遗产,遗产税是18%

10001美元至2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20%

20001美元至4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22%

40001美元至6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24%

60001美元至8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26%

80001美元至10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28%

100001美元至15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30%

150001美元至25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32%

250001美元至50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34%

500001美元至750000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37%

750001美元至100万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39%

1000001美元至125万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41%

1250001美元至150万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是43%

超过150万美元的部分,遗产税率45%

1、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

(1)纳税人。联邦实行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是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亡者遗产总额,它包括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遗产总额的确定与遗嘱本身及是否产有遗嘱无直接联系,而是由税法确定。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赠与人给他人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权益。

(3)财产估价。遗产总值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动产,可适用减低估价。赠与财产价值按赠与发生时的市场估定。

(4)扣除项目。遗产税的扣除有: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间转让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赠扣除。赠与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捐赠和配偶之间赠与扣除。

(5)抵免。两税设相同的抵免额。抵免分两个部分,一是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二是税收抵免,允许从应纳税额中减去向外国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及向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6)税率。美国对遗产的起征点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65万美元的遗产不征税)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税率就要高达55%,在西方国家中名列前茅。

2、州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美国除了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遗产税,且多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间的税率差异较大,而且多数为继承税制。而开征赠与税的只有12个州,但均非单独征收,而是与遗产税或继承税一起征收。

香港的遗产税

香港在2006年废除了遗产税。1932年至2006年间,香港遗产税的情况如下:

1、课税范围与对象

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涉及面很广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财产,除规定准予豁免外,均应征税。财产的定义为:土地、楼宇、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财产不征税。

2、香港遗产税规定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税法修订期限内有不同的规定,且每修订一次其数额就是提高一次,实际上在不断降低遗产税的税率。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适用的免税点为500万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为650万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则为750万港元,也就是说,总遗产额在750万港元以下的不征遗产税。在计算时,还有一些豁免规定,如生前的赠与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实行,不征遗产税,减征规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时所遗留的物产、财产,如已纳遗产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接受遗产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遗留的所继承遗产可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3、税率

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价值总额课税级距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增高,但其适用税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间。

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

1、遗产税

(1)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在日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

(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额计算。日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4)扣除和抵免。遗产税扣除项目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2、赠与税

(1)纳税人。由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为纳税人。按在日本有无住所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赠与财产是由赠与取提的财产价值和权利。视为赠与财产是指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实质上又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包括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课税基础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

(5)税率。赠与税单独设立税率。

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德国的遗产税起源较早。现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都开征,且适用同一税率。

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赠与税的纳税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居民纳税人须就其在境内外继承遗产或受赠财产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坐落于德国境内的因遗赠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征税。

2、课税对象。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因继承而获得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赠与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报酬的转移以及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转移。对这种转移而得的财产课赠与税。

3、财产估价。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或赠与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该公司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

4、税率。税率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5、免税规定。死亡人或赠与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税额250000马克,和额外免税额250000马克。每一个子女可免税90000马克,每一个孙子女免税额为50000马克。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

6、抵免。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已缴纳的外国遗税和赠与税,但规定最高抵免额外负担不超过按德国税率计算的国外财产的应纳税额外负担。10年之内由同一赠与人向同一受赠送的财产要累计一起课税,以前已纳赠与税额外负担允许抵免。

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

1、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2、课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

3、税率。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

对中国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借鉴

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访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中国遗产税起征的三个基本条件

1、税务机关与银行的联网

2、个人所得税的全国联网

3、《物权法》的颁布实施

民意调查

我国该不该开征遗产税近日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事件的起因来自美国。美国自今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一年遗产税。这就意味着,那些生命垂危的美国富人只要在今年去世,就能让自己的继承人免缴税率高达45%的重税。但这样的好日子或许很快就会结束,如果美国国会不采取行动,2011年遗产税将会重新开征。最高税率将跃升至55%,而且免征额也将从每人350万美元降至100万美元,受其潜在影响的纳税人是原先的8倍之多。 中国青年报与题客调查网所作的一份关于是否开征富人遗产税的调查显示,11203名受调查者中,48.46%的人表示目前不适合开征,有34.03%的受调查者认为目前适合开征,有17.51%的人表示不清楚。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司原司长、北师大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向本报记者表示,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会使得遗产税的征收提上日程,但是也要看到,在经济危机、经济转型期间,发达国家对遗产税会有一些调整或暂停征收。中国现在已经朝着这个方向发展,比如实行累进税制,“我觉得征收遗产税要在成熟的时间,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因为征收遗产税,客观上对富人及其家庭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让富豪一下子捐一半资产也不现实

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提交了关于向富人征收遗产税的提案,遗产税比率至少应为60%,他自己表示将拿出90%的遗产捐给社会。

征收遗产税是否能够促使富豪更积极地做慈善呢?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下的“善基金”发起人之一李碧琪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是一种趋势,必将推动富豪积极投身慈善。“国家要是征收遗产税和我们目前做慈善遇到的困难可能是一样的。”李碧琪向记者表示,她在做慈善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最难的就是说服富豪们投身慈善事业。

她有个朋友身价十亿多元,但有次为灾区募捐时,这个朋友非常自豪地对李碧琪说,他捐了一万元,这让李碧琪感到非常难以理解。“他平时买车就像我们普通人买个手机一样,他也不是没有慈善心,只是没有机会去考虑如何做慈善。”在李碧琪的影响下,这个富豪积极投身慈善,并对“善基金”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李碧琪认为,“征收遗产税也一样,需要不断地宣传,需要有人做出示范”。

“股神”巴菲特和美国首富比尔·盖茨近日联手掀起了一股慈善风暴,他们游说全球亿万富豪们在生前或死后捐出半数财富支持慈善,而当美国已有40名富豪群起响应时,中国富豪新贵却鲜有回应。面对此种情景,巴菲特甚至宣布,他已经准备好和盖茨一起在9月底来华,游说中国的新兴巨富加入他们的“慈善联盟”。

对此,王振耀表示:“让中国富豪一下子捐一半资产也不现实,要求也过高,但让中国的亿万富豪年捐百万还是可行的”。中国的一些富豪其实也早就行动起来了,比如王健林、曹德旺、陈发树、陈光标等,“他们前几年就在各种场合表态了,不用说一半身价,早就说了把大部分钱捐给慈善事业。据我所接触的,他们也并不是作秀,他们说出来要捐出自己大部分财产都是有行动的,他们都深刻体会到,应该把钱给社会,这是一个最好的回报”。

富豪积极投身慈善事业与征收遗产税相关

上述调查还显示,52.6%的受调查者认为,美国富豪积极投身慈善事业与征收遗产税相关,有22.91%的受调查者认为“不相关”,24.48%的人表示“不清楚”。

包头宝麒资源管理公司董事长金树萍也是“善基金”的发起人之一,她认为美国富豪的这种行为有遗产税的因素,但并不完全是因为遗产税。慈善需要一种氛围,做慈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手段,“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不仅承担企业内部员工的成长和福利,全社会的需求如果企业都承担一点,国家负担也就没那么大了”。

因为长期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金树萍直言目前国内企业家做慈善的目的性太强,更注重通过慈善的宣传建立良好的美誉度,这样长久下去就会形成导向,企业做慈善一定要有回报,“甚至有些企业要求的回报多于捐出的额度,所以,慈善基金现在成了一个又要做商业,又要做慈善的机构”。本身从事房地产行业的金树萍表示,她从2008年开始做慈善基金,很少有时间管理公司,但现在公司利润点比自己打理时还要高。

金树萍表示,征收遗产税对中国的下一代成长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至少中国的富二代可能有更好的发展,富豪也会注重他们内在的提升,包括竞争力的培养,对金钱和感情比较淡漠的情况会减少”。王振耀也介绍说,从美国的经验看,经过征收遗产税后,家族富过三代、富过五代的情况就多了,家族对于道德建设,对于治理能力建设就会好很多。因为中国几千年来没有这样一个概念,所以我们需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但无论如何,我觉得应该是一个方向,遗产税并不是说单纯的收富豪的税,对富豪的家庭、家风来说,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思考问题

中国开征遗产税需要考虑哪些问题?调查显示,65.67%的受调查者表示“遗产税应针对富人征收”,56.70%的人认为“应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56.17%的人表示要“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47.59%的受调查者认为“开征遗产税要首先完善社保制度”,43.68%的人建议“遗产税应该在发达城市试点”,还有35.62%的受调查者认为“遗产税与赠与税要统一征收”。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树萍坦言:“有些企业家还是想把更多的利润投入慈善的,如果国家有更多的政策鼓励,他们会把更大的额度拿出来”。王振耀表示,以前的税法中规定的是3%的公益支出可以抵税,而新税法划定了12%的抵税比例,“这在世界范围内也不是一个落后的数字,只是我听到的很多富豪捐款没有免税的意识,不知道免税的优惠,捐款免税对于很多企业做慈善来说应该是个很积极的鼓励”。

虽然征收遗产税有诸如限制财富过于集中,体现社会公平等作用,但对于遗产税的开征,很多人还是表示要慎重。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工作室主任韩朝华表示,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不让富人的后代轻易坐享其成,所以遗产税征收很重。但是近年来,不少发达国家要废除遗产税,说可能会导致资本外流等情况,这也给中国国内要不要征收遗产税带来了很多争论,所以现在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心灵财富国际训练机构总裁李胜杰多年来一直热心于慈善事业,他也认为遗产税实施还有困难。他建议提高征收的起征点,主要针对富裕阶层,并且可以把遗产税和赠与税合二为一,防止财产转移。同时,他认为,在中国征收遗产税前必须考虑到,目前的中国富豪还是以他们创造财富业绩的多少来评价、衡量他们。如果遗产税比例增幅太高,而他的心态仍是在乎金钱、发展、个人成就,还没有从“小我”走到“大我”的精神世界里来的话,一旦突然推出太大的征收比例,有很多人会觉得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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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53:52